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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督徒的行为准则

 

    “在基督面前,正在律法之下”(林前九21)。所有的基督徒,或者特别是年青的一辈,有时会对行为的准则觉得困惑。“作个基督徒,我可以不可以作这件事,或到那地方去?”这是他们所切想找到一个有权威的,和令人满意的答复的问题。怎样找到呢?许多人是在一连串的禁忌之下养成的,特别是有关世俗的问题,并且往往服从人的意见,而那些意见却是他们自己都不完全相信的。

    这种态度并不一定有助于健康的属灵经验,因为它大部是间接获得的。我们应当借着勤习圣经,悟性祷告,以获得我们自己的信念,而不是怯弱地采用那些从别人继承来的。

    话虽如此,我们却要防避那种以为基督徒生活没有禁戒的思想。在新约和旧约里面都可以看见很多禁戒──例如十诫(出廿章)。若要反对说我们是“不在律法之下,乃在恩典之下”(罗六14),并以为律法的禁戒不适用于基督徒,答案就要指出十条诫中之九条都在新约里有反复申言,并且被更广泛地应用。杀人的行动被追溯到心里的憎恨。不错,就得以称义言,我们固然不复“在律法以下”了,但就新生活那方面说,我们“在基督面前”却是“正在律法之下”。保罗在发出禁戒的事上,正如他发出劝告一样地不客气。“脱去”(弗四22;西三8),“远避”(帖前四3;五22),“放下”(来十二1),都是他书信的特征。

    圣经对于行为上可能发生的每一件事,并没有制定详细的律法,但却列举一些清楚的原则,把这些原则恰当地加以应用,便可包括一切想象得到的事情。如果神不曾这样地给我们清楚的指导,怎能叫我们对不遵从祂旨意的事负责呢?新约基督教义的特征,在于提供清楚的指导原则,而不制定一套禁戒或一组规条,因为神乐意把祂的百姓当作长成的儿女看待,而不以他们为导师管下的小孩。既然如此,在阅读圣经时我们就应该常常问:“这段经文所提出的属灵原则是甚么?”

    如果我们要领受指导,就必须有绝对诚实的意图,因为神只向愿意遵行的人启示祂的旨意。我们必须愿意完全接受圣经的教训作信仰和实践一切事情的标准。查考一件可疑的事时若问说,“它的害处在那里?”或“别人都这样作,我为甚么不可?”就表明对事情已预先断定,而所求的不是指导,乃是批准。心意几乎已经决定了。“人若立志遵着祂的旨意行,就必晓得...”(约七17),乃是普遍适用的一项原则。我们若有一得神的启示便即遵行的真正意志,就不必久留在黑暗中。但相反地,若不愿意遵行神的旨意,便实际地拒绝了神指导的亮光。

 

【六个祛疑的问题】应用下列问题并加以解答,就必自动地消除了许多问题的疑惑:(一)它会不会荣耀神?“无论作甚么,都要为荣耀神而行”(林前十31)。如果人的主要目的是要荣耀神,这就应该是我们的第一个试验,和首要的关心。如果所想作的事是以“己”为目的而不会荣耀神,那就是大可撇下的一件事了。

    (二)它是不是有益?它会不会有助于我的基督徒生活,我的见证,我的事奉?“凡事都可行,但不都有益处;凡事都可行,但不都造就人”(林前十23)。它会不会使我的生活更有益于神和我的弟兄?

    (三)它会不会造就人?它会不会造就我的基督徒品格,会不会帮助我造就神的教会?“是要造就你们,并不是败坏你们”(林后十8)。神极度的关心集中于祂的教会,所以我们应当与祂一同关心教会的造就。

    (四)它会不会辖制人?“凡事我都可行...我总不受它的辖制”(林前六12)。甚至本身是合法的事,也会成为我的主人而失去均衡。它们要求我们更多的注意力,使我们忽略其它更重要的事。举例来说,俗世的读物会损害读者对圣经和属灵书籍的喜爱。我们必须留意提防这样的情形,在阅读世俗书刊的质量上严格自律。

    (五)它会不会加添我们抵挡试探的力量?如果我们一面祈求“不叫我们遇见试探”,一面又自愿地到易受试探的地方,这样的祷告是无效的。任何倾向于使罪被认为不太邪恶的地点或举动,都是应该远避的。

    (六)它是世界的特性呢?或是父神的?“因为凡世界上的事,就像肉体的情欲,眼目的情欲,并今生的骄傲,都不是从父来的,乃是从世界来的”(约壹二16)。如果所要进行的事显出较多属世的特性,我们就当尽量避免去作,因为“人若爱世界,爱父的心就不在他里面了”(约壹二15)。世界和其中的事物,都不应该成为我们爱心上占优势的对象。

    有很多社交的关系,娱乐和活动,虽不是罪,却可以称为“重担”,会妨碍属天的赛跑而应该放下。摩根博士指出:“妨碍的事物不一定是下流或粗鄙的。其本身可能是高贵、理智、美丽的事物。但我们对任何这等事物的参与,都会使我们看不清楚神旨意的最终目标,阻止我们的奔跑,使我们的进程犹豫不定而成为重担和障碍。”

 

【六项指导的原则】关于可疑的行为,保罗在圣灵的默示之下列举了六项原则。他论到一些罗马基督徒所面临的难题,正如我们今日所遭遇的困难相似。每一项重要的属灵真理和教义,他通常都用了最少一大段经文充分地加以讨论,举例来说,对可疑的事这题目,在罗马书十四章就有充分的论述,腓力普斯的译法对保罗所提出的原则是很有帮助的。

    (一)论断的自由:“肉食的人不可轻看蔬食的人,蔬食的人也不可指责肉食的人”(罗十四3腓氏译法)。争论点在于基督徒可否吃祭偶像的肉。受过良好教养的基督徒,既确认偶像的虚无,觉得吃这样的肉是毫无问题的;但对于一些教养差的人却成了绊脚石,于是他们就完全避去吃肉。这就是可能发生冲突的原因,但对于主要的教义却没有关系,所以保罗劝告他们持容忍的态度。在基督教会里面,见解上的纯正分歧是容许的。我们应该承认并维护兄弟们存着与我们相对的意见的权利。虽然如此,我们却不可让这容忍在这样的事上作基督徒行动的最后决定。

    (二)个人信念的权利:“各人要持定自己的信念”(罗十四5腓氏译法)。如同能随意变色的避役蜥一样,我们很容易从周遭的人接受神学上的色彩。结果就会使我们被神学上的偏见所左右,有如我们被圣经所左右一样。保罗的劝告是,我们应该在可疑的事上深信自己的意见,不让我们的行为被别人所指挥,不管他们的品行资格是多么可钦佩的。所作的决心必须是我们自己的决定,因为对我们的行为负责的是我们自己。

    (三)单独对神负责:“人献上满意的事奉或不献上满意的事奉,都是对他自己的主人行的”“我们单独对神为自己的行为负责”(罗十四412腓氏译法)。保罗虽然承认我们是社会上的成员并有对社会的责任,但他强调我们最后却是单独对神负责的。我们的主人既然只是一位基督,此外任何人──不管他是谁──若擅取我们行动的领导权,便是侵犯“救主的君权”。“我们必要在基督台前显露出来”(林后五10)这个事实,对一切诚实愿意遵行神旨意之人的行为,必有深刻的影响力。

    (四)勿批评别人不同的意见:“为甚么批评弟兄的行为呢?为甚么想要使他被视为卑鄙呢?”“所以我们不可再用批评的眼光相向”(罗十四1013腓氏译法)。“总之,你是谁,竟批评别人的仆人,尤其是他的主人是神呢?”(罗十四4腓氏译法)。论断和批评我们的弟兄并不是我们的特权。那是神所独有的权柄,再者,“有一天我们都要受审判,不是按照彼此的标准,也不是按照我们自己的标准,乃是按照基督的标准”(罗十四10腓氏译法)。“如果我们一定要批评,就让我们批评自己的行为,注意自己不要行甚么事使弟兄绊倒”(罗十四13腓氏译法)。我们应该看待弟兄的行为是出于诚实的,如同我们希望弟兄看待我们一样。

    (五)为别人的利益禁戒:“爱是不加害与人的”(罗十三10)。“我们要愿意作蔬食者和禁酒者,如果我们不这样行,就会妨碍一个弟兄在信仰上的长进”(罗十四21腓氏译法)。“我们...倒凡事忍受,免得基督的福音被阻隔”(林前九12)。基督徒并不是单为自己的享受而活着,却要常常记住他自己的行为对软弱的弟兄可能有的影响。我们必须当心,免得自己的自由成为弟兄的绊脚石。为着基督和软弱弟兄的缘故,我们应当自愿地放弃自己合法的享受。“我们信心坚固的人,应该担当别人的疑惑和不安的担子,而不只求快自己的心意”(罗十五1腓氏译法)。

    (六)禁戒疑惑的事情:“若有疑心...的,就必有罪...凡不出于信心的都是罪”(罗十四23)。我们有疑惑的事实,就引起了事情有问题的臆测。我们若存有疑心,就当迟延我们的行动;如果我们有任何疑惑就向神退让,我们决不吃亏。我们所采取的任何行动,都应该带有确切的信心。但另一方面,我们对一件事或者有“软弱”的良心,需要借着神的话加以教导。我们很可能由于世人的传统或自己的偏见,而对圣经所不谴责的事有所怀疑。

    我们切不可忽视圣灵的慈惠任务,祂的工作是要引导我们进入一切的真理。C.B. Eavey说:“圣灵借着圣经的道德标准的引导和管教;这就是基督徒的道德生活的真正基础,这是不带着律法主义的德性,不违反神不变的律法,而与那律法的精神相合。真正的德性...应当是心内的。圣灵使律法的教训活在人的心里,并管理人心的动机。人若诚实接受圣灵的引导和管教,并且完全服从,就有优良的敏感,使道德的实践高过一切的律法主义。”摘自Oswald Sanders《作基督徒的难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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