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摩太前书第三章
第七段 选用圣职人员的标准(3:1-16)
一·监督的资格(3:1-7)
“监督”一词原文episkopees,此字在路加19:44译作“眷顾”,指神的眷顾。彼前2:12译作“鉴察”,但在此则用作职分之专用名称。“监督”与长老实际上是相同的职位。按徒20:17,28及多1:5-7互相比较,可确知“长老”与“监督”实即同一职分,不过监督是按其职责之性质,长老则是按其灵性程度而言,“长老”之称有犹太人习惯之背景(出19:7;24:1,9;利4:15),在犹太公会中有权位的人亦称为长老,而在四福音与使徒行传中更常将长老祭司与文士等人列在一起。“监督”则可能是希腊人的称呼,无论如何,圣经虽然沿用当时社会方面的人所用之名称,但它的意义却与世俗不同,不是指一种阶级的名衔,乃是一种属灵责任的职分。保罗在徒20:28对以弗所的长老说:“圣灵立你们作全群的监督,你们就当为自己谨慎,也为全群谨慎,牧养神的教会……”这实在就是“监督”最好的解释,所以监督应为全教会信徒之灵性儆醒,留心有谁灵性软弱,或受到诱惑就当为他们在神的面前代祷,用爱心劝勉、忠告、督责、安慰,把他们从迷路中挽回,就好像神眷顾鉴察我们一样。
彼前5:1-4亦曾提及长老的工作是负责牧养教会的(与保罗在徒20:28所说的一样),长老应作全群的榜样,按神的旨意带领群羊,培养信徒的灵性,引导他们更认识神。现今教会的牧师所作的工作,其实就等于当日长老所作的工作,许多人往往认为今日教会不应当有牧师,或认为圣经中没有按立牧师之根据,但他们却忽略了一项事实,那就是其实圣经中长老的工作,正是今日牧师的工作,而今日教会中的长老,却常忽视了圣经中对这职分所要求的责任,只把牧养教会的责任交给牧师,自己则只负责牧师的薪金。他们往往自己在社会上或经济上比别的信徒富足,而来管理全教会信徒所奉献的金钱和教会的行政权利,并借着掌握经济力量之权力,支配牧师或传道人,视他们为手下之职员。但按圣经的教训,长老是由传道人选立,不是传道人由长执们雇请;传道人则是神的工人,是神所选召、设立,为众教会之需要而选召的。长老多只负责某一处教会,所以在圣经中并不是衔头,乃是一种职责。在这一处的教会中这人是长老,但到另一处教会中便不是了;在他牧养的教会中是长老,但离开了他所牧养的教会后,就不是了,只因为它并不是衔头,而乃是一种实际作工的职分。
今日教会的长执与传道人之间的关系经常不和谐,主要的原因也是由于信徒对于“授受的事”(腓4:15)没有正确的认识。圣经中传道人与长老的分别,并非因他们接受教会供给或不接受教会供给,乃在于前者是由神所选召的,而后者却是从弟兄中由传道人所选立。所以教会对于传道人的供给,应本着爱心奉献给神而转交给人,是无条件的,不是为要求工作而给的供给。另一方面,传道人所以为教会工作,也不应当是为着薪金,而是应当为着神所交付的责任而工作。因此不论有没有薪金,都必需同样做工,因为他们并不是为人作工,乃是为神作工。
使徒时代之初期,使徒们在建立教会之后,多半就在弟兄之中选立长老,让他们治理教会,而使徒们则往往另到别处开荒,以建立新的教会,那时候所设立的长老也未必完全依照第3章所提之资格,但因系使徒自己选立的──使徒们不但有属灵的眼光,更具特别的权柄,可以藉按手使人得着所需的恩赐(提前4:14),所以虽然是在短时间中设立的,仍能应付工作的需要。及至使徒时代较后时期,使徒自己也作了教会的长老,从事牧养的工作(这可能就是今日大多数教会,牧养工作由传道人负责的开端)。显然教会渐次被建立之后,使徒感到牧养已建立教会的工作,重要性已不下于开荒工作,并且对于选立教会长执的工作,亦须渐次交付给下一代传道人去作,因此有关选用长执之资格便需要有明确之指示,使以后的人知所遵循。
1·小引(3:1)
1 似乎当时有人羡慕得监督的职分,因而保罗这样鼓励他们。但当时的教会与现今的情形却不同。当时信徒常羡慕有分于主的圣工,总认为能多有机会在教会担任圣职,即是在神前蒙福,就像旧约时代许多人羡慕作祭司的工作一样。但现今教会的情形却相反,若不是怕麻烦,怕负责任,便是争权夺利,为贪图虚荣而想得着教会的圣职。有人推想当日在以弗所教会中,想得监督之职分的,就是那些传异端的几个假师傅,但按保罗在这里的语气,却不可能指这等传异端者,因保罗的语气,不像是出于责备或禁止,乃是鼓励称许方面的话,本节末句“这话是可信的”,似乎倒有替那些羡慕善工者辩解的意思,可见本节所指那些羡慕善工者,必是动机纯正的人。有解经家认为“人若想得监督的职分”,原文并无“职分”二字,故“监督”一词在第1节中的意义与下文的意义略有不同。第1节“监督”的意思是普遍地指教会的职分,所有教会的善工都是属教会的一种职分,且因这里的“监督”这个字,在使徒行传1:20亦曾译作“职分”──“愿别人得他的职分”,如果是这样,本节之监督就是一切教会职分的总称。而下文第2节开始才分别叙述监督和执事这两种职分之分别。这样说来,监督与执事之分别并不是指阶级的高下,而只是指职责的不同。虽然没有阶级高下之分,但却仍须服从牧者引导(来13:17)。不是阶级的缘故,却为着教会应有的秩序与纪律,或为服从真理之权柄的缘故,应依从监督的引导。
无论如何,凡在教会中事奉主的人,所得的任何职分都不应当有官僚作风和阶级观念,因为圣经清楚地告诉我们教会是神的家,又是基督的身体。在任何家庭中,虽然有长幼的分别,但却没有阶级的高下;虽然没有阶级,但却仍有长幼、有顺从。因为这不是地位的问题,乃是生命的问题,如果以教会是基督的身体而论,就更难分轻重了,因为身上的每一个肢体都是重要的,都不是在同一位置上的,反之,因着每一个肢体的位置都不相同,所以更必须各按各职,互相联络,互相倚存,不能或缺。
在此论监督之资格,可分为:个人之品德,家庭之模范,灵性之经历及教外之名声等方面。
2·其个人的品德(3:2-3)
2 “作监督的”原文有指件词“那监督”,第1节之监督则无此指件词,所以上文说第1节之监督是概括全章之教会职分,而本节则特指“监督”之职。作监督的,在个人方面应有甚么品德?
A·“必须无可指责”
“必须”这是十分强调的语气,表示其个人的品德比才能更为重要。“无可指责”就是没有甚么把柄,可以被人作为毁谤的意思,原文anepileempton,是“无可捉拿”之意。
B·“只作一个妇人的丈夫”
这句话是指他一生中只娶过一个妇人,抑指只有一个妻子,从未立妾?若属前者,就是说若是妻子死了也不可以再娶。若属后者,则指作监督的必须严格遵守一夫一妻制,这是神从起初创设婚姻制度时所定的旨意。但按使徒保罗在罗马书所说的:“丈夫若死了,她就脱离了丈夫的律法,虽然归于别人,也不是淫妇”(罗7:3),而在5:14保罗主张年轻寡妇再嫁,若寡妇可再嫁,当然没有理由说一个死了妻子的鳏夫不可以再娶。按当时的社会制度是容许多妻的,所以保罗说“只作一个妇人的丈夫”,很自然地是指不可立妾,若是指死了妻不能再娶的话,这句话对当时的使徒来说听起来就含糊了,应当说得更清楚一点。
或有人以为主耶稣说过“二人成为一体”,如此若续娶岂非三人成为一体?这话按表面解似颇成理,其实不然,因二人成为一体这话是只指活着的人说的,夫妻之相亲有如一体。但这句话按属灵意义来说,是指教会与基督之合一。至于妻子死了之后,便进入灵界,不在肉身之中,且与生前丈夫的关系也已完结,她只是在基督里,与其生前之丈夫同作神的儿女(同受儿子之灵,参本讲义1:2之解释{\LinkToBook:TopicID=101,Name=第一段 引言 (1:1-2)})。
C·“要有节制”
在彼后1:5-8论及信徒灵命之八阶梯中节制是其中的第四阶梯,节制是圣灵所结的果子之一,也是信徒常常忽略追求的信德。但在教会领导群羊的监督却必须有节制,保罗在这里并不像平常一样,先提被多数人注意的信心爱心等,反而先提“节制”,可见这是值得我们留意的。会众在受激动时常常会没有节制,教会领袖不应当那么容易地跟着群众一起受激动。他们应当有节制,能控制自己的情感不凭意气行事,且在个人的生活行事上有着高度的自治力。
D·“自守”
原文sophrona意即很有理智地控制自己,常有精明的心思以节制自己,与“节制”的意思十分相似。一个身为教会长老的人,理当会为自己谨慎、儆醒,以免陷入不自知的黑暗中,因长老既居教会领袖地位。自必少有机会受到别人的提醒与劝戒,而多半是劝戒别人,所以他们必须知道如何“自守”。
E·“端正”
指行事方面坦白、光明、合乎公理,不含黑暗、弯曲的成分,按原文2:9之“正派”与此“端正”同字,可见监督待人处事应当规规矩矩不取巧。
“端正”一词既在2:9用于衣饰方面之正派,即此处亦可以指监督的外表衣饰,当整齐清洁,不穿奇装异服。
F·“乐意接待远人”
这是古时教会信徒重要的善事,因为当时的信徒,时常因为信主的缘故受逼迫,以致流亡异乡;当时主的仆人也为福音工作,四处奔劳,他们都极须有信徒接待。所以,在新约圣经中,常勉励信徒接待作客旅的(罗12:13;来13:2;彼前4:9-10;约3:5-8)。但对于传异端的假师傅则不可和他们有甚么交往(约2:9-11),可见作长老的不但有责任接待主仆或为主受苦的肢体,且当乐意的接待,不是因为作了长老,不接待会受人批评而不得不接待,乃是为爱主的缘故,乐意作在一切主所爱的人身上。
现今旅游事业发达,家庭居住的条件不一定适于接待客旅,有时让主的仆人或应受接待的弟兄,住在教堂或旅店中,或许较之住在家中更为方便,但原则上仍当用爱心照顾那些应当受照顾的神仆。
G·“善于教导”
长老既负责牧养教会,当然也就需要善于教导。“教导”原文与2:12之“讲道”同一字。因为讲道必含有教导之意义,不过讲道是特指站在讲台上的教导,而教导则不仅指讲台上的教导,亦包括在讲台以外的带领和指导的工作。例如在与信徒个人接触或在彼此交往中,若发现信徒有任何未明真理之处,当即随时用真理教导他们,使他们在灵命和真理知识上日渐长进。
朱子有曰:“彼之不可教,因我之不能教。”如果身为教导人的发现受教导者不可教,那就应当首先承认是我们自己不会教。这实在是每一个作教导人的神仆,所应当常常自己警惕的。怎样才能作一个善于教导的神仆?道先便当从神有所领受,并领受神藉其它神仆所写下的信息,且常常从神从人处接受教导,如此便能知道如何教导人了。先知以赛亚有一个美丽的祷告,是每一个基督徒不可忽视的,他说:“主耶和华赐我受教者的舌头,使我知道怎样用言语扶助疲乏的人;主每早晨提醒,提醒我的耳,使我能听,像受教者一样”(赛50:4)。以赛亚是一个先知,是一个常教训百姓为神说话的人;但他却先求神给他一个受教的舌头以教导别人,所以我们需要一种谦恭领受神教训的态度,然后才会用神的话去教导祂的儿女,而也惟有受过神教育的舌头才是善于教导的。
“善于教导”,并不表示他常用教师的权柄,乃是指他能循循善诱,按着信徒个别的灵性情形,一步一步地引导、带领,使他们渐渐走在真理的轨道上。
3 H·“不因酒滋事”
圣经虽无明文禁止饮酒,但却有明文禁止醉酒,同时也有很明白的话告诉我们饮酒的危险,如箴言23:31说:“酒发红,在杯中闪烁,你不可观看,虽然下咽舒畅,终久是咬你如蛇,刺你如毒蛇。”(箴这31:4说:“利慕伊勒阿,君王喝酒,君王喝酒不相宜;王子说,浓酒在那里也不相宜。”以赛亚5:22说:“祸哉,那些勇于饮酒,以能力调浓酒的人。”(有关饮酒问题,详参拙作《基督徒生活讲座》第8章。)
在此论及作长老的要“不因酒滋事”,其意亦未必指醉,只要饮酒之后态度言语反乎常理,以致滋生事端,这样的人就不应作长老。通常旧约时代祭司在圣殿中供职时是不可以饮酒的。此外许愿为拿细耳人的(分别为圣归神的人)“清酒浓酒都不可以喝”,按新约时代而论,每一个信徒都是拿细耳人,也都是正在“圣殿”中事奉的祭司,因为今日教会──信徒们自己──就是神的殿(林前6:19;彼前2:5),所以按旧约预表而论,今日基督徒是不应当饮酒的。
但在本书中,信徒若因身体健康需要的缘故则是可以饮酒的,换言之,酒若被用作药品,或一种必须材料,是可以饮的。实际上酒本身并没有罪,乃在乎人是否用得合宜,并且酒既是神所造万物中之一,必有其正当用途,若我们用得适当,就是好的。
I·“不打人”
这似乎不须要放在作长老的资格之内,因作长老的当然是不打人的才对,这彷佛是对普通信徒说的话;但“打人”原文pleekteen,是单数式,即连一次打人也不可以。
J·“只要温和”
与“不打人”相配合,消极方面不打人,积极方面则要温和。作长老的不但要温和,传道人亦当“温温和和的待众人”(提后2:24-25),因作长老的工作与作传道的工作在牧养教会方面来说,并没有很大的分别。
K·“不争竞”
应指在教会的圣工上不争竞,为爱主而事主,不是为争竞而事主。“争竞”显示有爱慕虚荣、属血气的成分。作长老的若有贪慕虚荣的心,则必定争着表示自己比别人强,结果就会生出毁谤、嫉妒、和各样的坏事。今日教会仍有争权夺利的情形,但圣经在此明白地告诉我们,作长老的人应当不争竞。
L·“不贪财”
贪财是万恶之根,教会领袖若是贪财,便可能私自运用教会的钱,作不合法的图谋,或是谄媚富有信徒,轻看贫穷信徒,如此对教会各项圣工必定以金钱之损益为大前提。不论采取甚么意见或方法……都以能多得利益的为妥善。这样的人在教会中事奉,必不能按神的旨意,而只按“金钱的意思”,所以使徒定规作长老的必须不贪财。
3·其家庭的模范(3:4-5)
4-5 圣经始终注意家庭与教会之关系,因为神为人类设立之家庭,原本就是要作为神的大家庭──教会──之模型,因此这“小家庭”之设立的目的是为表彰那大家庭之样式。所以在教会中作长老的应知道,如何在自己家中作一个好的家长,善于管理自己的家,因为治理这属肉身的家庭和治理属天大家庭有相同的原则,就是爱。家不是一个政府,或一个机构,因此不能用政治手段,而是需要父母的心。保罗在他的书信中常表露这种父母的心肠(帖前2:7,11;林前4:15),所以作长老的必须很会作父亲,然后才能在教会治理神的家,这样的人才会深切领悟如何用父母的爱引领、看顾主的群羊。
主耶稣医好一个被群鬼所附的人(可5:1-20),那人要跟随耶稣一起传道,耶稣却不许,要他回家去“将主为你所作的,是何等大的事,是怎样怜悯你,都告诉他们”(可5:19)。实际上信徒若真正要学习事奉主,应当从家庭开始,因为家庭的生活是最实际的,你可以在教会中表现得很热心爱主,而实际上或许却是一面爱主一面爱世界,但在家里你却无法伪装爱主,因为他们完全知道你的一切,所以在家庭中作家人的模范,乃是最好的学习。
“使儿女凡事端庄顺服”,可见作长老的不但自己品德高尚,也要使儿女端庄顺服。这“端庄顺服”应包括属世方面对长辈之态度、举止、品行,以及属灵方面,对福音真道和主内长辈的敬重,但此句中文圣经小字作“端端庄庄的使儿女顺服”,则“端端庄庄”是指作长老本身的态度,他们要怎样地使儿女顺服?要端端庄庄地使他们顺服。无论如何,本节中的“使”是重要的一个字,表示儿女是否顺服,责任在于作长老的。不论他所用的教导法则如何,结果总应当使儿女有美好的品行。所以虽然儿女性格各不相同,所结交的朋友对他们也有各种不同的影响,但作长老的人总得有法子使儿女“端庄顺服”。这样就证明他确有上文所说的“善于教导”的才能。但今日基督徒的家庭,许多作父母的不但不知道如何使儿女顺服自己,却反而尽是“顺服”儿女的要求。这样的人若作长老,必因儿女而使主的名受亏损。
4·其灵性方面的经历(3:6)
6 既说初入教的不可作监督,可见作监督或作长老的,都必须在灵性方面有相当的经历,且受过时间的考验。注意圣经在此并未明提其属世之年龄,但却特别提及其入教之时期,可见若是入教未久的就不得作长老。这表示入教时日之久暂与属世方面年龄之是否老于人生经验,是两件事。有时年龄反成为拦阻,所以对于长老的选择,应当注重他们在属灵方面之经历,在信仰和真道的知识上,也应当受过时间的考验,证明是站立得住,日渐长进的,如此才可以选立。
“恐怕他自高自大,就……”──在此保罗补充说明为甚么初入教的不可作监督的理由,因为这样的职位很容易使那些在灵性上没有根基的陷在自高自大的地步上。今日教会在选立长老时,常忽略了他们灵性方面的经历,而却过分注重他们的财富,因此富有的信徒往往很快就被选任为长老执事,而他们可能初时爱主的心十分真诚,且其热心、奉献、服务……也都是出于真纯的爱主。但教会的负责人却没有遵照圣经的教训,而给他过分的赞美,太急于让他们承担教会重要的职位,这些职位又是过于他们属灵生命程度所能承担的。结果,他们很快就自高自大,停止长进了。
“就落在魔鬼所受的刑罚里”,这意思不应当被解作就像魔鬼那样地灭亡了,因为任何一个信徒也都会陷在自高自大的罪中,而不一定是作长老的才会自高自大。倘若一定要不犯自高自大的罪才能保持所得的永生,那么究竟有多少信徒永不自高自大?得救不是凭我们自己的谦卑,乃是凭主的代赎。本句中“刑罚”的原文krima,按杨氏经文汇编,英文圣经中此字在新约共享过廿五次,其中五次译作condemnation(定罪),七次译作damnation(毁灭),十三次译作judgement(审判)。而中文新旧库译本圣经本句译作“就陷在魔鬼的罪案里”较为适当。在中文圣经中krima一字,有时译作“论断”(太7:2),有时译作“吃喝……罪”(林前11:29),有时译作“取罪”(林前11:34),有时译作“审判”(来6:2),由此可见,在此译作“刑罚”,语气太重,其意实即:自高自大的结果便落在魔鬼所犯的那样罪案之中。魔鬼所以成为魔鬼,就是因他自高自大,所以一切自高自大的人也就犯了与魔鬼相同的罪案,而神怎样定魔鬼的自高自大为有罪,依照这罪案也同样的判定一切自大者为罪。不过神未给魔鬼预备救恩,所以魔鬼必然要担当他罪恶的刑罚;基督徒落在自高自大的罪中时也同样被判定为有罪,不过我们却有基督永远有功效的宝血,可以重新自卑认罪,求主的赦免。
5·其在教外的名声(3:7)
7 作监督的不但个人有美好品德,在家庭中善于管教儿女,同时在灵性方面也当有丰富的经历,在教外亦有好名声。
按徒6章首次选出之执事时,所提出被选者的资格亦有“有好名声”这一项,且被列于第一项资格。基督徒不贪图名声,但在教会任职的人却要有好名声。贪图名声,是自己设法争取的,但“好名声”却是别人因看见你的好行为,对你发生信任敬服的心;不但少数人对你有这种敬重的心,且多数的人也都对你有这样敬重的心,如此就形成一种“好名声”。“监督也必须在教外有好名声”,表示其品德不但受教内人的敬重,也受教外人的敬重。可见这人不仅在信徒之中,其生活行事表现得敬虔端正,足为人的模范,就算在不信的教外人之中,亦同样有美好的见证,而为外人所敬佩。
所以,圣经中所说的好名声,不是凭地位、财富而得来的,乃是凭品德与生活见证而得来的名声。因此教会在选立长老时,首应注意的,就是被选立的长老其在教外的好名声,是仅凭财富,地位而有?或是因其品德见证而有?一般说来,非基督徒的名声,不一定要有品行才有,只要你有地位,有钱财,自然就有“好名声”,至于你怎么会富有,怎么会成为社会名流则不必深究,所谓“英雄莫问出处”,既成了英雄,已经可不必过问,人家也不会去挑剔他已往的坏事,只会颂扬他的好事;但教会长老的“好名声”,却必须因灵性品德而有,不是因财富地位而有。
“恐怕被人毁谤……”长老若没有好名声,自然就有把柄被人毁谤了。但这“被人毁谤”是指作长老自己被毁谤,还是指教会因他的缘故被毁谤?按本节下句“就落在魔鬼的网罗里”,似乎是指作长老的自己。(但当然作长老的个人受了毁谤,教会也必因而受毁谤了。)为甚么被人毁谤,就会落在魔鬼的网罗里?这“网罗”大概是指在被毁谤之后魔鬼所施的诡计。例如使他自暴自弃、灰心丧志,或凭血气的手段对毁谤他的人作恶毒的报复,凡此结果都将使神的道和教会的见证大受亏损。
长老若在教外没有好名声,则在受人毁谤时必定不易得人同情,且其所受的诬赖、或冤屈、或逼害,将更难以申辩,此时如灵命不够刚强,就可能受不起这种打击,甚至跌倒失败,连教会也受牵累。总之,圣经对被选立为长老之资格,要求极高,因此有些神仆总认为今日教会不应设立长老,因为根本就没有可以符合作长老资格的人,况且亦没有使徒可以设立长老,但这种见解似乎过于偏激,因按使徒行传所记,保罗在各地传福音,似乎很快就设立长老(徒14:23)。当时教会初立,几乎全部信徒都是初入教的人,显然最初期所设立的长老就未必按照保罗在此所提的资格,由此可见保罗在此所提的资格,是一种模范标准,而非绝对的标准(所谓“必须”是按典型的标准说的),至于使徒设立长老一事并无绝对的“必须”,因保罗在教牧书信中显明吩咐提摩太与提多设立长老(参多1:5),而圣经中并无足够凭据证明这两位青年传道人也是使徒之一。使徒既然也是作“传道的”(提前2:7),则今日虽没有使徒,却有与使徒一样作传道的人,理当也可以按圣经的原则和圣灵的引导,在教会中选立弟兄作长老。
无论如何,按立长老应十分慎重(参提前5:22),而被按立了的长老也要战兢恐惧,知道自己原不配作长老,离开圣经的要求尚远。若能这样谦虚恭敬地追求长进,成为信徒的榜样,才是应有的态度。
作长老的切勿以为,自己比其它信徒多出一点钱,便可以雇用一位牧师或传道代替他们牧养教会,而自己却变成牧师传道的“雇主团”。若有这种观念,则不但忽视了长老本身的职责,而且误用了职权,因为不论是否他们的奉献比别的信徒多,既奉献了就是神的,而他们只是管家,代管神儿女们共同的奉献。因此他们如果利用其中一部分供给神的仆人,便是把受供给的神仆看作手下职员,完全是占夺了神的权利,这等长老必难以向主交账。“那善于管理教会的长老,当以为配受加倍的敬奉;那劳苦传道教导人的,更当如此”(提前5:17)。
问题讨论
长老和监督有无分别,有何圣经根据可作解释?
传道人和长老有何分别?今日教会长执与传道人之关系常不和谐,何故?
为甚么使徒时代末期,使徒们多半自己作长老?
监督与执事有何分别?注意第1节之“监督”与第2节不同意义。
本章论监督之资格可分为几方面?
特别注意下列各句的解释:
“只作一个妇人的丈夫。”
“恐怕他自高自大,就落在魔鬼所受的刑罚里。”
注意“家”和“教会”有甚么共通之性质?
为甚么作长老的在教外也要有好名声?
二·执事的资格(3:8-13)
执事的原文diakonos,意即“服役者”,指对事方面之服役,而非对人方面的服役。按使徒行传6:1-6可知,执事之设立是因教会工作上的需要(当时是为管理饭食而设)。而其设立的手续,则是由使徒提出选立资格,与会众共同选出七个人,再经使徒按立,然后正式任职。这些执事的设立,目的是为要在教会杂物方面分担传道人的工作,使传道人可以专心祈祷传道为事,同时这些执事有时也作传福音的工作,如司提反、腓利,都是大有能力为福音作见证,甚至为主殉道。
第一批被选立之执事虽然只有七个人,但这并非说圣经限定了执事的数目只可以七个,因那只是一个榜样。不过当时耶路撒冷教会人数约五千余人,而只选七个执事,较之今日教会在比例上似乎少得多,但当时的执事可能是专职的圣工人员,因为他们既已变卖田产过公共生活,则所选出的执事很可能是专心处理教会的各项杂务,至于任期长短则未见规定。
按使徒行传所记,选立执事之资格只注重其灵性方面,有好名声、大有信心、被圣灵充满等。在此保罗所提执事之资格则更为详细,不但要有好的灵性,同时在家庭生活,言语行为各方面也都要有好见证,因为圣经对作执事的要求并不下于作长老的。
8上 “作执事的也是如此……”此句已表明上文所要求于作长老的条件,亦通用于作执事。反之,下文所说明作执事应备的资格,亦同样补充以上有关作长老的人的资格。
1·其德行(3:8下-9上)
8下 A·“必须端庄”
与上文第2节论作长老的应“端正”意思相似,就是不要轻浮、儿戏,办事待人都应慎重其事。
B·“不一口两舌”
本句上文未提及,但在作执事的资格中,却有两次提到话语方面应当谨慎(3:3:11)。所谓一口两舌就是两面讨好,搬弄是非,不按诚实说话,只迎合人喜好的意思。对于同一事实,对不同的人便说不同的话。例如:教会举办一次郊外退修会,有张某弟兄批评这次退修会办理不当,但李某姊妹却认为十分成功,如你在张弟兄跟前表示你也认为办理不当,但同时在李姊妹面前却又认为成功,这就是一口两舌;或是当两人发生意见时,你却个别地向两个人都说对方不好,这也就是一口两舌,因为在你的一个口中,说出两样的话,显明是没有按自己所看为对的说话,不是站在真理一边,而是只求人的喜悦。这样的人,不应作执事。
圣经对执事的要求,特别注重其这语上的谨慎,似乎是因为执事的工作多半有关教会事务方面,多属于容易引起争端与是非之事的缘故。
C·“不好喝酒”
与上文不因酒滋事意思相近。
D·“不贪不义之财”
与上文第3节不贪财相似。“不义之财”就是神看为不法的钱财,不是神所赐予,而是用不正当的手段获得的金钱。所有因“贪”而得之财,在神看来都是“不义”的,因为不是本分所应得的。
9上 E·“要存清洁的良心”
这要求等于是要作执事的常过圣洁的生活。即或偶然沾染罪恶,也要立即对付清楚,以得着神与人的赦免,而使良心常觉无愧。
2·其信仰(3:9下-10)
9下 “固守真道的奥秘”,这“奥秘”相信就是保罗在弗3:3-6所说的福音的奥秘:“这奥秘就是外邦人在基督耶稣里借着福音,得以同为后嗣,同为一体,同蒙应许”,也就是外邦人可以因信称义的奥秘(参罗16:25;林前2:7;西1:26-27)。因使徒保罗在真道上的主要责任就是把这“奥秘”显明出来,由于当时许多犹太人反对外邦人可以和犹太人一样享受福音的权利,因而产生了若干与旧约律法和犹太主义有关之异端。
由此可见,执事并非只办理教会事务,亦当有固守真道之责任,因为教会既然是真理的柱石和根基,故凡教会中担任圣职的人员,理当有护卫真理之责任,不容教会受任何异端或错误见解损害。一个作执事的应当像守望者一般,一看见有这等错误的事,就应当赶紧更正,使教会经常保持着真道的纯正。
常存清洁的良心,与固守真道的奥秘有密切关系。“常存清洁的良心”表示其对罪之态度认真,不肯马虎。反之,一个对罪恶马虎的人,对真理的态度亦必马虎。况且一个人若良心有愧,必无能力为真道站立,或为福音打美好的仗。所以作执事的不但品德方面要良好,在信仰方面也要有认真的态度。
“固守”亦表示这等人在真道上已有相当根基,是不轻易被人推动的;不但能守住,且能“固守”。
10 “这等人也要先受试验”,换言之,应先经过一个试验的阶段,使其在未正式担任教会圣职之前,不管是在品德、信仰或道理上都受过试验,以证明他在这些方面都是向神忠心可靠的,然后才可担任执事之职。
“试验”之原文dokimazo,按Dr. W. E. Vine认为,这字含有试验而可取之意,即试验者相信所试验之物有可取之处。换言之,那些被选为准备作执事的人,理当是神的仆人们看为很有希望,能够胜任的爱主信徒,然后再让他们经过时间和经历上的考验。
“这等人也要……”,似乎暗示作长老的也是先受过试验的。但一般教会的长老,多半是先作了多年的执事,然后才被按立为长老,可见其作执事之时期,亦可看作是受试验的时期了。
“若没有可责之处”,与上文第2节“无可指摘”的意义略有不同,在此特指其准备作执事之试验期间无可责备,而第2节则似乎更广泛地指其在一般的行事为人方面无可指摘。
3·其家庭(3:11-12)
11 11节之“女执事”原文gunaikas,是“女人”的意思(见圣经小字)。按英希对照之圣经,其英文译作wife即妻子,希腊文gunailas是gune之多数式,按杨氏经文汇编,此字在新约中共享了二百廿二次,其中九十二次英文圣经译作wife,一百三十次译作woman,换言之,K.J.V.从未译作执事,其意实是指执事之妻说的。
作执事的,不但自己“必须端庄,不一口两舌”,(8节),他的妻子也“必须端庄,不说谗言……”。这两句话亦助证这里中文圣经的女执事则应译作“妻子”。因上文第8节已提及作执事的“必须端庄,不一口两舌”,女执事当然也不例外,第8节的话断无理由只限于对男执事说,而女执事则须另外再说一次。反之,若这里所指的是执事的妻子,则使徒再说明执事之妻也“必须端庄,不说谗言”,就很合理了。
按罗16:1曾提及“女执事”,看来圣经中是有女执事这种职分,但按这段经文而言,这里所提的不是“女执事”的资格,乃是指作执事的,其妻子应有之品德。
12 “执事只要作一个妇人的丈夫”,与第2节作长老的资格相同,都要在男女的事上清清洁洁,爱情专一,善于管理自己的家。
4·结束(3:13)
13 本节带勉励的结束语,可作为上面这一分段的小结。
忠心地善作执事,就可以“得到美好的地步”。所谓得到美好的地步,可能是指日后将更蒙主用而成为长老,因本章1节保罗说:“人若想得监督的职分,就是羡慕善工”,而作执事实等于作长老的试验阶段,如能“善作执事”则必忠于职守、爱主、热心、灵命更加长进,因此这样的人可得到美好的地步而成为长老,所以说“这话是可信的”。
但“自己就得到美好的地步”,亦指将来在主前将会得着荣耀与奖赏,在神面前成为有地位的人,这才可说是真正的到了美好的地步。
“并且在基督耶稣里的真道上大有胆量”,既常存清洁的良心,对自己、对家庭、对主的工作都没有亏欠,则信心自必刚强,且在心灵中更觉自由,有主的同在,这样在基督的真道上就必更勇敢放胆地为主作见证了。
注意,使徒在此以能“在真道上大有胆量”作为善作执事之人的一种福气和奖赏。保罗在此并未提及这些善作执事的人,他们在神家中忠心的结果,在物质上将会得到甚么好处,但却强调这等人在灵性上必大有长进,而在属灵方面也必更有地位,对固守真道亦必更为勇敢。这些也就是他们的报答。这些报答,实在就是他们将在基督的日子得着更大尊荣的凭据,远胜在物质上的富足。但使徒也不是说忠心事主的信徒不会在物质上蒙主赐福,乃是“不在话下”,因与将要得着的属灵福分相较,就显得微不足道了。
问题讨论
圣经中要求于作执事的资格不如要求于作长老的严格吗?
在此论作执事的品德有何特别注重的美德?
作执事的在信仰方面有何责任?
为甚么保罗只说作执事的应先受试验,而作长老的则未提此点?
“女执事”应作何解?
作执事的有何赏赐?
三·教会的使命(3:14-16)
1·保罗的盼望(3:14-15上)
从这两节看来,保罗这时可能在马其顿,而指望很快就到以弗所与提摩太相见,但事实上,他的愿望似乎并未实现,因为他在未到以弗所之前已再次被捕至罗马。至于他在甚么地方再次被捕,圣经并无明显的记载,不过保罗在提后4:20曾提及:“特罗非摩病了,我就留他在米利都”。看来保罗是正在向以弗所去的途中,经过米利都,因特罗非摩病倒,而作短暂的逗留,但就在这时,他却被逮捕了,因而未能会见提摩太。所以在后书中,保罗希望提摩太能赶紧到罗马与他相见,因他知道自己行将为主殉道(提后4:20-21)。
14 “所以先将这些事写给你”,可见保罗在此所论只是简略的叙述,他似乎有更详细的指导,等待与提摩太见面时当面详谈。这句话亦表示提摩太十分急切需要得着保罗这些指导;可能当时有新的长老执事等待设立,或是那几个传异教的人说了一些毁谤的话,急需有保罗以使徒之权威的话语,作为对付他们毁谤之根据,所以保罗虽然打算自己要去以弗所,却仍先写信给他。
15上 “倘若我抌延日久”,保罗似乎对于自己是否必能与提摩太见面(或是必能很快与提摩太见面),并无绝对的把握,因此先写这封信。保罗心中大概也有预感,觉得或许不能在以弗所与提摩太相见。
“你也可以知道在神的家中当怎样行”,从这句话可见,虽然按保罗当时写信时的心意似乎还有更详细的法则,要待见面时指导提摩太,但单凭本书所写的,亦足以让提摩太知道如何在神的家中行事,如何应付当前的问题了。
2·教会的使命(3:15下)
15下 教会是神的家,应表现出神家的温暖。家是安息的所在,是充满爱与自由的,轻松而不放纵,有各种和谐与幸福。教会的使命在使人感到神家的温暖,将天上父亲的爱表现出来。
另一方面,教会也是真理的柱石和根基,由于耶稣基督就是真理,祂所买赎的教会自然称为真理的柱石和根基,换句话说,教会的使命就是保持福音真理的见证,一如房屋的柱石和根基,不容移动。而房屋建造完成之后,其间隔或外貌虽可改动,但根基和主要的柱石是不能改动的。照样,教会有责任维护真理之纯全,其坚决的态度应如房屋之柱石和根基一样,稳立不动。
3·敬虔的奥秘(3:16)
16 本节是保罗个人对神奇妙的计划与旨意所发出的感叹,因感到这实在是太奥妙莫测了。相信所有蒙恩的人亦必与保罗一样,深感救赎工作的伟大,难以测透。所以即使是今日拒绝救恩的人,到了神最后审判的日子,亦不得不承认神的作为和判断实在是奇妙而公义,所以他们的灭亡也是无话可说的。
“敬虔的奥秘”,就是指神各种属灵旨意的安排。这一切的安排,都以基督的福音为中心。这些旨意被称为奥秘,因人不能完全了解,就像:
“神在肉身显现”,基督的道成肉身,就是神在肉身的显现,而基督怎么会成为肉身?这是圣灵的工作,是一项奥秘,是人所无法了解的。
“被圣灵称义”,指基督一生所行既都有圣灵的同工,因此就被圣灵证明祂是神所膏立的义者(参徒7:52)。祂是从圣灵怀孕而降生到世上;在初出来传道时,在约但河受施洗约翰的洗礼,这时圣灵降在祂身上;此后,圣灵引祂到旷野受魔鬼的试探;祂的工作显明神赐给祂的圣灵是没有限量的;祂死后三日被圣灵复活,升天之后十日又赐下所应许的圣灵(参太1:20;太3:16-17;4:1;约3:34;罗1:4;徒2:33),使凡信祂的,就得了所应许的圣灵(弗1:13-14;加3:14)。
“被天使看见”,天使虽然无分领受救赎之恩;但他们却留心观看基督所成的救恩,并为蒙救赎的人欢喜(路15:7,10),天使喜欢留心察看救恩之成功与施行之经过及其最终结果,其目的可能有二:
A·天使既清楚认识基督原来的荣耀,又看见祂降世为人,且在基督降生前预告约瑟和马利亚,在基督降生后又向牧羊人报喜讯,同时在基督受死之前夕于客西马尼园中祷告时,又“从天上显现,加添祂的力量”(路22:43),在基督复活升天之前,也曾向那些站着望天的加利利人预言基督将驾云再临(徒1:6-11)。他们既看见基督完成救赎之奇妙工作的全部经过,因而他们是神永远计划指意之奇妙、敬虔奥秘之伟大、基督救恩之浩瀚,最好的见证者,可以向一切受造物证明神的作为“大哉!奇哉!”祂的判断“义哉!诚哉!”(启15:3;16:7)。
B·天使虽然无分于救恩,但他们却经常在天上,为神所设的救法与基督救恩的成功,而不断地称颂神。他们留心“察看”(彼前1:12)救恩施行与成功之经过,为要在神面前发出更美妙的歌声。他们虽没有亲自领略救恩之美妙,却在称颂救恩之伟大成就方面,领导着一切受造者,发出美妙无比的赞美(参启4:8-11;5:11-14;16:4-7;19:1-6;赛6:1-4)。
天使虽曾看见那为神子之基督,但那道成肉身而复活升天,且带着十字架钉痕之手的基督,却是基督完成教赎工作之后才被天使看见的。基督这样地被天使“看见”,天使这样地“详细察看”祂的救赎工作,也是一项大奥秘,是关乎灵界的事,不是今日信徒所完全明白的。
“被传于外邦”,基督的救恩被传于外邦,原是“历代以来隐藏在创造万物之神里的奥秘”(请参弗3:1-11批注{\LinkToBook:BookID=106,TopicID=155,Name=1.保羅的見證──見證他如何作了福音的奧秘之執事 (3:1-13)}),保罗和众使徒,曾把外邦人可以与犹太人同蒙应许、同为后嗣这奥秘解明出来,但福音怎么会传至外邦各国,被万人所信服呢?那十几个软弱的门徒,又怎能使整个世界的历史都受福音的影响呢?这是一项奥秘,是人的力量以外圣灵所作的奇妙工作。
“被世人信服”,我们把福音的真理向人讲明之后,就可以被世人信服吗?不然,这是圣灵的工作,是人以外的能力所作的工作,足以证明主耶稣所说的“风随着意思吹,你听见风的响声,却不晓得从那里来,往那里去;凡从圣灵生的也是如此”(约3:8)。“被接在荣耀里”,这话是指主耶稣被接在荣耀里。原文是过去式,显然是指主之被接升天。基督复活升天、被接在荣耀里,乃是一切信徒也要被接在荣耀里的盼望。
总之,整个救赎计划的完成,乃是神奇妙的杰作,是关乎敬虔之事的大奥秘,不是人的心思所能测度得透的。
为甚么保罗在这里论及教会长执之本分,以及教会在地上的使命之后,便有这种感叹?保罗这种感叹,固然是他内心一种情绪的流露,但显然的,他这种情绪,是由于想到教会的事奉而有的联想,使徒似乎认为信徒得在教会──基督所救赎的奥秘身体──之中事奉,而有分于神家中的工作,作祂忠心的管家,以及为这福音的真理打美好的仗,是何等荣耀的责任!既然神所为我们预备的救恩是如此的奇妙伟大,我们自然应当忠心至死,作神喜悦的仆人了!
问题讨论
保罗既准备不久要到以弗所,何以还要写这封信?
教会的使命是甚么?
甚么是敬虔的奥秘,试详加解释。―― 陈终道《新约书信读经讲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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