罗马书第十三章
三、基督徒与政府交往的原则(十三1-7)
1在上掌权的,人人都当顺服。因为没有权柄不是出于神;凡掌权的都是神所设立的。
2因此抗拒掌权的,就是反对神的命定;抗拒的就是自取刑罚。
3执政的不是使行善的惧怕,乃是要使作恶的惧怕。你愿意不惧怕掌权的吗?你只要行善,就可因他得到称许。
4因为他作神的仆人是为你的益处。但如果你作恶,就当惧怕;因为他不是空空的佩剑。他是伸的仆人,要为忿怒使刑罚临到作恶的人。
5所以你们必须顺服,不单为了忿怒的缘故,也是为了良心的缘故。
6因此你们也纳税,因为他们是神的仆人,专责管理这事的。
7你们要向各人缴付所欠的;当纳税的,就给他纳税;当缴捐的,就向他缴捐;当敬畏的,就敬畏他; 当尊敬的,就尊敬他。
这段经文的内容与前后所讲的好像有些不同,因此曾有多位学者认为这段经文本来不在这里;是由别人,或者保罗自己,后来加进去的。因为在第十二章廿一节以前和第十三章八节以后都是在讲爱心的问题,而这里是讲对政府的顺服。98但这样的解释实在来说并没有必要。首先前面保罗讲属主的人不要以恶报恶,不要自己伸冤,宁可容让神的忿怒;若是这样,政府刑罚恶人岂不是错了吗?保罗说不是如此,因为在政府掌权的是神所设立的,刑罚恶人是他们的责任。所以基督徒要顺服在上掌权的,这也是对世人爱心应有的表现。另一方面,犹太人一向都不愿接纳外邦人政权的统治,特别在写罗马书的时候,有作基督徒和非基督徒的犹太人被政府从罗马城被赶走(徒十八2),所以当时难免有基督徒对政府存有敌意;保罗在这里勉励基督徒应当顺服在上掌权的,是很合理的事。因为在上掌权的是神所设立的,所以基督徒应当顺服他们。
另外有人认为这段经文的神学立场与上下文不符合。这里所表达的国民与政府的关系没有显著的基督徒的色彩。99所以可能是保罗在别处说过的话,被放进罗马书里了。的确在这段经文里没有直接的讲到基督或者主再来等字句,但这不等于说经文中没有与这些真理有关的神学思想,100实际上从基督徒的角度来看,读到这里的经文自然会连接到基督教对神和人等的看法。所以除非读者事前有先入为主的意见,就根本不会有“本段经文缺少基督教的色彩”的这种思想。而且这里保罗的教训与全本圣经这方面的教训都符合。彼得前书的命令:“你们为主的缘故,要顺服人一切的制度,无论是至尊的君王,或是君王所派赏善罚恶的官员;因为这是神的旨意”,101和这里保罗的教训一样,由此显出这可能是当时教会普遍接纳原则。而这样的行事原则大概是从主耶稣的教训来的。被问到基督徒是否应当向罗马政府纳税的时候,主说:“该撒的物当归给该撤,神的物当归给神”(可十二17),顺服政府,向政府纳税,这些都是人对政府应有的责任;这些是该撒的物,就应当归给该撒。102这是保罗给当时罗马教会的命令,也是给所有教会的命令。顺服政府,遵守政府的法律,这是所有人民的责任,因为政府是神所设立的。作了基督徒我们同时是地上国家的公民,也是天上的国民;但正因我们是天上的国民,我们就应该作更好,更守法的地上国家的公民。基督徒不可以说因为我们是天上的国民,就可以不遵守国家的法律。国家一切合法的法律,不论我们喜欢或者不喜欢,我们都应当遵守,因为对政府顺服守法是我们的本分。但是另一方面,如果政府定了一些不合法的法律,譬如政府要立法干涉我们和神的关系,这就政府超越了自己的权柄;因为人和神的关系,不在政府管辖的范围之内。该撒的物当归给该撒,神的物当归给神;神不要求人将属该撒的归给祂,照样该撒也不可强夺属于神的事物。103因此我们没有必要将这经文解释作保罗在此有纵容极权政府的嫌疑。104
第十三章一节“在上掌权的”“掌权的”一语是指着有权柄的人。虽然在新约中,如哥林多前书第十五章廿四节;以弗所书第一章廿一节;歌罗西书第一章十六节;彼得前书第三章廿二节等,此字是指天使或属灵的掌权者,但保罗这里是讲地上政府的组织,所以不应该解释作天使一类的意思。105“在上”有权柄的是指在政府中职位的高低,“在上”是在政府中坐高位的,职位高的权柄就更大。所以在上不是指着在天上,或天使所占的地位。
“人人都当顺服”“人人”是强调每一个人,106奉公守法是每一个人的责任。保罗的话不是单对基督徒讲的,这是一个普遍的原则。但现在是在对罗马教会讲话,所以此命令特别对基督徒有意义。奉公守法是每一个人的责任,基督徒也不例外;基督徒不可以说因为我们信了主,就可以不遵守政府的规章;相反的,因为我们信了主,就更应当作奉公守法的公民。
“当顺服”是一个比较特别的字,107希腊文中本来有几个字都可以译作顺服,108但此处保罗特别选用这个字有特别的意义。有的顺服的字是指因一个本身的权威或本性,或者身分,人应当顺服他,通常人也是主动乐意的顺服;如同我们对主的顺服(可一17),或者儿女对父母的顺服(弗六1)。109另外一种顺服是指有一种明显的,或者有力的理由使我们不能不顺服,如彼得所说的,顺服神不顺服人是合理的(徒五29);参看徒廿七21)。110再一个顺服的字是指被人说服而去听从,如路加福音第十六章卅一节;哥林多后书第五章十一节等处的用法。111这里在罗马书第十三章一节所用的字则是表示有一种规则,或者神所定的制度,在神所立定的世界上,是应当遵守的,因此就自然有了高低的地位。112在上掌权的我们都应当顺服,因为在神所定的制度下,我们应当如此。所以这里所说的顺服,不是单单讲要服从,而是认清了制度的意义,而主动的去服在神所定的制度之下。慕氏特别指出这里动词是关身或者被动体态,113所要表达的意思应该是:我们要主动的去使自己顺服在上掌权的,而不是盲目的去顺服。在上掌权的人在按着正当情形下,执行神所命定的制度中他应执行的法则时,人人都应当顺服他。严格说来我们要顺服的是按着神所命定的制度中所给予他的权柄,而不是掌权者的本身;也就是说一个合法的政府,按法律执行他的权柄时,我们有责任使自己去顺服他,这就是我们前面所说的“奉公守法”的意思。每一个人都应当作守法的公民,基督徒信了主就应当成为更加守法的公民。
“因为没有权柄不是出于神;凡掌权的都是神所设立的”这两句话进一步的解释我们应当顺服政府的原因;第一句是消极的:没有权柄不是出于神;第二句是积极的:凡掌权的都是神所设立的。在保罗时代罗马政府的权柄已经极大,罗马皇帝已渐演变成极权,很快他们就要叫百姓将皇帝当作神来敬拜。在这种情况下,掌权的官员或者觉得他们的权柄地位是从皇帝来的;但实际上不是,他们一切的权柄都是从神来的。“出于神”的意思并不是说神亲自立某一个人任那一个职位,乃是说整个国家政府的制度是出于神,因此在此制度下的在每一个职位上的人,他的权柄都是从神来的。“设立的”一词是和前面的“顺服”出于同一个字根,顺服是服在神所安排的制度下面,设立是指政府的职位是出于神的安排。在上掌权的既是神按祂自己所定的制度安排的,所以人当顺服他。
第十三章二节“因此抗拒掌权的,就是反对神的命定”“因此”就表明下面的话是从上面的话所推出来的结论:既然在上掌权的是神所命定的,抗拒掌权的就是抗拒神。这里用的“抗拒”和“反对”两词是不同的字,但基本的意思可以说是完全一样。
“抗拒的就是自取刑罚”这里进一步的解释人应当顺服政府的原因:不顺服的人要受刑罚。“刑罚”一词通常译作“审判”;但在实际的用法,多半是指经审判而被定罪,114而且还包括着定罪以后所要受的刑罚,115此处所讲的可能是指犯法时受政府的刑罚,也可能包括着末世在神面前要受的刑罚。
第十三章三节“执政的不要使行善的惧怕,乃是要使作恶的惧怕”“执政的”是指在位治理的人。从下面第四节以下的解释可以看出是指在政府任职的人。116因为执政的人是神所立定的,他们就有神所赋予的权柄来赏善罚恶。“惧怕”一词原来是个名词,意思是“使人生发惧怕的事”,117全句可译作“执政的不是行善之人的恐惧”,有时这样的句子比较费解,所以将它改为动词用。行善的不用惧怕,行恶的则要惧怕;因为行善的不会因他所行的受刑罚,行恶的则会。但这里“行善”和“作恶”是指甚么说的呢?有的作者将善事解释作合乎神的旨意,对人属灵生命有益处的事。118但按整体的经文来看,虽然政府的制度是神所立定,我们没有理由假设执政的人必定是基督徒,因此他所定的善恶的标准没有保证一定合乎基督徒的原则。所以这里所用的善恶应该用普通的标准来解释,在一般正常的社会中政府对她的公民所作的合法要求。奉公守法的公民所作合法的事就是好的,违法的事是恶的,行的人就要受刑罚。
“行善”和“作恶”两词原来用的字句只是“好的工作”或者“行的好事”,与“行的恶事”。当然保罗所指的是行这样事的人,不过重点是在所作的事上,而不是在人的基本性格或考品格上。执政的或者政府只能按人所行的事来评定,却不能评定人的内心,119政府没有权评定人的心灵。120
“你愿意不惧怕掌权的吗?你只要行善,就可因他得到称许”这里的第一句话也可以译作“你如果愿意不惧怕……”,121但整体来看,多数的译本和作者都将它看作问题式,这样使文体显得更生动,所以还是作问题比较好,但两种译法意义上的分别不大。问题的回答是要去行善,就当然不必再惧怕。而且要因行善可以得着称许。这样从执政者来的称许或者不一定有甚么表面的行动,但是没有行动就是一个称许的表现。
第十三章四节“因为他作神的仆人是为你的益处”执政的人根本来说是神的仆人,因为权柄都是出于神,掌权的人也是神所设立的。“仆人”一词基本上是指筵席的侍者。122新约中常用作教会中的执事(林后三6),或福音的执事(帖前三2)。既是神的仆人,执政的人的责任就是要去完成神的使命。他自己不是主人,也没有权柄去作违反神的旨意的事。作为神的仆人,执政打的使命是作成“你的益处”, 这里的“你”自然应当是指基督徒说的;虽然这样的益处不一定是而接帮助福音的工作,但至少对基督徒的生活不会造成干扰,正如保罗吩咐我们的,“要为万人、君王和一切有权位的恳求,祷告、代求和感恩,好让我们可以敬虔庄重地过平静安稳的日子”(提前二2)。
“但如果你作恶,就当惧怕;因为他不是空空的佩剑”这句话是与第三节中间的话相对的,人若行善就不必惧怕,要作恶就应当惧怕。“作恶”的意思也是与前面的“行善”相对的;行善是过奉公守法的生活,“作恶”是指违法,犯法的行为,这样行的人要受刑罚,所以应当惧怕。政府中执政的人“不是空空的佩剑”。在常时的罗马政府执政的人的佩剑,是一个表明他们有权执行刑罚的记号;在必要的时候,他们可以使用此权柄去刑罚作恶的人。剑可以将人杀死,但却不是说每一个犯法的人都要被处死刑,执政的人也不可以不按法律,轻易使用将人处死的权柄;不过此权柄一定包括在必要的时候执行死刑的权柄。123
“他是神的仆人,要为忿怒使刑罚临到作恶的人”保罗再一次强调执政的人是神的仆人,这里用的“仆人”的字也和上面所用的一样。对我们敬畏神的人,他服事神为了我们的好处;对作恶的人,他是要施行刑罚为要伸展神的忿怒。无论他的任务是甚么,他都是在遵行神的旨意;因为他是神的仆人,他自己没有权柄,权柄都在神的手里,他只是按着神的意思行事;不论他自己明白或不明白,愿意或不愿意,他没有权柄作决定。“忿怒”是指神的忿怒,人若作恶,得罪了神,神的忿怒就会临到他,得罪祂的人就应当受刑罚。译作“使刑罚临到”原文的意思可直译作“向……报复”。124执政的向作恶的施刑罚乃是他服事神的工作。
第十三章五节“所以你们必须顺服,不单为了忿怒的缘故,也是为了良心的缘故”“必与”一词可能是指外在客观条件上的必须(如来九16),也可能是指逻辑上的必须(如来七12)。我们对政府应当顺服,不单是出于惧怕因神的忿怒而来的刑罚如,如前面第四节所讲的,也是“为了良心的缘故”。良心是人内心里面因知对错而对是与非的一种反应,这样的反应基本上是在神面前的。如果我们知道所行的都合乎神的旨意,我们就在神面前有一个无亏的良心(提前一5);但是如果我们知道在上掌权的是神所设立的,他们在遵行神的旨意,仍然不顺服,我们就是作错了,就有了良心的亏欠、良心的不安。为了避免这样良心的不安,我们就必须顺服在上掌权的。因此基督徒对政府的顺服不应当是被动勉强的。虽然良心一词本身不一定是指基督徒说的,但在这段经文里面此词的用法对基督徒的意义更加明显。因此基督徒对在上掌权的应当更加顺服,因为我们要追求在神面前有良心上的平安。
第十三章六节“因此你们也纳税”原来保罗这里用的字句将这一句话与前一句话的因果的关系表达的很强(这句话若很直接的表达应作“因为为了这个原因,你们也纳税”);因着前几节所讲的理由,特别是上面所讲,“为了良心的缘故”,人都应当纳税。在这一节和下一节用过两个讲到税项的字,我们译作“纳税”和“缴捐”,这两个字的分别可能前者是指为直接税,如人头税(即太十七24的丁税),使用政府物业而要交的税等;后者则指间接税,如某些交易的税,好像奴隶买卖等,及关税。125根据当时的法律,犹太人要交圣殿税,就可以免交当地政府的税;基督徒当时多半都被认为是属于犹太人的一部分,他们可以免交政府的税,保罗这里对罗马的基督徒说:“你们也纳税”。
“因为他们是神的仆人,专责管理这事的”在政府中管理税务的也是神的仆人,因为整个政府的制度都是神所设立的;从此角度看,政府的官员都是服事神的。这里用的仆人的字和第四节所用的不同,第四节用的字是强调仆人的谦卑,他们的工作如同侍者一样,服事神或者人的需要;这里用的字比较强调仆人工作的职位。虽然在鲍氏的希腊文字典中说,此字的用法总有宗教意义,如同大祭司的工作等,126但在新约中此字和它的动词等也曾多次指别挥的工作,127如金钱的服事等。从圣经以外的用法显出这里用的“仆人”很多时候是指公职的服事。128特别在这里讲到政府职位时,政府官员职位的地位是应当被尊重的。因为“他们是专责管理这事的”。“专责管理”意思是他们常常注意这些事,因为这是他们的责任。神设立他们就是要他们在政府中管理这些事。“这些事”可能是专指收集捐项的事,也可能是指整个执行政府职务的事,因为他们作神的仆人,要完成神的旨意,所以人应当顺服他们。保罗的这些话当然不是向政府官员讲的,而是向教会讲的;但照样也包含着对官员的意义。因为官员是神所设立的,作神的仆人,当然他们在处理政府的事务上,特别有关钱财的处理,必须要按着神的心意行。
第十三章七节“你们要向各人缴付所欠的”保罗的吩咐是指某督徒在生活中全部的责任,不过在上文中他在讲我们对政府守法纳税等责任,所以这里应该是指我们向政府应尽的义务,我们向一般人应行的要在下面第八至十节才讲。不过这里讲人对政府的义务不是单指税项,也包括尊敬、敬畏等问题。这是众人向政府所欠的,如同债项一样,我们有责任去缴付或者说偿还,因为此字多半时候应该译作“偿还”;是我们应当尽的本分。
“当纳税的,就给他纳税,当缴捐的,就向他缴捐”关于“捐”和“税”的意义,看前面第六节的注释,这是基督徒的责任。
“当敬畏的,就敬畏他;当尊敬的,就尊敬他”“敬畏”一词与第三节的“惧怕”是同一个字。作恶的人对在上掌权的就要惧怕,因为在上的官员可以刑罚他。129而且对一个正直的政府,人不单要惧怕她的刑罚,也应该存有尊敬的心,所以译作“敬畏”,就算以政府的官员为对象,也适合。“尊敬”和“敬畏”两者的分别不大,可能只是程度上的分别。人民如果对政府存着敬畏和尊敬的心来过奉公守法的生活,那么尽公民的责任时,或者缴捐纳税时,就不会存着反抗的心,或者勉强的去作了。对政府没有尊敬或敬畏的心,可能是今天很多社会混乱的一部分原因。
98 参看J. Kallas, Romans 13:1-7; An Interpolation. NTS, XI (1964-65), pp. 365-74. Ka/smann则认为这段经文是保罗写的,但最初不是写在这里,而是以后放在这里的。Rom., p.353.
99 "We do not find in it any sign of any specifically eschatological or christological motivation of the section", Ka/semann, Rom., p.351.
100 Cranfield说:So we take it that the God, of whom these verses speak, is the God and Father of our Lord Jesus Christ, Rom. II, p.654. Fitzmyer说:The mention of wrath (13:4-5) and of judgement (13:2b) surely evokes some eschatological consideration. Rom., p.663.
101 二13f. 新译本。
102 多位作者都如此看法,如Cranfield, Murray, Dunn, Morris等。Kasemann认为没有证据证明此看法,Fitzmyer则认为马可福音写作的时间晚过罗马书,所以无法肯定此关系。罗马书写作的时间过马可福音这件事是否就表明福音书写成以前,保罗不知道主所讲的这样的话呢?
103 详情参看本人作“基督徒对政治应有的态度”真理的装备,页207及以下。
104 参看Kallas, "An Interpolation", 他认为这段经文的立场与保罗一向对政府的看法不符合。但事实上保罗一向都不是敌视政府的。参看提前二1-3;多三1。而且他这里的话是根据圣经一贯的教训;我们的神是掌管一切的神,所以祂所命定的政府是人人都应当顺服的。
105 Cullmann很强的主张保罗在这里的法至少有双重的意义,是指政府中掌权的,也是指天使中掌权的,参看他的Christ and Time, pp. 192ff. The State in the New Testament, pp. 66ff; 95ff. 对Cullmann的立场的批评,参看Cranfield, Rom. II, pp.657ff. Murray, Rom. II, Appendix C, pp.252-256.
106 原来用的是every soul, 是受希伯来文影响的词句。
107 是的第三身,被动,命令式的字。
108 等字在新约中都用过。
109 此字是
110 此字是.
111 此字是, 参看BAGD, s.v.
112 G. Delling, , TDNT VIII, pp.41f.
113 Middle voice, Murray, Rom. II, p.148.
114 BAGD, , 4.b.
115 如可十二40;罗二2;彼后二3等处的用法。
116 虽然在别处经文有时是指灵界的权势。参看上面第1节的注释。
117 BAGD, , 1.
118 Cranfield用下一节中“你的益处”的“你”和第4节尾的“作恶的人”相对照来解释这里善恶的意义。虽然他承认在第3、4节两节圣经的“你”是修辞性的用法,他仍然认为保罗用的“你”是指基督徒,作恶的人是指与“你”相对的不信的人,所以这里的“善”,如同八28所用的,是指神要属他的人有的善事。Rom. II, pp.665f.
119 参看Murray, Rom. II, p.151.
120 行善的一词原文是; Moffatt将它译为an honest man. W. L. Lorimer也支持此解释NTS XII (1965-66), pp. 389-90.但这译法似乎超过了原来文字的意义。
121 如Barrett的译法。
122 如约二5、9。
123 在保罗时代,罗马给地方的执政官员有权指挥驻在当地的罗马军队,这些军队中的兵丁,就是罗马公民,如果犯了法,当地执政的官员也有权将他处死。参看Sherwin-White, Roman Society and Roman Law, pp.8f. 但保罗这里讲的是普通政府行事的一般原则,不是讨论地方政府是否有权指挥军队,处死公民等问题。
124 .....可译作an avenger for wrath against......“为忿怒向......报复”,报复的方法就是施刑罚。
125 是纳的税,是所缴的捐。参看K. Weiss, TDNT IX, esp. pp.80ff. Fitzmyer, Rom. Ad. loc.
126 BAGD,
127 如罗十五27;腓二30;林后九12等。
128 参看MM. ; TDNT IV, 216ff. Dunn认为此字等于今日“公仆”的用法。Cranfield认为此字强调作仆人职位的尊贵。
129 Cranfield在此用多方的理由要将敬畏的对象单单解释作神。Rom. II, 669ff. 但在同一段经文里面,将两次出的同一个字这样划分开,很不自然,而且也没有这样的必要。
四、基督徒与人相处的原则(十三8-14)
讲完了基督徒对政府的责任以后,保罗很自然的就转到基督徒在整个社会中应有的表现。下面的经文就将基督徒在社会中的整个生活的动力归纳为两件事:真正的爱和主的再来。而从这两个动力基督徒就应当过出两方面的生活:爱的生活(第8-10节),和光明的生活(第11-14节),多半的作者皆将这两段经文,第八至十节和第十一至十四节,看成几乎不相关连的两件事,130解释作“爱的重要”和“主再来的接近”一类的方向。但保罗这里是在讲基督徒在社会中的生活,所以重点应该是在基督徒生活的表现。而且在文字构造上,第十四节开始的“还有”131一词就将这两段经文思想上的关系表明出来了。132所以将两段经文连在一起是最合理的解释:前一段讲基督徒在生活中要有爱的表现,后一段讲基督徒要有光明的行为。
130 看Murray和Cranfield的解释。
131和合本译作“再者”。
132看第11节的注释。
1. 爱的生活(十三8-10)
8不要欠任何人甚么,但要彼此相爱;因为爱别人的,就成全了律法。
9那‘不可杀人,不可奸淫,不可偷盗,不可贪心’的命令,或有别的命令,都包括在‘要爱你的邻舍如同自己’这句话里面了。
10爱是不加害于邻舍,所以爱就成全了律法。
第十三章八节“不要欠任何人甚么,但要彼此相爱”“不要欠任何人甚么”是加重语气的话,按字面是说不要欠任何人任何事物。这个命令是接着前面第七节讲的;对政府应尽的本分,或任何这一类的责任我们都不能忽略,不要欠任何人甚么。但保罗这里的意思不是说,在生意的来往上,或有特别的需要时,我们绝对不可举债;圣经没有这样的命令,而且主也曾给我们一些有关借贷的吩咐(太五42;路六35等),133保罗的意思是不论对甚么人,或对甚么组织,基督徒都应当尽他一切应尽的本分。“但要彼此相爱”,这里用的“但”字常常译作“除去”,“除非”。因此和合本这里译作“凡事都不可亏欠人,惟有彼此相爱,要常以为亏欠”;吕振中译本译作“除了彼此相爱,对任何人都不要欠甚么”。但是有希腊文文法学者给我们证明此词的用法很多时候是讲“但要”,“只要”;134而且按意义来看,如果将“彼此相爱”看作债务,和金钱或者税项的债务一样,那我们的“彼此相爱”就变成了勉强的、被逼的行动。“彼此相爱”是基督徒在神面前领受的本分,但我们尽此本分的态度却不是消极的。135在“彼此相爱”这句话中的“彼此”是指甚么人说的呢?当然基督徒之间应有彼此相爱的心,这样的生活能够成为一个有力的见证(看约十三35),但这里的用法,特别是从下一节的命令,“要爱你的邻舍如同自己”,就显出这里的“彼此”不应该只限于基督徒。邻舍可以是任何人,这里的“彼此”也应该包括所有的人。
“因为爱别人的,就成全了律法”这句话的构造曾引起了一些讨论。“爱别人的”直译可作“爱另外一个人”。“另外一个”按文法来说,可以看作名词,解释作“爱”的客词,如本书的译法,也可以看作形容词,与“律法”连用,解释作“另外一个律法”。136但“爱就成全了另外一个律法”这样的思想出现得很突然,与整个经文上下文的思路都很难配合,所以还是解释作“爱别人的,就成全了律法”好。而且“别人”一词有冠词,是指一个确定的人,可能是指一个和我们有接触或者有关系的人。137不论我们接触到的是甚么人,都要去爱他,如此就“成全了律法”。“成全了”表示一个已完成的动作,138这样的去爱别人不单是遵行了律法的要求,而且是出于爱心去行的。基督徒的整个生活,包括他尽作公民的本分的事,都应是出于爱心的行动,如此就成全了律法。
第十三章九节“那‘不可杀人,不可奸淫,不可偷盗,不可贪心’的命令”前面说爱别人的就成全了律法,这里保罗就解释他所说的律法指的是甚么。139保罗这里所引用的是从十条诫命里的后一半来的,在理论上这些都是人可以作的事。这些命令这样用法在福音书中也出现过,如马太福音第十九章十九节;马可福音第十章十九节等,因此可能是在初期教会中常如此引用这些诫命;也可能是对没有相信的人来说,这些诫命比前面那些有关人与神的关系的诫命更容易接受。真正有爱人的心的,当然就不作这些事。
“或有别的命令”上面所讲的几个诫命只是代表性的,任何其它的社会的或者政府的法律、规条等都应该包括在内。
“都包括在‘要爱你的邻舍如同自己’这句话里面了”“包括”一词的基本意思可解释作“总结”,或者说“提纲挈领”;140拿一件衣服的时候,提起领子,就很容易把整件衣服拿起来了。下面的命令就可以把整个“命令”代表了。“要爱你的邻舍如同自己”是一字不改的从利未记第十九章十八节引来的。人只要有爱邻舍如同自己的心,自然就不会违反任何律法了。要爱邻舍如同自己这句话当然包括有爱自己的意思,但却不一定表示神在这里吩咐我们要爱自己。正如克兰氏所说,爱自己成了堕落的人的本性的一部分,141用不着律法来吩咐他这样。此处的吩咐是在爱邻舍的事上,“爱自己”应当是最基本的标准,要以此来衡量我们爱邻舍的生活作得够不够。
第十三章十节“爱是不加害于邻舍”凡是有害于邻舍的都不是爱的表现。初看起来,保罗对爱的观念好像很消极,但原因是这段经文是在解释命令和律法的问题,特别是人对政府的法律应有的态度。在另一种情况之下,如同在哥林多前书第十三章,他解释爱时,表达的方法就很不同了。
“所以爱就成全了律法”“所以”可以说是表达一个结果,有这样的爱的表现,就成全了律法。这句话的意义基本上和第八节末了的话一样,不过第八节用的是完成时态的动词,这里用的是名词,更加强了“完成”的思想,可以解释作;爱是律法的完成。爱不是代替律法,乃是律法的成全。有了这样爱的生活表现,就成全了律法最基本的,或者最高的要求。
133 参看Morris, Rom., p.467; Murray, Rom. II, pp.158f. Morris在这里特别指“不要欠”的欠字是一个进行时态的字,“不要继续欠债,有债就要归还”。
134 BDF §448(8)举出有力的例证,显出许多时候和或的义相同,如可四22的用法。
135 Murray, Rom. Ii. p.159, 很强调这一点。
136 和的gender, number, case都相同,而前面没有article,所以有可能这样解释。Cranfield指出有几个德国学者都这样解释,而最近这样解释的是W. Marxsen. 这样的解释就将“另外的一个律法”作为罗马政府的法律以外的另一个律法,就是摩西的律法;或是“余的律法”;或者“另一个律法”,如加六2的“基督的律法”等。但正如多数学者指出,在罗马书中一字不论有冠词或者没有,通常都是指摩西的律法。
137 BAGD, 1 b e, 将此处的用法解释作“邻舍”。Cranfield和Dunn都强调这一点。
138 是perfect tense.
139 这句话开始的就代表了整个所包含的,我们译作“那......的命令”。
140 参看TDNT III, p.681.
141 Cranfield, Rom. II. p.677.
2. 光明的生活(十三11-14)
11再者,你们要认清楚时候,现在是你们应该睡醒的时候了,因为我们得救,现在比初信的时候更近了。
12黑夜已深,白昼将近;所以我们要除掉暗味的行为,带上光明的兵器。
13行事为人要端庄,像行在白昼;不可荒宴醉酒,不可放荡纵欲,不可纷争嫉妒。
14总要披戴主耶稣基督,不要为肉体安排,去放纵私欲。
第十三章十一节“再者”“再者”一词是表明在前面所讲的事以外再加多一点,和哥林多前书第六章六、八节所用的“而且”,“况且”的用法一样。142上面说作为基督徒,在公民的生活上要有爱;在这里他又加上说,基督徒应当从睡梦中醒过来,要在白昼的光明中生活,因为末日近了。
“你们要认清楚时候”“认清楚”一字是一个分词,多数译者和作者都用分词来表达,多少有些表示你们“既然”,或是你们“已经”知道的意思;但按文法的构造,这里的分词的用法,很可能是用来表达一个命令的,143你们要认清楚现在的时候。“时候”是指“适当的时候”,或者一个关键性的时刻,144这是一个重要的时刻,是基督徒应该认清楚的。
“现在是你们应该睡醒的时候了”这里译作“时候”的字也可以译作“钟点”;此字后面加上一个动词的不定词,就表示已到了作某件事的时候了,特别这里还加上了一个“已经”的字,意思是“到时候了”,或“已经是时候了”,145到时候要作的事是:从睡眠中醒过来。从睡眠中醒过来是指灵里苏醒,或者灵里儆醒。既然时候到了,基督徒就应当儆醒,预备主来。
“因为我们得救,现在比初信的时候更近了”这句话严格说来应该译作,“因为我们的救恩,现在比初信的时候更近了”,146“救恩”是一件已确定的事实,不是一个行动,或者过程。这样的救恩当然是指完全的救恩,如同第八章廿三节以下所讲的;此救恩的临近就是末日的临近了。“初信”一词原来只是一个“信”字。不过用的是过去时态的动词,表示信的动作是以前的。
第十三章十二节“黑夜已深,白昼将近”用“黑暗”,“光明”,“黑夜”,“白昼”,一类的词句,来比较今世与来世的对照,在圣经别处也有出现。147今天的世代仍然是一个有罪恶的世代,完全的救恩还没有来到;属主的人等候完全的救恩,也就是等候主的再来,就如同人在黑夜的困苦中等候天明一样。“已深”是一个动词,意思是“向前进”,黑夜已经过了很多,黎明就快要来到了。
“所以我们要除掉暗昧的行为,带上光明的兵器”“除掉”,“带上”两词在新约中有时译作“脱下”,“穿上”,是指脱衣服或穿衣服说的;148而且两词的用法都是指着一个肯定、具体的行动。149“行为”可指所作的任何事,可好可坏。黑夜已深,白昼将近;目前的世代是在黑暗中的,将来的世代才是在光明中的。“暗昧的行为”也可译作黑暗的行为,属于这个世代的行为。一切不以神为中心,不按神的旨意的行为都是暗昧的行为,不一定单指那些按世人的标准定为污秽的行为。“兵器”可能是指作战的兵器,如以弗所书第六章所说的军装;也可以指其它的工具。150如此这里的“光明的兵器”可指任何对光明中的生活,或者说基督徒的生活有帮助的工具。因为白昼将近了,基督徒就应该具体的,肯定的除去暗昧的行为,带起光明的兵器。
白昼将近,主耶稣随时可能再来,这是圣经一向的教训;主自己也曾教导门徒,要随时儆醒,预备主来。151但随时预备主来并不等于说门徒认为几年之后,或者门徒在世的日子,耶稣会再来,实际上初期教会中可能误解了使徒的教训,或者说误解了主的话,以为主即刻就要来了,保罗在帖撒罗尼迦书信中特别要指正他们(参看帖后二章),提醒他们应如何追求。
主再来的日子近了,这句话不是要告诉我们主准在那一天要来,也不是说圣经所说的“近”是可以用多少天,或多少年可以衡量的。正如克兰氏引用加尔文的话所说的,这句话真正的重点乃是说,在主耶稣完成了地上的工作,复活升天以后,没有任何别的事物拦阻主的再来;祂随时可以再来,所以我们要随时儆醒等候。152
第十三章十三节“行事为人要端庄,像行在白昼”儆醒等候主来的人应当有甚么样的表现呢?“行事为人”是代表人整个的生活。153“端庄”按字面的意思是指美好的表现,美好的样式。在新约时代的希腊文,“样式”已不单单指外表的样子,但却仍要包括外表的样式和表现,“美好”是指道德和本质的美好。154一个等候主来的人应该在整个生活表现上得到人的尊重。在一个过分强调自由的社会里,基督徒有时候会强调一方面,而忽略另外一方面;强调外表而忽略实质是错的,但另一方面强调内里面的实质,或者以“实质”作藉囗,而失掉了外面应有的好表现,也是错的。保罗劝勉我们作灵里儆醒的基督徒行事为人要端庄,灵里的实质和外面的表现都要值得人尊重。
“像行在白昼”前面保罗说“白昼将近”,就是白昼还没有来到,我们仍在黑夜里。但我们属主的人是已经在光明中的人,我们的生命已经是属白昼的,所以他上面说我们要带上光明的兵器。新约圣经里多处都有这一类的教训:神的权柄彰显的日子一方面已经实现了,另一方面还是未来的。用另一种说法,神的国已经在我们中间了,同时又是临近我们却还未来到。从神在普世工作的角度看,救恩完成,基督再来的日子还没有到;但在我们属主的人的角度来看,今天救恩已经完成,基督已经掌权。所以我们活在基督里的人应当像是在白昼一样的生活。
“不可荒宴碎酒,不可放荡纵欲,不可纷争嫉妒”下面保罗列出一些在黑暗中的生活常有的表现,这类的罪在当时稳定富裕的罗马帝国和今天的社会可能同样的普遍。“荒宴醉酒”不单是任意醉酒,而是指醉酒以后,不受理智控制的荒谬行动。“放荡纵欲”是两个词,前一词是指婚姻中的关系,不一定有不好的意思,但后一个词却是指在情欲方面过份的放纵和随便的行动,两个词合到一起就表达“人在这一方面的败坏,放纵情欲;不单去行,而且不加节制的任意放纵去行。前面的四个词都是多数的,注重在行动方面;下面的两个词,“纷争嫉妒”是单数的,如摩氏所说,是指向态度和心志方面。155所有这些罪都是人的自私和自我的表现,是在白昼生活的人不应当行的。
第十三章十四节“总要披戴主耶稣基督”现在保罗转过来讲积极一方面,在白昼生活的人应当如何行。“披戴”一词和前面第十二节的“带上”光明的兵器;歌罗西书第三章十节的“穿上”新人;以弗所书第六章十一节的“披戴”神所赐的军装,等都是同一个字。以上这些经文都是描画一种属灵生命上联合的表现。在加拉太书第三章廿七节说:“所有受洗归人基督的人,都是披戴基督了”。受洗归人基督的人,就表明他已经与基督同死同复活,156已经与基督在生命上联合,这是已成就的事实。现在保罗吩咐我们已经如此披戴基督的人,在生活中要披戴基督,像在白昼生活,要在生活中表明出一个与基督联合的样式。
“不要为肉体安排,去放纵私欲”这里的“肉体”很显然的是指属灵的意义,如同加拉太书第五章廿四节所说的。某督徒的“肉体”应该已经与基督一同钉在十字架上了,不过在今天它还没有完全被除去。我们在“白昼”生活的人,不要再给它机会;不要为肉体作安排,不要为计划犯罪作预备。157一个披戴基督的人是一个完全与基督联合的人,曾在十字架上与祂同死,又已和祂一同复活;这样的人不要去犯罪,自然更加不要为犯罪作安排。“去放纵私欲”这句话原来只是一个词,“为了清欲”,语中没有动词;此词的作用就是要补足,或者解释上面的“不要安排”。给肉体安排就是鼓励情欲去表达自己,不为肉体安排就是不给肉体的情欲作机会去放纵自己,所以这里的“安排”和“放纵”的思想是连到一起,是保罗吩咐要禁止的。158
142 ,很多译者和作者都译作and this, do this等,如NIV, Dunn, Fitzmyer,但正如Cranfield指出,此词是一个成语,常用来引进一种情况,以加强前面讲过的话。所以New RSV译作besides this,虽然Cranfield自己仍译作and this.
143 多数作者和译者用knowing the the time, realizing, understanding等字;中文译本则用“你们知道”,“你们晓得”。但RSV则用一个动词,译作you know. 而且按文法的构造,这样的分词当作adverbial phrase来用,可以用来表达命令式的意思。参看MHT 1,pp.180, 222; Dana & Mantey, p.229.
144 BAGD, , 2.
145 看BAGD, , 3. +()+ infinitive就是说已经到了要作某件事的时候了,这里的没有写出来。
146 Cranfield认为应该解释作,“因为救恩现在与我们比初信的时候更近了”,其实将“我们”与“救恩”连到一起和与“更近”连到一起,分别不大。
147 如来十25;彼后一19;约壹二8等。
148 如徒七58;太六25等。
149 和两字都是aor. Subjunctive, 1st person plural hortatory的用法,勉励我们应当这样作。
150 参看Godet. Rom. Ad. loc.
151 参看太廿四33等处经文。
152 参看Cranfield, Rom. II, p.684.
153 “行走”是人的一部分行动,新约中常用此字来表达人全部的生活。参看六4的注释。
154 H. Greeven, , TDNT II, p.770f. 解释作“诚实”、“得体”、“高贵”、“受尊重”等意义。
155 Morris, Rom., p.473.
156 看罗六2以下注释。
157 参看罗八5以下注释。
158 和命令式的动词是连到一起用的,下面接着的也是和动词连到一起用的。在这里保罗并没有想到另方面的安排,他只是讲不要为肉体的情欲作安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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