罗马书第六章
IV 因信称义的果效──圣洁的生活(六1-八39)
在前面的一段经文里保罗解释清楚了因信称义的真理。人能被称义是出于神的恩典,凭着耶稣基督的救赎,借着人的信;一点也不是因着人的功劳,而完全是神的作为。如果是这样,也许有人会说,那么我们怎样生活又有甚么关系呢?实际上前面第三章八节已经讲过差不多的问题:“我们可以作恶以成善”吗?在那里保罗说绝对不可以。在这段经文里就要详细解释这个问题。有时候真正出于心里的困惑,有时候也许是故意要反驳因信称义的真理,甚或要为自己辩护,人会讲这一类的问题:怎样生活又有甚么关系呢?但因信称义的真理和圣洁的真理是分不开的,因为被称义的人就有了一个新的生命,这新的生命当然应该过一个新的生活。所以讲完因信称义的真理以后,保罗自然要讲圣洁生活的真理。
一、圣洁生活的根基──与基督联合(六1-23)
1. 与主联合的生命(六1-11){\LinkToBook:TopicID=134,Name=1. 與主聯合的生命(六1-11)}
2. 实际圣洁的生活(六12-23){\LinkToBook:TopicID=135,Name=2. 實際聖潔的生活(六12-23)}
1. 与主联合的生命(六1-11)
1这样,我们可以说甚么呢?我们可以继续在罪中,叫恩典增多吗?
2绝对不可!我们向罪死了的人,岂可仍在罪中活着呢?
3岂不知我们这受洗归入基督耶稣的人,是受洗归入祂的死吗?
4所以我们借着洗礼归入死,与祂同葬,为的是叫我们也照样过新生的生活,正如基督借着父的荣耀从死人中复活一样。
5我们若在祂死的样式上与祂联合,也要在祂复活的样式上与祂联合。
6因为知道,我们的旧人与祂同钉十字架,为要使罪身失效,好叫我们不再作罪的奴仆,
7因为已死的人是脱离了罪。
8我们若是其基督同死,就信也必与祂同活。
9因为知道,基督既然从死人中复活,就不再死,死也不再作祂的主了。
10祂死是向罪死了,只有一次;祂活是向神活着。
11照样,你们向罪也当看自己是死的,向神在基督耶稣里却是活的。
在这段经文中要解释基督徒过圣洁生活的基本原因,或者说根基。多位作者以第六章二至十四节,作为对第六章一节的问题的回答,但这说法似乎不太恰当,因为六章一至十一节是讲原则问题。基督徒能过圣洁的生活,因为我们已经与主联合,有了合在一起的生命;到六章十二节开始才是从此原则得的结论,过圣洁生活的勉励。在六章一至十一节中没有命令式的字,但从六章十二节开始有一连串的命令式的词句。当然第十一节是命令式,但这一节作为全段的结论,用命令式是恰当的,1因此将第六章一至十一节看作一段较合适。
第六章一节 “这样,我们可以说甚么呢?” “这样”就把下面的经文和上面的连起来了,是因为前面所讲的,才引起下面的问题。“我们可以说甚么呢?”从这种反问式的问题,显出保罗预料有人会有问题;特别是五章二十节的话,“罪在那里增多,恩典就更增多了”,自然会引进下面的问题。
“我们可以继续在罪中,叫恩典增多吗?” “我们继续在罪中”一句,可以有不同的译法,2但因上下文的构造,这里作问题的译法应当最适合。“继续在”的动词有“停留”,甚至“居住”的意思。“罪”字在这里用的是名词。“继续在罪中”表示罪就是整个生活方式,继续在罪中生活,好叫恩典增多。罪在那里增多,恩典就更增多;所以越多犯罪,就越给恩典一个增多的机会。这样的论调初听起来似乎很合理,但实际上却是对福音的误解。下面保罗要回答这个问题。
第六章二节 “绝对不可!” 这是一个很强的反对意见的表达。详见第三章四节的注释。这理论的不可能有几方面明显的理由。一个理由是说明“罪在那里增多,恩典就更增多”这种关系是指甚么情况说的!第五章廿一节以前的经文都是在解释因信称义的真理。“罪在死中掌权”和“恩典借着义掌权”是指一个被称义的人,生命中两个不同的阶段。人从一个阶段进入另一个阶段的过程,就是称义的经过。“罪在那里增多,恩典就更增多”是指人在被称义的时候,不论有多少罪,神都有足够的恩典,可以为他解决罪的问题。第六章一节以下的经文是讲基督徒被称义以后的生活。一个已经被称义的人不能应用五章第二十节的教训说,他可以继续在罪中生活,叫恩典增多。3所以用五章二十、廿一节的话,来支持六章一节的态度,根本是不合理的。下面保罗要解释另外的理由,证明这样的立论不合理。
“我们向罪死了的人,岂可仍在罪中活着呢?” 用“我们”开始的句子是一个加重语气的形容句,4特别讲出所说的“我们”是一种甚么样的人。5“死了”是表示已经成就的事,重点在于成就的动作,而不是在已成就了的情况。6向罪“死了”是表示和罪已经完全脱离了关系。这句话强调的不是我们现在是在“向罪死了”的情况,乃是在我们已经是“向罪死了”的人,在过去,一个具体的时候,我们已经向罪死了。一个基督徒在相信耶稣基督的时候就向罪死了,这是一个既定的事实;这种向罪死是作为基督徒,在灵里必有的经验。整个句子合在一起,就形容出基督徒是一种甚么样的人:是已经向罪死了的人。因此才有下面的问题,“岂可仍在罪中活着呢?”“向罪死”和“在罪中活着”是两种完全相反的情况,所以一个人不能同时在两种情况中存在。向罪死的人是脱离了罪,就不能在罪中活着;在罪中活着的人就是没有脱离罪,他还没有向罪死。“基督徒”所以能成为基督徒,就是要向罪死;一个人若没有向罪死,他根本就不是基督徒。因此,一个“在罪中活着的基督徒”是一个自相矛盾的名词;对罪来说,“同时又是死去的,又是活着的”,是不可能的事,所以保罗用极严厉的话,“绝对不可”,回答第一节的问题。但保罗这里不是讲基督徒“会不会”犯罪的问题,他是在解释基督徒不可以继续在罪中,叫恩典增多。7
第六章三节 “岂不知我们这受洗归人基督耶稣的人,是受洗归入祂的死吗?” 在这两节圣经中,保罗用洗礼的意义来解释基督徒与主同死同复活的真理。谭氏说这里的教训,借着信心,用洗礼表明基督徒与基督同死同复活的意义,就将三至五章与六至八章连接起来了。8但在这段经文中保罗用的洗礼是指甚么说的呢?从第四节的“与祂同葬”,又同复活的用法,当然不能与水礼没有关系,但这里保罗主要不是讲水礼的动作,或水礼的形式等问题。水礼的动作或者仪式没有甚么特别的功效,也不是保罗这里所要注重的。重要的乃是水礼作为一个记号所代表的意义。9“岂不知”一词就表示洗礼的意义,是当时基督徒普遍知道的事。大概在初期教会,基督徒受水礼时,基本上都有这方面的教导,所以保罗认为他们知道“受洗归人耶稣基督”的意思,是表示与耶稣基督联合,进入与耶稣基督交通的境界中。哥林多前书十章二节的“受洗归了摩西”,和这里的句子构造一样,意思是进入了“和摩西的交通”,能与摩西一同享受他的一切好处。10基督徒受洗归人基督是进入与基督的交通,进入祂的死。基督能够为人作成救赎,使人因祂得称为义,就是基于祂在十字架上的功劳:祂为人受死,作成了挽回祭。这是祂和人的关系的根基,“我们这受洗归人基督耶稣的人,是受洗归入祂的死”也就是说我们受洗的人,是表明和祂同死。受洗的人如果没有“归人祂的死”,没有与祂同死,他受的洗礼就没有意义了。所以一个基督徒就必须是一个已经向罪死了的人;如果没有向罪死,他就不是基督徒。这样向罪死了的人“岂可仍在罪中活着呢?”
第六章四节 “所以我们借着洗礼归入死,与祂同葬” 这句话可以说是从前面的话推论来的结果。我们这受洗归人基督耶稣的人,是受洗归人祂的死,“所以”我们借着洗礼归入死,与祂同葬。保罗用和主同葬来比喻洗礼的意义。埋葬是埋葬已死的人,而且在事前必须清楚有已死的证明,才可以进行埋葬的行动;而不是借着埋葬的行动,使一个人死。一个人接受洗礼是归入主的死,和祂一同埋葬,肯定地表明他是和主同死了。埋葬的行动是加强表明死的真实性,因此,必须有足够的理由证明一个人已经和基督同死,才可以给他施行水礼;否则,他的洗礼便没有意义了。
“为的是叫我们也照样过新的生活” 正如洗礼一样,进入水里去,只是一个过程;“埋葬”在整个基督徒生命中也是一样,表明和基督同死;但死只是一个过程,不是常留在死亡里。“为的是”表明一个清楚的目的句子,这里所表明的,可以说是整个福音的目的;我们被称义的人和基督同死,目的是要有一个新的生命。此处目的的句子用的是一个比较的句子,如同前面几次保罗曾用过的,“正如……照样”。不过为了表达的方便,我们将两句的次序调换了,先用“照样”的句子,后讲“正如”的句子。“过新的生活”一语不容易翻译。原文中的“新”字是名词,而且是指着以前没有的,或与旧的完全不同的。此字又和一个“生命”的字用在一起,表达一种生命的新景况,11强调与基督一同复活的新生命的“新”是指一种属灵的,或者道德上的,生命的性质。12“生活”一词可以译作“行走”,但在有道德含意的用法时,则译作生活。此字和以弗所书五章二节的“行事”及五章八节的“行事为人”是同一个字,代表一种经常性的,或习惯性的生活方式。整句话可以说是要表明,一个人如果和基督同死,同埋葬了,他的生活就应该和以前完全不同,进入了一种新的情况。一个死了又被埋葬的人,就和过去的生活完全脱离了关系。一个人若受洗归入基督,就是和祂同死又同埋葬,所以他应该与归入基督以前的旧人,完全脱离了关系,整个生活进入了一个新的景况;所以一个向罪死了的人,不能仍在罪中活着。
“正如基督借着父的荣耀从死人中复活一样” 这句话就把前面“目的”的比较说出来了。神的目的是要被称义的人能在一个新景况里生活,正如基督从死里复活的生活一样。前面在四章廿四节保罗已经说过是神使主耶稣从死里复活,这里他说基督是借着父的荣耀从死里复活。神的荣耀是指神的权威、能力、完美等,可参看一章廿三节的注译。“借着”父的荣耀是指借着神的荣耀的彰显,神使基督从死中复活,是神荣耀彰显的结果。13
第六章五节 “我们若在祂死的样式上与祂联合” 保罗进一步,也换另一幅图画,解释向罪死了的人,不可以仍在罪中活着的真理。开始是用一个假设的句子,但句子的构造却表明所假设的是一件已成就的事实,所以这句话可以译作“我们既然在祂死的样式上与祂联合”。14在原文的“若”字后面,有一个不太强的“因为”,本书的译文中没有译出来。此字可以作为解释原因的字,15但按前面所说,第五节是用另一幅图画来解释同一个真理,所以看作连系词,中文不必译出来。“联合”一字在新约中只在这里出现一次,用法比较特别。原字是一个形容词,是从一个动词来的,意思是“生长在一起”。16这里的意思就可以解释作我们和基督生长在一起,如同接枝的动作一样。虽然近来有人一再指出,此字不应解释作农业上的专门用语,但基本上解释作接枝的动作,仍然是很适合的,17如果我们像接枝那样与基督联合,就表明此联合是内心生命上的联合,不是表面上的联合。而且这样与基督联合的生命,不再是我们自己的生命;正如保罗在加拉太书二章二十节所说的,我们已经与基督同钉十字架的人,“现在活着的,不再是我,而是基督活在我里面。”
“与祂联合”一词中的“祂”字是加上去的,原文中没有。不过按句子的构造,联合一词需要有一个客词,如果不加上“祂”字,则要解释作“与祂死的样式联合”,18这样句子的意义很难解释。所以这里最好加上“祂”字。“样式”一词的意思是代表一种人能领会得到的真实,19但却不是代表物质的实体。我们在基督死的样式上与祂联合;祂的死是在肉体中被钉在十字架上,我们却是在灵里和祂同死,而不是在肉体上。
“也要在祂复活的样式上与祂联合” 前一句的“在祂死的样式上联合”是完成时,这一句“也要在祂复活的样式上与祂联合”是将来时。20这里的将来时式是强调这件事的肯定性:既然在祂死的样式上与祂联合,就必定要在祂复活的样式上与祂联合。21基督在十字架上向罪死了,这是已经成就的事实;然后祂又已经从死里复活,也是已经成就的事实。22照样,我们受洗归人基督的人,既在祂死的样式上与祂联合,也必定在祂复活的样式上与祂联合。祂既然已经死过又复活,那些与祂生长在一起,生命上与祂联合的人,没有理由在祂复活的时候,被留在死亡里。也正如洗礼所表达的真理一样。借着洗礼表示我们和祂同死,同埋葬。埋葬是表明死亡的真实。但埋葬不是最终的动作,受洗以后,还要从水中上来,表明我们要像祂一样,过新生的生活。除非一个人没有归人基督的死,否则,归入祂的死的人,必定要和祂一同复活,“也要在复活的样式上与祂联合”。所以一个向罪死了的人,不可能仍在罪中活着。
第六章六节 “因为知道,我们的旧人与祂同钉十字架” “因为”的意思是包含在“知道”一词的用法里面。下面所要讲的是上面所讲的话的当然结论,明白了上面所讲的话,自然也就明白下面的话了。保罗这里是要讲一个应当很明显的真理,不过时常被忽略,或者一般人看不清楚,因此需要解释。第九节有同样的用法。下面要解释我们应当明白的有几件事。首先是我们的旧人已经与祂同钉十字架。“旧人”是指我们里面本来的人性,或者称为“老我”,是指在亚当里面的“旧人”,与在基督里的“新人”相对。23此旧人是一个没有与基督联合的生命;但一个人相信基督时,向罪死了,受洗归人了基督,他的旧人“与祂”同钉十字架。在原来的文字,这句话只是说“同钉十字架”,没有“与祂”的字。但这样的表达与保罗一向的用法完全符合,如加拉太书二章十九节,所以加上这两个字是正确的。“同钉十字架”一词是一个表示在过去一次就已成就的事实,24所以和主同钉十字架的人是已经向罪死了。然而不要忽略“在祂死的样式上与祂联合”的真理。信徒是一次就与基督一同死在十字架上了,但这是一个属灵的原则,而不是一个物质上的事实。一个老我被钉在十字架上的人,不是他里面不再有老我存在,乃是不再叫老我在生活中作主;25下面保罗要解释这件事的意义。
“为要使罪身失效” “为要”是表达一个很强的目的句子,将旧人钉在十字架上的目的是要使罪身失效。“罪身”就是指我们的肉体,但意思并不是说人的身体本身就是罪恶的,好像将灵与体相对,灵就是好的,体就是恶的。但另一方面,也不应当将“旧人”和“罪身”解释作同样的意思。因为人犯罪经常是借着身体,或者说身体最容易被罪恶利用,或者说甚么时候身体成了罪的工具,所以他的身体就是罪身。26“使……失效”一句的意思,有时可解释作“废掉”,如“废掉律法”,或“除去”等,但基本的意思不是使其失掉存在,而是使其“失掉效用”。27信徒和基督同钉十字架,为的是叫他容易被罪利用的身体不再发生作用,不再有犯罪的效用。
“好叫我们不再作罪的奴仆” 这句话的构造表现一个目的较弱的句子,28但和前面的句子连在一起,意思就很清楚了。我们和基督同钉十字架,为的是要使罪身失效,好叫我们不再作罪的奴仆。“不再作”加上一个现在时式的动词,就表示要停止一个向来都做的动作。过去我们像作奴仆一样去服侍罪,现在已经向罪死了,罪在我们身上没有权柄了,不要再服侍它了。
第六章七节 “因为已死的人是脱离了罪” 这一节的解释是上一节的原因。受洗归人基督的人,是受洗归人了祂的死;和基督同死的人就脱离了罪的一切权势。这里保罗用的“脱离”的字原意是“称义”。被称义的人就不再需要负罪的责任,或受罪的刑罚了,所以可以解释作“脱离”29了罪。多位作者指出,保罗这里的用语和犹太人拉比中流行的成语极相似:死亡就解除了一切责任;30但正如另外多位作者所指出的,保罗这里所讲的不是普通的死亡与责任的关系,如同一个人死去便不必再受他应受的刑罚。这里讲的是罪的问题,肉体死亡并不能解决罪的问题。所以,正如摩氏的解释,这里所说的死,是上面刚刚讲过的死,即与基督一同钉死的死,31这样向罪死了的人,“被称为”脱离了罪,完全不在罪的权势之下了。
第六章八节 “我们若是与基督同死,就信也必与祂同活。” 这里的“若”所引进来的假设句子,和第五节的用法一样,表示一个既成的事实。在“若”字以后,原文中有一个字,多半中文译本都没有译出来,可以看作转接词,表示思想进一步的发展,32可以译作“如今”,全句则可作“如今我们既然与基督同死”。第五节是本段经文的中心立论,第六至七节是解释第五节的上半节,现在要开始解释第五节的下半节了。和基督同死,是已经成就的事实;与祂同活是这件事实的意义,或这件事实在我们生命中的果效。新生的生活或者说与祂同活的生活,不是已经成就的事,乃是有条件可以成就,但却要我们去努力追求成就的事。“就信”不是表示这件事的不确实,或者不可靠,而是我们要凭信心去成就的。“必与祂同活”是一个将来式的动词,用法与第五节的将来式一样,表示这件事的肯定性。当然“与祂同活”一词不能排除末世与祂同活的意义,但这里保罗是在解释信徒过圣洁生活的真理,所以不应将这句话单单解释作在末世与祂同活的意义。
第六章九节 “因为知道” “因为知道”是一个分词,多半作者,包括几个中文译本,都将它解释作原因,译为“因为”,将第九节看为第八节的解释。但第九节事实上是在解释一个新的思想,讲基督的受死与复活的确实性,一次作成,就永远不需要重复,所以一些作者解释作“我们知道”。33“知道”一字是表达一些普遍的知识,可参看第二章二节的注释。
“基督既然从死人中复活,就不再死” 基督的受死和复活是一个公开的知识,绝对可靠。我们与祂联合的人,是立在一个绝对可靠的信心根基上。而且基督的复活是不需要重复的,祂绝不会再死。
“死也不再作祂的主了” 这句话的构造和第六节的“不再作罪的奴仆”一样,“不再作”加上一个现在时式的动词,表示“停止了”过去一向都做的动作。在基督受死复活以前,祂是站在罪人的地位,活在死的权下,被死权掌管着;现在情形不同了,祂已从死中复活,死在祂身上再没有主权了,祂永远再不会死。
第六章十节 “祂死是向罪死了,只有一次;祂活是向神活着。” 保罗进一步解释“死不再作祂的主”的原因。在这句话的开始有“因为”一字,但由于第九节曾经用了“因为”,所以这里没有译出来。整句话的构造很简洁,34意思也很清楚,但解释却不十分容易。“祂死是向罪死了”的译法没有问题,但祂怎样向罪死呢?第二节说我们信主的人是向罪死了的人;因为过去我们是在罪中生活的人,如今向罪死,就脱离了罪的权势。但基督从来没有在罪中生活过,为甚么说祂向罪死呢?因此很多作者将第二节和第十节的两次“向罪死”作不同的解释,35但这是没有必要的。基督虽然没有犯过罪,但为了救赎罪人,祂完全进入了罪人的地位,甘心担当了罪人应受的刑罚;所以祂是落在罪的权势之下,直到祂为罪受死,才打破死的权势。祂向罪死了,死在祂身上不再有权柄了,和信徒向罪死,脱离了罪的权势一样。不过仍然有一个分别,基督的死一次就永远打破了死的权势。基督的死作成了罪的权势的终点,永远不再需要重复。从此以后,祂是向神活着。向罪死的动作是一次就永远成就了,但活着却是一个继绩不停止的动作。36基督复活以后是向神活着,意思并不是说祂受死以前的生活不是以神为目标,但那时仍然是在罪的权势之下,整个方向是为要除掉罪的权势,现在祂的目标和方向是单一向着神了。罪的问题完全解决了,不必再有任何的分心了。
第六章十一节 “照样,你们向罪也当看自己是死的,向神在基督耶稣里却是活的。” 在前面,六章一至十节,保罗讲解被称义的人能过圣洁生活的理由,或是根基,现在保罗劝勉信徒如何将这件事实在生活中体验出来。这里是全段经文的第一个命令式句子。在讲圣洁生活的教训中,圣经常使用命令式的句子。这样的命令式句子,就表达一个可能遵行的命令,不过不是当然的。一个曾经与主同死同复活的信徒,已经有了过圣洁生活的条件,但却不是当然可以过圣洁的生活;圣经吩咐我们要过圣洁的生活,我们得了这样的吩咐,就需要作决定,作选择,要不要去遵行。经过意志的选择,要遵行圣经的吩咐,就可以在圣洁上有长进;如果选择不遵行,就不能有圣洁的长进。因为命令式的吩咐,要靠意志的选择去顺从,所以圣洁的生活与我们意志的选择脱离不了关系。圣洁生活与意志的选择的关系如此重要,主要原因是第五节所讲的真理:我们与基督同死同复活不是一个物质的事实,而是一个属灵的原则。与基督同死的人,原则上是已经向罪死了,但实际上他里面的旧人仍然存在,而圣经上有关圣洁生活的吩咐,都是教我们怎样对待,或者对付,我们里面的旧人。因此才有“脱去旧人”,“治死肢体的恶行”(西三9,三5)一类的话,而这些命令都是向基督徒发的。
正如基督向罪死了,只有一次就把罪的问题解决了,“照样”,我们也应该不再被罪的问题搅扰。如同慕氏指出的,这里的吩咐不是要向罪死;相信基督的人已经向罪死了,这是已成的事实,37保罗的吩咐乃是“向罪当看自己是死的”,“当看”38一词和四章三节的“算为他的义”的“算”字是同一个字。按他自已的本性来说,亚伯拉罕不是正义的;但因信心的缘故,神把他看作正义的。我们和基督同死的人,在身体或者物质方面,自己并没有死;但在灵性方面自己已经死了,所以应当看自己是向罪已经死了的人。已死的人没有爱好恨恶等任何意见,我们里面的旧人也应当如此。事实上我们里面的老我并没有死,遇到试探时,还可能有不应当的反应,有不应当有的思想、态度、欲望等,在这样的时候,我们就“当看自己是死的”,不要听它的意见,不要按着它的意思行。“向神……却是活的”。与主同死的人,向罪应当看自己是死的,向神却当看自己是活的。基督徒的生活不是单单要向罪死,过一个消极的生活;乃是要向神活,过一个积极服事神、追求满足神心意的生活。这样的生活也是我们需要用意志去努力活出来的。虽然我们旧人的生命已经与基督同死,在复活的生命上与祂同活,但这是一个属灵的事实,不是物质方面或者肉体上的经验。因此有时在属灵的生活上仍然有软弱,或者有阻力,不会完全自然的向神活,所以我们“当看”自己是向神活着。“在基督里”一词的意思可能很广,但在这里的用法是指在灵里与基督合一。基督徒因着信心与基督同死同复活,与祂有了合一的生命,也就是前面所说的与祂联合,就是真正的在基督里。39基督徒向罪死是因为与基督联合,向神活也是一样。因为在基督里,我们才有过圣洁生活的可能。
1 Dunn指出在六1-11用的主要动词,都是第一身的词句,12节以后才多是第二身的词句。Rom. I, p.305。
2 = 是subjunctive,可以解释作deliberative,如这里的译法,也可以解释作hortatory,译作“让我们继续在罪中……”
3 Lightfoot就解释说六1的“罪”与“恩典”是指着前面五20-21所讲过的罪与恩典说的,Notes, p.295。
4 参看Meyer, Denny, ad. loc.
5 句子开始用的relative pronoun, Godet称之为a relative of quality, Rom., p.236。Moule, Idiom, p.124,引用Moulton说此处有“按本性”的意思(by its very nature)。这句话的意思是,“按本性,我们是向罪死了的人。”
6 aorist tense,一次就已经成就了。
7 Cranfield就为解释“基督徒仍会犯罪”的困难,列出几个“向罪死”的解释法,Rom. I, pp.298ff。
8 Denny. EGT, II, p.632。
9 Cullmann, Baptism, pp.23, 30f特别注重水礼作为代表知识的记号。参看Beaseley-Murray, Baptism, pp.127ff。虽然有人主张水礼的仪式说水礼好像特效药一样,机械式的,或者神秘性的,自然就发生功效,但今天接受这种理论的人不多。参看Cranfield, Rom. I, pp.301ff的评论。
10 “受洗归人耶稣基督”和“奉耶稣基督的名受洗”两个用法基本上没有分别。看Murray, Rom. I, p.214; Cranfield, 同前。
11 "in newness of life", Alford认为这里如果译作“新生活”就把原来的意思冲淡了,ad. loc., 但Bauer却将 译作(newlife). BAGD under , 2。不过如果单要表达新的生命,new life,保罗可以用 ?? ?? 一类的词句。
12 参看Cranfield, Rom. I, p.303。但Cranfield和Dunn, ad. Loc.,认为此“新”是指末日才可以经验的新,这种解释似乎没有足够的根据。
13 Dunn引用Black,将 解释作attendant circumstance,意思是神的荣耀随着主的复活彰显出来,ad. loc.
14 看BAGD, III。
15 Dunn认为第5节是解释第4节的,译作“因为”。ad. loc.
16 ,其动词 或 ,出现于路八7,看BAGD, s.v.
17 Sanday and Headlam认为保罗用的字正是“接枝”的字。Cranfield同意此字适合用来形容接枝的动作;不过他认为此字在圣经以外多处的用法,都不能支持将它看为农业上的术语,因此他认为神学家或解经家容易把经文本身没有的思想,加入解释里面去。Rom. I, p.307。Dunn指出此字在圣经以外的用法,多半是指伤口的“长好”或“复合”。Rom. I, p.316。虽然这些论点都有根据,但仍不能证明这里不可以解释作接枝的动作。就算没有证据显明此字是农业上的术语,但将“树枝长在一起”,和“伤口长好”两个思想比较,在这里的用法,树枝长在一起,即接枝的解释,仍然最适合。
18 或 后面应跟着有一个dative;这里如果不加上 ,则要把 与 放在一起解释。但“与一个样式联合”的意思很难明白,所以解经的人多半在此如上 。但Dunn, Rom. I, p.317f, 则认为这里的 是表示用一种人可以领会得到的真实,来表达一个属天的观念,所以他不主张加上 ,而将这句话译作For if we have become knit together with the very likeness of his death。Cranfield, Rom. I, p.307,虽然指出在第4节有“与祂同葬”,在第6节有“与祂同钉十字架”,又在第8节有“与祂同活”,所以这里加上,解释作“与祂联合”似乎很合理;但他仍然认为 与 连得太近,不应该将 与 分开,而解释作instrumental。所以他将这句话译作For if we have become conformed to his death。但Dunn的译法作"knit together"及Cranfield的译法作"conformed",都需要支持。
19 如注18中Dunn所说的。
20 ...... .
21 Knox, Dunn等都将此将来时,解释作末日的复活,ad. loc.但整段经文都是讲现今信徒应过的圣洁生活,似乎没有必要在此讲末世的问题。而且,正如Harrison指出,第6节是解释第5节的,在第6节中,一点都没有讲到未来的事,只是讲到现今信徒的圣洁生活,EBC, X, p.69。如果要讲信徒身体的复活,似乎更没有必要了。
22 是一个特别的用语, 表示“也”或“同样”,BAGD, s.v. II; 则表示“必然”、“必定”,Lightfoot, Notes, p.296; BAGD, s.v.4.
23 参看Dunn及Ka/semann, ad. loc. Barrett称旧人是我们与亚当联合的人,新人是我们与基督联合的人,Rom., p.125.
24 aorist tense. Murray强调此用法的意义。他认为不可以将信徒看为又是旧人又是新人,因为和主同钉十字架不是一个过程,而是一次就已完成的事,Rom. I, p.219f.
25 Morris说,"The old man" is no longer supreme. Rom., p.251.
26 参看Harrison, EBC; Morris, Rom., ad. loc.
27 BAGD, s.v.; Murray用the distinction of the body of sin,但他下面又解释说,The body of the believer is no longer a body conditioned and controlled by sin, Rom. I, p.221,所以不是把肉体,或被罪恶掌管的肉体,毁灭掉。
28 + + present infinitive.
29 , BAGD, 3c解释作“脱离”(freed from)。Dunn认为此译法不够,应作declared free from,“被称为脱离了”。Rom. I, p.320.
30 参看Ka/semann, Dodd 等,Rom., ad. loc.
31 Morris, Rom., p.252;参看Cranfield, ad. loc.; Murray, ad. loc. Denney特别指出 的用法很不寻常。大概是指同样的原则。过去我们在罪的权下;现在和基督同死了,罪在我们身上不再有权了。EGT II, p.633.
32 , BAGD, 2. 思高本译作“所以”。
33 如Godet Cranfield等。
34 ...... ,Blass-Debrunner译作"the death Which he died......the life which he lived",或者"that he died......lived". BDF, §154. 2.
35 比较Barrett的解释:基督向罪死,因为祂是无罪而死,因为祂宁死也不违悖天父,又因为祂是在与罪的关系里死。Rom., p.126.
36 aorist tense和present tense,
37 看Murray, Rom. I, p.225f.
38 “当看”, ,按字形可以作indicative,也可以作imperative。但是按整段经文的意义,特别因下面连着的几个imperatives,多半作者都解释作imperative.
39 看Moule, Idiom, p.80. 这是保罗常用的词句,但在保罗书信以外却少见。在近代神学圈子里,有很多关于这词用法的著作。参看Cranfield, Rom. I, p.315, n.6; Morris, Rom., p.257, n.56.
2. 实际圣洁的生活(六12-23)
人在相信基督的时候,自然就与主联合了。人自己不需要作成这件事,实际上他也不可能作甚么。但是一个生命上已经与主联合的人,怎样过与他的生命相配合的生活呢?上一段经文末了的命令就是关键。既然我们的生命是和主同死同复活了,在生活中向罪就应当把自己看作死的,向神看作活的。下面的这一段经文可以说是发挥第六章十一节的这一个真理,因此下面的经文连着许多劝勉的话;照着去行,就能过圣洁的生活。
12所以,不要容罪在你们必死的身上作王,使你们顺从肉体的私欲;
13也不要将你们的肢体献给罪,作不义的器具;倒要像从死里复活的人,将自己献给神,并且将你们的肢体作义的器具献给神。
14罪必不能作你们的主,因为你们不在律法之下,乃在恩典之下。
15这却怎么样呢?我们不在律法之下,而在恩典之下,就可以犯罪吗?绝对不可。
16难道你们不晓得你们将自己献上作奴仆去顺从,顺从谁,就是谁的奴仆;或作罪的奴仆以致于死,或作顺从的奴仆以致成义吗?
17感谢神,虽然你们曾作罪的奴仆,如今你们却从心里顺从了所传给你们教义的规范;
18你们既从罪里得了释放,就作了义的奴仆。
19因为你们肉体的软弱,我就按着人的常话说,你们从前怎样将你们的肢体在给不洁和不法作奴仆,以致于不法,现在也要照样将你们的肢体在给义作奴仆,以致于成圣。
20因为你们作罪的奴仆时,就不受义的约束;
21现在你们以为羞耻的事,你们当时得了甚么果效呢?那些事的结局就是死。
22但如今你们既然从罪里得了释放,作了神的奴仆,就有成圣的果子,那结局就是永生。
23因为罪的工价乃是死,但神的恩赐,在我们的主基督耶稣里,乃是永生。
第六章十二节 “所以” 这词就归纳了前面所讲的,而且引进了实际的结论。
“不要容罪在你们必死的身上作王” “作王”一词的基本意思是“掌王权”。国王在他自己的势力范围内有绝对的权柄,没有人可以阻挡他。保罗这里用的是现在时命令式的字加上一个否定的字,表示要停止一个正在进行的动作。过去罪在人身上有绝对的权柄,基督徒已经向罪死了,就不要再容罪有这样的权柄了,要停止让罪在我们身上掌王权。40“必死的身体”是指我们的肉身;肉身的本性是必死的,而不是它一定是罪恶。属主的人在属灵生命上已经与基督同死同复活了,但他的肉身仍然存在,罪的影响力也仍然存在。信徒的责任是不要让罪在我们肉身的生活中继续掌王权。
“使你们顺从肉体的私欲” 这里译作“肉体”的字和前一句话的“身子”是同一个字,而所指的不单是属物质的肉身,乃是整个人。因此“肉体的私欲”不是单指属肉身的欲望,乃是整个旧人的爱好,包括思想、情感、意志的一切。如同赫氏所说,“不要容罪在你们必死的身上作王”和“不要容罪在你们生活中作王”的意思一样。41如果不遵从保罗这里的吩咐,不停止让罪在我们的身上作王,我们的生活就自然会被“肉体的私欲”所支配,又过在罪中的生活。
第六章十三节 “也不要将你们的肢体献给罪,作不义的器具” 这里的“献”字又是一个现在时的命令。“不要献”就是不要继续,或说停止,将肢体献给罪。“献”字可以解释作宗教行动,人将祭物或供物献给自己的神;或者如百姓献给君王,任其支配;或者如奴仆献给主人,任其使用。这里作为仆人献给主人最为适合。“肢体”一词可以解释作身体的四肢,如手、脚等,也可包括其它的器官,如眼、耳等。至于这里应当看作只包括物质的肢体,还是也包括情感、意志等方面的功能,就要看我们如何解释前一节的“身子”或“肉体”。按本书前面的解释,将“身子”解释作属肉体的整个生活,这里的“肢体”也应作广义的解释,包括整个生活。“器具”一词常常是指兵器,但在这里不是讲打仗,而是讲顺从肉体的私欲,所以译作“器具”比较适合。42将肢体献给罪,就是听从罪的支配,成了犯罪的器具。
“倒要像从死里复活的人,将自己献给神,并且将你们的肢体作义的器具献给神。” 这里译作“死里”一词是复数的字,可以译作“从死人中”复活的人。信徒从前都是死在罪恶过犯之中的人,现在和基督同死了,也就和祂一同活过来了。既然我们是从死里复活的人,就应当像复活的人那样行,43“将自己献给神”。“将肢体作义的器具献给神”,可以作为“献给神”的意义。第十三节中是和第十三节上相对的,第十三节下是解释第十三节中的,所以第十三节下是和第十三节上相对的。两句话中肢体和器具的意思一样。信徒不要将肢体献给罪,却要献给义,听从义的支配,也就是听从神的支配。“献给神”的献字是一个表示一次就完成的字。44不要再继续将肢体献给罪,要一次就永远的将肢体献给义,就是献给神。
第六章十四节 “罪必不能作你们的主” 从第十二节开始保罗连着讲了几个命令,不要容罪在你们身上作王,不要将肢体献给罪,要将肢体献给义。现在他要解释发出这些命令,或者说这些命令能发生作用的原因,所以在这句话的开始有一个“因为”的字。不过下一句又有一个“因为”,而且在词句的连接上比这里更重要,在这句话中把“因为”略去更好。保罗用将来式来解释这个原因,更加强这件事实的肯定性,罪必定不能作信徒的主。不是说罪已经不存在,乃是说罪不能在我们身上作主。如果我们已经将肢体作义的器具献给了神,像奴仆献给主人一样的任主使用,神就是我们的主了;罪当然不能再作我们的主,因为我们已经有了另外一位主。
“因为你们不在律法之下,乃在恩典之下。” 这里的“因为”解释了罪不能作我们的主的原因。“在律法之下”和“在恩典之下”的意思是在律法或恩典的“权柄”或者“治理”之下。45这里保罗是讲如何过圣洁的生活,因此在律法之下或在恩典之下,是讲在那一个治理之下、按那一个原则能过圣洁的生活。克兰氏解释说,恩典是指人不应得,而神却给人的白白的好处。律法是和恩典相对的,是指从神来的对人没有好处的事,神要定人为有罪的事。所以这里的律法不是指普通的律法,是指定人为有罪的律法,神特别启示的律法,46但按这整段经文的思想,和神给人白白的好处相对的,应该是人凭自己的功劳得来的好处。这样对照更加自然,也更合乎这段经文的思路。所以“在律法之下”是指犹太人所想倚靠的方法──凭着自己工作的果效,达到神的标准;“在恩典之下”则是保罗所讲的方法──完全倚靠神的恩典。47律法的确告诉我们应当如何生活,但我们没有力量去行;而且我们失败的时候,律法也不能帮助我们改正。但是感谢神,我们不在律法之下,乃在恩典之下了,所以我们能靠神的恩典,达到神所要求的标准。48
第六章十五节 “这却怎么样呢?我们不在律法之下,而在恩典之下,就可以犯罪吗?绝对不可。” 本节开始的话和第一节开始的话意思差不多,都是表示下面的话是由前一节的话所引进来的。在下一句话中有一个相当强的“因为”的字,“因为我们不在律法之下,而在恩典之下”,就可以犯罪吗?初看起来,这讲法似乎很有道理;反正我们不是靠守律法的功劳去过神所喜欢的生活,而是完全靠神的恩典,因此犯罪有甚么关系呢?保罗用与第一、二节同样强的话回答说,绝对不可。表面上看来,此问题和第一节的问题好像差不多;但实际上,这里却是在圣洁生活的真理的讲解上推进了一大步。在第一节保罗用的是“继续在罪中”,意思是指经常的、习惯性的,在罪中生活;而这里的用词是指着一次就作成的动作,“犯一次罪”,或者“偶尔犯一次罪”。49意思是说,我们同意了保罗所讲的与主同死同复活的道理;与基督同死的人,不可以仍然在罪中活着。但是不是继续在罪中活着,乃是在特殊的情形之下,如同在压力底下,或者在试探底下,偶尔准许自己犯一次罪,可以不可以呢?保罗的回答是一样的“绝对不可”。因为圣洁的生活是一个属灵的旅程。在此旅程中,我们出于意志的选择,所作的每一个有属灵意义,或者有道德意义的决定,都直接影响我们整个的属灵生活,而不是一个单独的决定。如果我们作了正确的选择,一次拒绝罪,就是在属灵的生命上向前长进了一步;如果作了错误的选择,准许自己犯一次罪,就是在属灵生命上向后退了一步。我们和主同死同复活的人,的确是不在律法之下,而在恩典之下;但也不能因此出于意志的选择准许自己去犯罪,连一次都不可以。下面保罗要解释因为不在律法之下,而在恩典之下,选择犯罪的结果。
第六章十六节 “难道你们不晓得你们将自己献上作奴仆去顺从,顺从谁,就是谁的奴仆;或作罪的奴仆以致于死,或作顺从的奴仆以致成义吗?” 这里用的“难道你们不晓得”,和第三节的“岂不知”差不多。虽然这里译作“晓得”的字,是比较强调读者按本性应当有的知识,但两者都是叫人用他既有的知识来评判。既然人用意志选择的行动就加强他向好或向坏的动力,他在选择行动时就要特别小心。“献上”的字和第十三节所用的“献”字一样,表示乐意顺从,主动去作奴仆。这里“奴仆”一词重复用了两次,是要加强成为奴仆的意义,所以这句话的意思是:你们把自己当作奴仆一样的顺服谁,就是谁的奴仆了。最初你们是主动的献上自己,“如同”奴仆一样去顺服,到末了你们就没有权自主了,因为你们已经“是”奴仆了。50“或作罪的奴仆以致于死,或作顺从的奴仆以致成义”,在成圣的道路上,只有两个选择,51或作罪的奴仆,或作顺从的奴仆。我们可以选择服事罪,或者选择服事“顺从”;但实际上,我们若不主动去服事“顺从”,就是服事罪了。顺从的对象当然是神自己,不顺从神就是罪。因此保罗这里没有将罪和义或者神来对比,而是将罪与顺从来对比。没有对神主动的顺从,自然就是表明对神的背叛,以致死亡,永远的死亡。
第六章十七节 “感谢神,虽然你们曾作罪的奴仆” “曾作”一词是一个过去时的“是”字,表明罗马基督徒作罪的奴仆这件事,是已经过去的事,现在他们已经不是罪的奴仆了。保罗不是为他们作罪的奴仆感谢神,乃是因为他们“作罪的奴仆”这件事已经成为过去的事感谢神。因此原文没有“虽然”两个字,但中文译本加上这词是极其适合的。
“如今你们却从心里顺从了所传给你们教义的规范”52整个句子的构造比较特别,但意思却不是难明白。53按字义来说,“传给”一词是第二身,被动式,应译为“你们被交给”,整个句子可译作“你们顺从了你们所被交给的教义的规范”。保罗的用法是信徒被交给教义的规范。而不是将教义交给信徒,54但基本的意义和本书的译法,“你们顺从了所传给你们教义的规范”一样。“规范”一词和五章十四节的“预表”是同一个字,意思是一个典范,而此典范的内容是真理的教义。55作基督徒的基本意义是对神和对神所给我们的福音的典范的顺从。
第六章十八节 “你们既从罪里得了释放,就作了义的奴仆。” 这一节可以说是解释,或者完成前一节的,甚至于是结束这一整段经文的。从第十二节开始,保罗用奴仆和主人的关系解释基督徒过圣洁生活的意义。在作基督徒以前,我们是罪的奴仆,在罪的权势之下生活。作了基督徒,我们就脱离了罪的权势;但这并不是说我们可以完全无限制的任意生活,乃是从心里顺从了教义的规范,也就是顺从了神。一个人作了基督徒,他在生活中就是换了一个主人;过去我们服事罪,现在服事义,也就是服事神。本节中的“得释放”和“作奴仆”两个动词都是被动式。一个人主动的相信了,就当然脱离了罪的捆绑,也当然的成了义的奴仆。人没有主动相信,他不是义的奴仆,他也照样不能脱离罪的权势;从另一个角度说,他没有自由去决定,他是被动的。
第六章十九节 “因为你们肉体的软弱,我就按着人的常话说” “肉体”一词应该是指属物质的人,或者说原来的人的本性。“肉体的软弱”就是指作为人的本性的软弱。“按着人的常话说”也就是按着人的看法来说。56在这段经文里,保罗多次讲到作罪的奴仆和作义的奴仆,或作神的奴仆。奴仆的生活是被辖制的生活,没有自由的生活,因此作罪的奴仆是一个很易明白的思想。但是一个与主同死同复活的人,服事神或者服事义,应该是喜欢作的事,不能算作奴役的生活。但是人按肉体的本性,总是愿意有自己的自主权,按自己的意思行;把自己的意志放下,去顺服另外一位,总是勉强的,好像过奴役的生活一样。
“你们从前怎样将你们的肢体献给不洁和不法作奴仆,以致于不法,现在也要照样将你们的肢体献给义作奴仆,以致于成圣。” 这句话的基本内容和十三节很相似,也就是保罗要按着人的常话所要讲的。你们觉得把自己的肢体献给义,去服事神是一种奴役的生活吗?就算是奴役的生活,你们也照样去行吧。“从前怎样……现在也照样……”,表示人将自己献上的态度的对照。从前他们作的,是将肢体献给不洁和不法作奴仆。不洁和不法可以说是罪恶的两方面的特性,污秽和败坏,这样的事最终的结果,是完全的败坏。然后积极的命令是将肢体献给义作奴仆,此动词的形态是表示一次就作成的动作,一次献给义作奴仆,就永远是义的奴仆。这样作的最终目的是成为圣洁。“成圣”一词可以表示完全成为圣洁的情况,也可以表示成为圣洁的过程。按字形的构造,和整段经文的教训,在此解释作过程比较好:我们要将肢体献给义作奴仆,目的是要我们成为圣洁。57
第六章二十节 “因为你们作罪的奴仆时,就不受义的约束” “因为”一词就表达出下面的话和前面的话的关系。在第十九节保罗勉励信徒要将肢体献给义作奴仆,现在他解释应当这样作的原因。而这里讲的原因是包括第二十、廿一两节的内容,这两节的话都是解释第十九节下的。“不受义的约束”一句构造比较特别,原文的意思直译可作“对义来说你们是自由的”,58即“不受义的约束”。
第六章廿一节 “现在你们以为羞耻的事,你们当时得了甚么果效呢?” 这句话的意思很清楚,但词句的构造不大容易解释。在原文中这两句话的次序调转过来,可以译作“你们当时得了甚么果效,对于你们现在以为羞耻的事?”本来调过来,按中文的次序翻译没有困难,不过因为两句话的关系,可以将两句话都看作是一个问题,如中文的译法;也可以将两句话分开,一句作问题,一句作答案,如此则译作,“你们当时得了甚么果效呢?只是你们现在以为羞耻的事。”解经的人意见很不同,而且两方面都有很好的理由,所以很难作决定;不过整体来说,按词句的构造,仍是像中文的译法比较好。59信徒现在以为羞耻的事,就是他们在信主以前,不受义的约束之时,所作的罪恶之事。这些事对他们毫无益处。译作“果效”的字,原文是“果子”,新国际译本作“益处”。
“那些事的结局就是死” “结局”一词是指目的或者终点,在新约的用法,虽然不一定永远是指“最终的结局”,但这里很显然是包括此意。“死”和“结局”连在一起用自然是指着永远的,或者说属灵的死亡。行叫人羞耻的事就表明此人的生命性质,这人的结局是永远的死亡。永远的死亡的意思是包括今生的和来世的。今生的永死是在今世过一个灵里死亡的生活,来世的永死是永远在神面前被定罪。没有任何方法可以改变此原则,只有脱离这些事,脱离罪和死的权势。如今知道以这些事为耻的人,就表明他是已经脱离罪的权势的人。
第六章廿二节 “但如今你们既然从罪里得了释放,作了神的奴仆” 按词句的表达,这一节跟前一节是相对照的,特别是本节的“如今”,和前一节的“当时”将此对照表明出来。但按内容的性质来说,这节圣经可以说是整段经文的总结。从第十二节开始将自己献上作奴仆的观念就出现了,相信以前我们是罪的奴仆,信主以后我们应当去作义的奴仆。我们有的只是这两个选择,没有可能中立;问题的关键是我们如何选择。现在保罗说,作基督徒的人已经作了选择,事实已经决定了。“得了释放”和“作了奴仆”两词都是表示已成就的事实;而且在我们信徒来说,两个都是被动的行动。60这里和第十八节的内容极其相似的,但有一个重要的分别是,这里形容的更具体。第十八节吩咐我们要将肢体献给义作奴仆,这里说我们已经“作了神的奴仆”。既然作了神的奴仆,就要过顺服神的生活。
“就有成圣的果子” “果子”一词和前一节的“果效”是同一个字,是生命自然应有的表现。作了神的仆人,有服事神和顺服神的生活,当然会有圣洁的果子。“成圣”的意义可参看第十九节的解释。有了圣洁生命的人,要渐渐活出越来越圣洁的生活。
“那结局就是永生” 将自己献给神作奴仆,有了成圣的果子,这样事的结局就是永生。“结局”的意义和在第廿一节的用法一样,是包括今生的目的,也包括最终的结局。“永生”的意义参看二章七节的注释。有了成圣的果子,就能得着永生的结局,这意思并不是说成圣的果子能使我们得着永生;乃是说成圣的果子就显明我们是有永生的人。
第六章廿三节 “因为罪的工价乃是死,但神的恩赐,在我们的主基督耶稣里,乃是永生。” 这节圣经可以说是整段经文的结论,讲明在基督以外,或在基督里的人的结局。作罪的奴仆的结局是死,作义的奴仆,或作神的奴仆,结局是永生,“因为罪的工价乃是死……”。“罪的工价”的意思不是说犯罪所得的工价。保罗在本章圣经内一直是将罪人格化,他用服事罪,作罪的奴仆,一类的词句,这里也是如此。罪如同一个主人,去服事它,它所给的“工价”就是死亡。“工价”一词可以是指军人的粮饷,工人的工资,奴仆的额外津贴,或其它方式的报酬,61主要的思想乃是按着工作应得的报酬。粮饷也好,工资或者津贴也好,都是领受的人应得的分。但是神所赐的永生不是如此。永生是神的恩赐,恩赐的意思是人不应得的时候,神白白赐下来的。神这样赏赐是出于祂的恩典。62这是真正的对比的意义:一个应得的死亡,和一个完全不配得的永生。这永生是在基督耶稣里的。“在基督里”的意义,看前面第十一节的解释,在主基督耶稣里有这样的永生,自然能有圣洁的生活。
40 Murray认为保罗的意思不是说,罪在信徒身上作王,现在吩咐他们要停止容许罪作王;因为这整段经文的教训,就是说罪已经在信徒身上没有王权,所以才吩咐他们不要让罪作王。Rom. I, p.226f. Cranfield认为Murray的观念是因为他忽略了保罗所用的“向罪死”和“新生命”的几种不同的意义,所以他将这句话解释作“不要容罪无拦阻地掌王权”,因为在基督徒的生活中要向罪的权柄发出阻力。Rom. I, p.316, esp. n.2.但其实基本的问题,乃是信徒里面的老我仍然存在。得救的人可以把老我当作死的来看,不再容罪恶掌权;也可以继续容罪掌权。保罗的勉励是,不要再容罪有这样的权柄。
41 Hodge, Rom., p.204. Murray将“必死的身体”只解释作物质的身体,Ibid这样的看法似乎太狭窄了。
42 参看Godet Rom. I, p.251. Lightfoot则因为第12节用过“顺从”的字,及第23节的 是指军人的粮饷,认为这里应解释作军事用语的“兵器”。Notes, p.297。但理由不是太强。看第23节的注释。
43 看Morris对 的解释。不是“好像”,乃是“既然是,就要像”,Rom., p.258, n.65.
44 是present tense, 。是aorist tense.
45 BAGD, , 2.b.
46 Murray将律法解释作普通的律法,而不是摩西的律法,Rom. I, p.278f,但按上下文的关系,没有必要坚持此点。参看下注。
47 Cranfield承认这样的解释是有可能的,但也认为最好的解释是信徒不再被定罪了,所以是不在律法之下,Rom. I, p.320。他的解释与上下文的关系不太配合。
48 Dunn认为在保罗的用法中,“恩典”和“圣灵”差不多是同意字。Rom. I, p.340。关于圣灵和信徒圣洁生活的关系要到第八章才解释。
49 ,aorist tense.
50 Cranfield认为这里用两次 ,是没有必要的重复,Rom. I, p.322. 但其实此重复很有意义。
51 ...... 所表达的。
52 这句话引起许多解经者的讨论。Bultmann认为是很早的时候有人加进去的,如果没有这句话,第17节上及第18节成了很简洁的对照的句子;就因为这句话,一个清楚对照的构造被破坏了。Cranfield很详细的分析Bultmann的理论,指出他不合理的地方。Rom. I, pp.323f.
53 Hodge, Cranfield, Morris等都认为 可以看作 。
54 Kasemann引用Oepke在TDNT的解释说,这里大概是用犹太人的用法:将一个学生交给拉比的教导。Rom., p.181.
55 Cranfield称 为appositive genitive. Ibid. 表示典范的内容就是教义,或者典范就是教义。
56 BAGD, .1.
57 在希腊文中字尾为 - 的名词,如这里的 ,常常是表示动作和过程。R.G., p.151。因此多半作者皆如此看。但Murray则认为此处的重点是讲圣洁的情况。他的一个理由,是保罗这里的教训重点是脱离罪恶,归向正义是一次就应作成的动作。Rom. I, p.234, n.21. 不过按这里整段的教训,虽然是一次将肢体献上,就要永远作义的奴仆,但却没有说,在基督徒经验中真正是如此一次就完全成就的事实。所以这里看作包含有过程的意义,解释作“成圣”,仍然比较好。
58 其中的dative是用来表达关系的,看Moule, Idiom, p.46 及Cranfield, Rom., ad. loc.
59 Murray, Sanday and Headlam NIV, RSV等选择像中文的译法;Cranfield, Dunn, NEB等都将这两句话解释作一问一答。但如果将两句话分开,则第二句是用一个relative pronoun 开始,显得不太自然。大概是因此之故,United Bible Society的希腊文新约就将两句看成一个问题,而两句中间也没有标点。
60 比较第18节的注释。这里的两个动词也是aorist passive的分词。
61 MM,
62 BAGD, ,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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