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罗马书第六章

 

第四段成圣(61839

一·受浸与同钉的意义(6114

罗马书68章的主题虽然是讲成圣,但我们不要把成圣与称义看作绝不相同的两回事。虽然称义与成圣在真理的理论上是有分别的,但从信徒的属灵经历上来说,并非在时间上有很长间隔的两种经验。一般人以为称义之后才成圣。其实“成圣”是跟称义同时开始,却又延续下去的属灵经历,就如本书所说:“但现今你们既从罪里得了释放,作了神的奴仆,就有成圣的果子,那结局就是永生”(罗622)。保罗又称哥林多一切信徒为“在基督耶稣里成圣蒙召作圣徒的”(林前12)。

可见保罗有时把得救的经历与成圣混称,我们在甚么时候成圣并在罪里得释放?在得永生的时候。甚么人才是成圣的人?在基督耶稣里的人。每一个得救的人,不是罪得赦免了吗?不是已经被宝血洗净了吗?难道得救时只得一半洗净,成圣的时候再得其余的洗净吗?没有完全被洗净的人能得救吗?神能称一个不完全洁净的人为义吗?一个已经完全洁净了的人还没有成圣吗?林前130说:“神又使祂成为我们的智慧、公义、圣洁、救赎。”我们因此得救,也因此成圣,所以我们一信耶稣得救,也就在基督里成圣了。不是行为很好之后才成圣,乃是在进入基督里的时候成圣;所以成圣其实是在得救的时候就得着的。不过这不是说称义就是成圣,否则用不着有“成圣”这个名词。但称义仅指我们在神前的地位被算为义,成圣却不只是地位的,还包括生活方面的经历。地位是一次得着的,生活却是一生继续的。称义是入门,成圣是道路。我们不是为着求成圣,所以要过一个成圣的生活;乃是已经成圣了,所以要过成圣的生活。

上一段论称义之道,所注重的是耶稣基督的“血”,本段论成圣之道,所注重的是与主同死同活的信息。基督的血是使我们在神前白白称义的根据,我们不是因为现在比以前好一点而称义,也不是因为良心没有指控我们而称义;我们被称义完全不是根据自己或别人对我们的评论如何而定(参林前44),乃是根据主耶稣基督的血,神以耶稣基督的血为满足,便称一切信祂流血功劳之人为义。所以我们称义完全是在乎耶稣的血够不够满足神的要求,信赖基督的人便得因信称义了。但我们怎样过一个成圣的生活呢?要与主同死同复活,这是成圣生活的根基,也就是这里所要讨论的主要信息。

1·受浸(615

受浸(洗)是表明我们已经与基督同钉死同复活了;所以保罗在讲论信徒如何过成圣生活的时候,首先用受浸的意义作为例解。

12  本节是连续上文的论题作进一步阐释的,既然人称义是因着信,不在乎行为;既然亚当不如基督,“罪在那里显多,恩典就更显多。”那么我们是否可以仍在罪中继续犯罪,好叫主的恩典显多?(或说我们可否仍然犯罪,好显明神是乐意饶恕人的呢?)“断乎不可”。因为所谓“罪在那里显多,恩典就更显多”,不过是说明主耶稣救赎之功劳如何超过人的过犯,足够抵消我们的过犯有余而已,却绝不是说蒙恩的人可以靠着祂的恩典放纵私欲。

另一方面,我们称义,既不在乎行为,为什么又说我们不可以随便犯罪呢?第2节下半说明了它的理由,就是因为我们已经与基督同死同埋葬同复活。

2   在罪上死,原文是向罪死,英钦定本作dead to sinN.A.S.died to sin(死了的意思)。不但表示刑罚已受了,可以免刑了,而且表示我不再需要为罪作什么了,不再听凭罪的驱使而为罪效劳了。

注意从本章开始,特别多用单数的罪字,不像上文屡次用复数的罪,以证明人的罪的众多。并且在本书68章中这单数的罪hamartia是被“人格化”了的。“罪”本是指人的错误的作为,但在这几章中,“罪”却被用作一种会驱使人支配人去作不当作之事的一种性质。它有一种经常运行在我们里面的倾向叫我们去犯罪,自从亚当犯罪以后,这种倾向于罪的性情就一直在人的生命中(就是原罪)。

3            使徒保罗根据浸礼之仪式所表明之意义,以说明信徒不可以在罪中之理由,然则浸礼之仪式所表明的意义是什么?

A·归入耶稣的死(63

3     虽然我们自己没有真正的死了,但主耶稣在十字架上为我们而死,我们因信“归入基督耶稣的人”,也就归入祂的死里而算为死了。

有一种游戏把参加的人分作两队,中间划一道界限和一定限度的距离,两方面的人都要在所划的界限内设法用手碰到对方的身体,一碰到了,那个人就得归入胜利的一方,算为他们的人,直到把对方其余的人都并过来。这种游戏的名字叫做“永不失败”。因为无论谁一被人碰到身体,他就失败,但他一失败就立刻归入胜利的一方,成为胜方的人。

我们归入基督的死也是这样,我们原本是在掌死权的魔鬼手下,但一经基督钉痕的手摸着我们,我们就立刻归入祂的胜利里,成为那一边的人。这样,我们这已经归入主一边的人,怎能仍站在罪一边,仍在罪中活着呢?“断乎不可”

B·表明与主一同埋葬(64上)

4 “埋葬”是证明了死的实在,没有人会把活人拿去埋葬,也没有人死了不拿去埋葬。既然死了,就与世界断绝了关系;在神那一边,因我们已经死了,就不会再看见我们的罪了,在我们这一边,也因为已经死了,就不再在罪中活着,而已经与主同埋葬了。

C·表明主同复活(64下)

4   同死同埋只是消极方面不再在罪中,同复活则是积极方面接受了基督的新生命。实际上,我们因信得救的经验,就是灵命从死里复活的经验。

我们怎能不在罪中生活,怎能一举一动有新生的样式呢?在祂的新生命里活着,就自然地一举一动有新生的样式,就如一个生活在中国的中国人,不必去设法使自己像一个中国人,他的一举一动,思想情感,自然地都像一个中国人。

D·表明与主联合(65

5     “形状”原文homoiomati,在514译作“预像”,腓27译作“形像”,注意本节之“形状”与上节的“样式”互相映照,说明我们所以能有新生的样式,是因为在祂复活的形状上与祂联合。

“联合”,原文sumphutoi“种在一起”,或“长在一起”的意思,英文钦定本译作planted together。我们所以和祂一同复活,因为我们已和祂的生命联在一起,栽植在一起,我们和祂已经变成是“同根生”的了。

2·同钉与同活(6611

这一小段的论题,与上文15节其实是相同的,不过上文使徒保罗是以受浸仪式所表明之意义作为例解,来说明与主同死同复活之真理,本段却作正面的讲解,所以有些话是类似的,可说是一种不同方式之重复。

例如:667的话和23的话,在意义上是相似的,都是论到我们既在罪上死了,脱离了罪,就不可犯罪。684节的意思也相似,都是论到与主同复活的经历。61165的意思也是一样的相似。

所以这两小段是同一信息,只是讲解的方式不同,而在意义上却互相补充。

6     在此告诉我们怎样脱离了罪,不作罪的奴仆,这不是凭我们自己的努力和工作,是主耶稣将我们的旧人与祂同钉在十字架上。注意本节中的:

A·“旧人”

指那个以“我”为中心的旧生命(或称肉体、我──220;524),就是亚当里的一切旧造。它常接受“罪”的要求,使身体去犯罪。基督受死的时候,不但将我们的罪钉在十字架上,也将我的旧人钉在十字架上。这似乎使人觉得有些抽象,主耶稣死的时候,我们还未生出来,祂怎么把我们的旧人钉在十字架上?其实这就和得救的经历一样,我们怎么得赦罪?主耶稣不也是早在我们生出来之前,已经为我们的罪死了吗?但我们今天信的时候,祂在十架受死的功劳便发生在我们身上。照样,主耶稣将我们的旧人与祂同钉十架,也是在一千九百多年前已经成功了的,当我们信的时候,也就成为我们的经历。所不同的是:主耶稣为我们的罪死,是救我们脱离罪刑,主耶稣把我们的旧人和祂一同钉死,却是为救我们脱离罪的权势。

这里的同死同活是包括性的,正如罪是包括性的一样。我们因为在亚当里而成为罪人──“在亚当里众人都死了,照样,在基督里众人也都要复活”(林前1522)。我们怎样在亚当犯罪时成了罪人,照样也在基督被钉死时也钉死了;所以基督的死是总括一切的,祂的复活也是总括一切的。正如亚伯拉罕向麦基洗德献了十份之一,利未也就在亚伯拉罕身中向麦基洗德献了十份之一(来7410),因为亚伯拉罕包括了利未。所以我们的旧人与基督同钉死,绝不是一种理论,乃是基督所成就的事实,是包括在基督的救赎工作之内的。

B·“罪身”

指喜欢犯罪之身体。“罪身灭绝”N.A.S.译作body of sin might done away with。吕振中译本译作“使罪的身体,无能为力”。新旧库译本却把“灭绝”译作“失效”。该原文字根katargeoo是废弃无效之意。在弗215及罗33译作“废掉”,提后110译作“废去”,路137译作“白占”(何必白占地土呢),林前128译作“无有的”。由此看来,使徒的意思当然不是说旧人与主同钉的结果使肉身消灭,乃是说旧人与主同钉的结果,使“罪”对身体之控制失效,不能再驱使身体去犯罪。换言之,身体不再作“罪”的工具与奴仆了。

C·“罪”

是单数式的,上文我们已提到67章中多次将罪当作“人格化”的用法。这里说“不再作罪的奴仆”,这罪就是被人格化了的,因它会叫人作它的奴仆,其实际意义就是它会控制人、奴役人。

人类从亚当犯罪之后,就有犯罪的律在我们身体中。本书7“肢体的律”其实就是这所说的“罪”。当我们还活着的时候,这肢体中犯罪的律,就在肉身的生命中;叫我们犯罪。主耶稣怎样救我们脱离这犯罪的律,不作罪的奴仆呢?在我们还在肉身活着的时候,怎能不受这罪的倾向支配?祂把那个主宰我们身体的旧人(自我)钉死在十字架上。罪,肢体中的律,犯罪的倾向,虽然仍在我们身上,但身子的旧主人已经死了,由新的主人管治了,这新主人不在罪的权势之下,祂不会听凭“罪”的要求,让身子去作罪的工具。这就是说我们这个身体不由旧我支配,而是由新我主宰,由基督的新生命所管理。什么时候我们确信基督已经把旧人钉死,就必然确实地让新生命主宰我们。

注意,在此所讲的不是指将来,是指已经成功的事实,是基督所成就在十字架上的。不过,我们若还不承认基督已经成功的事实,不信旧人已与主同钉死,我们就还不会真实地让基督在我们生命中作主作王,我们就必定还是无知的容许“罪”在我们身上作主,受它的支配。我们必须确信“我”已经与基督同钉死了,然后“旧我”对我这全人才全然不能再作任何主张,“新我”(基督的生命)才能全然取代了旧我的主权,而使我们的身体服从圣灵的要求,不顺从“罪”的要求。就以得救的经历来说,我们什么时候确信我们的罪已经在基督钉十架时受了刑罚,什么时候我们的良心便不再受罪的控告,得着安息;但一旦我们怀疑我们的罪是否包括在基督十架的刑罚里面的时候,就随时可能落在撒但的控告中,失去安息。

7     这意思就是已死的人是脱离了一切罪的私欲、刑罚和它的权势了。任何人、任何事不能向死人提出任何要求。虽然在我们身体上,还有肢体的律,但是那主宰身体的“我”既已死了,“罪”就无法向那不能犯罪的新生命(新我)要求甚么。但我们必须继续地站在已死的地位上,天天借着信心与基督同死,旧我才不能作主,“罪”在我们身上才没有权势。我们几时不站在死的地位上,还看旧我是活的,“罪”就立即恢复它在我们身上的势力,基督的新生命就在我们里面受压制了。

中日战争的时候,有人逃兵役,找人顶替。某人的替身已战死,第二次再遇征兵,他宣告某人已战死,于是他不再在征兵条例的权力之下。但什么时候他否认他已战死,征兵法例便立即对他生效。

旧约以色列人在十二支派中设了六座逃城。凡误杀人的可以住入逃城,躲避报血仇的前来追杀,但住逃城的人若离开逃城,报血仇的人就可以杀他(书20章全)。逃城是基督的预表,我们天天活在基督里,罪在我们身上就失去权势。反之,我们若活在旧生命里,就是把自己放在罪的权势之下。

8这意思就是我们若因信经历了旧人与祂同死,就必知道如何藉信经历与祂同活了。同死只不过是消极地不作罪奴,不受旧我的主宰;同活却是积极地接受基督在生命中作王,作义的奴仆。

9节是解释为甚么我们若与基督同死,就必信与祂同活;因为“基督既从死里复活就不再死”,即不需要再死(只死一次),也不再留在死里面。祂既复活,证明死对祂不再有权力,也就是说祂为罪所受的刑罚已经罚够了,不能再留祂在死里面了。若基督为我们死了却没有复活,那么我们的旧人和祂同钉死就毫无意义,因为我们不能有份于神的生命,也就没有“新人”可以取代“旧人”作我们的主宰。但基督既复活了,证明祂已胜过死的权力。这样我们既在祂的死里同死了,也就必在祂的活里有份于祂的生命。

10    这意思是:祂只一次向罪死,为我们的罪满足了神公义的要求,就终了罪的权势;向神却永远活着,永不再有什么因素使祂与神有任何阻隔了,祂要永远与神合一地活着。

既然基督是这样地只一次死,又向神永远活着,我们在祂里面与祂一同死了又一同复活。所以,我们就当在实际生活上,向罪看自己是已经死了的,不必再听从它的要求,也无权作主答应它的要求;向神却当看自己是活的,应在祂里面与祂一同活着,且是已经有了新主人的,是应当且能够顺从新生命而活的。

3·奉献自己(61214

这几节是根据上文的讨论作出的结论,这结论就是我们应当把自己献给神,才能真正过着与主同死同活的生活。

A·不让罪作主(612

12    要把自己献给神之先,应当在消极方面不容罪在我们身上作王,不要让罪在我们身上掌权,不要受罪的控制支配。既然我们的旧人已经与基督同钉死,既然基督已经复活,既然我们有份于基督的新生命,我们的身子已由新人作主,所以不当容罪在我们必死的身上作王。罪在我们身上已无合法的权利要求我们作什么。注意:“不要容”表示我们可以自己来决定要不要,虽然按基督所成功的事实来说,已经把我们的旧人与祂同钉十字架,按法理上说它是已经死了的,但我们仍有选择的自由,我们可以借着信,承认基督所作成的事,算自己是死的,让基督掌权;也可以不信而不算自己已经与主同钉,而自己活着,又容“罪”在我们身上作王,顺从私欲。

“身上”即下句的“身子”,指身体。如果我们不看旧人已经死了,不承认基督死时已经把旧人同钉死,那么“罪”就仍然可以利用我们自认旧人未死而运用它的权势,使我们顺从身子的私欲,即顺从身体上各种超越常轨的要求(私欲原文是多数式的)。而新生命在我们身上那种要顺从圣灵的要求,便被压制得无能为力了。

B·要献上自己将肢体作义的器具(613

13    本节有两种“献给”

1·将肢体献给罪作奴仆,
2·和将肢体献给义作奴仆。

“献给”表示出于甘心乐意的给予。

从前作罪奴的时候,是不得不犯罪,罪作了我们的主。但如今既蒙救赎,向罪已经死了,已经脱离罪的辖制──脱离了不得不犯罪的情形,只要不把肢体“献给”罪作不义的器具,罪就必定不能作我们的主了。所以使徒在此的劝勉是一种很自然的情理。既然与主同死,当然不把肢体献给罪;既然与主同活,当然要将肢体献给义作奴仆了。

注意,使徒要我们怎样将肢体献给神作义的器具──“要像从死里复活的人,将自己献给神”。不是将旧造的献给神,那是不合宜作神的器具的。乃要将新造的──从死里复活的──献给神作器具。正如垃圾桶永远不适合作洗脸盆一样,神所能用作义的器具的,是在基督里新生的生命。“要像从死里复活的人”──另一个意思是要像一个已经死了的人,站在新生的地位上来事奉神。对于一个已经死了的人,我们绝不再对他有甚么希望和要求。我们也当存同样的态度,不再希望那个旧我能为主作甚么,乃要善于培养新的生命长大,可以作为义的工具。

C·小结(614

12    12节所称“不要容罪在你们必死的身上作王”与本节“罪必不能作你们的主”意义相同,只不过换一种讲法罢了。

12节是劝告,本节则是断言。如果信徒拣选神,不容罪作王的话,使徒就断定:“罪必不能作你们的主。”“因为你们不在律法之下,乃在恩典之下。”为何不在律法之下,在恩典之下,罪就必定不能作我们的主?因为在律法下的人是靠自己努力胜过罪,结果反而更在公义的律法下显出人对罪的无能。这就如比武的双方,实力悬殊。若他们还没有比过武,实力如何悬殊,还不明显,一经比武之后,败的一方便弱态毕露,无可掩饰了。但在恩典之下,不是靠自己行善胜罪,乃是靠主的拯救胜过罪。所以罪必不能作我们的主,因为主已经胜过罪恶和死亡了!既然这样,我们就当按着恩典之下的原则生活为人了。

问题讨论

称义与成圣有什么不同?受浸的意义表明什么?比较15节与611节的信息之异同。“旧人”“罪身”、与“罪”有什么分别?信徒与基督同钉死是将来的经历,还是已成的事实?怎样应用在生活上?

二·罪奴与义奴(61523

1·两种奴仆的定义(61518

15    试将本节与本章第1与第2节首句比较,就可见两节经文在意义上是很接近的,并且这两节很明显地把本章分为两段,而各自成为分段中的小引。

这两处经文是保罗自己提出的两个问题,上文保罗已经回答了他自己所提出的第一个问题,就是:我们既因信称义,可以仍在罪中,叫恩典显多么?断乎不可;因我们已经与主同死同复活,已经不在律法之下,乃在恩典之下。在此,保罗开始提出第二个问题,并加以回答:……我们在恩典之下,不在律法之下就可以犯罪么?”回答也是“断乎不可。”为什么“不可”,因我们如今虽不作罪的奴仆,却作义的奴仆,所以16节开始就提到两种奴仆。

16    使徒先为“奴仆”下一个定义,就是“顺从谁就作谁的奴仆”。虽然世人不承认自己是罪的奴仆,但他们却在不断地顺从罪,所以世人虽否认自己是罪奴,事实上却是罪奴。若不作罪的奴,仆就当不顺从罪,而顺从神的道,“作顺命的奴仆”。顺从罪的结果是死,作“顺命之奴仆”的结果是“成义”,这是两种奴仆的意义。

1718  17节说出我们从前当然地作了“罪的奴仆”18节则说明我们如今也当然地作了“义的奴仆”

使徒保罗并不把任何人列为例外,他是一概而论,一切信徒未得救之前都是罪奴,得救之后都是作义奴。

世上一切的人,总是作奴仆的,不是作义的奴仆,就是作罪的奴仆。现今信徒既然领受了“所传给你们的道理”,就是义的奴仆了。从前因为顺从罪,所以当然是罪奴。如今则当然地作了义的奴仆,因为已经顺从了使徒所传的真道──人会成为基督徒,起码顺从了十字架救赎之道。

2·劝告(619

19    本段的劝告实际上是把13节的教训加以发挥,更详细的指明为甚么要将肢体献给义作奴仆。

为什么保罗说因他们“肉体的软弱”所以照人的常话对他们说话?这“肉体的软弱”其实就是指活在肉身中的人对属灵的事难以理解,所以“就照人的常话”对他们讲解。

保罗借用信徒未信主之前,那种为不洁不法作奴仆之精神为例解,以勉励信徒,如今应当照样将肢体献给义作奴仆;事实上如果信徒能用从前犯罪那种程度的“热心”来爱主,教会的工作必远较现今进展得更快更广。

3·罪奴与义奴的结局(62023

2021  这两节论作罪奴之结局是:

A·不被义约束,即良心对神公义的要求毫无感觉。
B·所行的是羞耻的事。“现今所看为羞耻……”表示当时却不以为耻。
C·灵性的死,并要进入永死。使徒是在讲述信徒已往的情形。那些信徒既然还活着,在此所称的“死”,当然是指灵性的死,及将来的永死。

22    作罪奴仆的结局既如上述,作“神的奴仆”的结局怎样呢?那结局是:有成圣的果子。在此所指的不是多种果子,乃是一个果子,就是“永生”(果子原文karpon是单数式)。所有从罪里得释放的人就当然的作了神的奴仆,就有永生,这“永生”就是成圣的果子,它包括了因领受永远之生命而有的各种圣洁的果子和品德。

23    本节是全段总结。

作罪奴仆的结局是死,作神奴仆的结局是得着永生。罪是按工价给人报酬,结果因人不能作什么善工,反而只会犯罪,便按着神的公义得着他们当得的工价就是死;但神却在“工价”之外给人预备了恩赐,于是信的人便在耶稣基督里得着永生。这样我们既因信基督而有了永生的果子,岂能仍作罪的奴仆,不将肢体献给义而作义的器具么?

问题讨论

比较15节与1,2节。留心它们在意义上是否接近?使徒怎样给“奴仆”下定义?我们是怎么成为罪的奴仆或义的奴仆的呢?要怎样作义的奴仆?作罪的奴仆和义的奴仆有什么不同的结局?―― 陈终道《新约书信读经讲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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