阿摩司书第一章
诠释
壹 标题与主题(一1、2){\LinkToBook:TopicID=120,Name=壹 標題與主題(一1、2)}
贰 罪恶的宣判(一3-二16){\LinkToBook:TopicID=121,Name=貳 罪惡的宣判(一3-二16)}
叁 以色列受审(三至六章){\LinkToBook:TopicID=134,Name= 以色列受審(三至六章)}
肆 败亡与复兴(七至九章){\LinkToBook:TopicID=154,Name=肆 敗亡與復興(七至九章)}
壹 标题与主题(一1、2)
本书正如一般的先知著作,是以历史的引言作为标题,述明先知的出身,以及他所处的环境。但是本书简明的标题应为“阿摩司的话语”,然后再解释他的话语来源、性质及对象。照原文字句的排列,先提他的身分:“提奇亚牧人中”;再述他的话语是默示,有关以色列的。论以色列,才述明那时机,犹大与以色列的王朝,可见这些有完善的层次。至于这些层次,是否以后补充的,虽无法作确实的断语,却向读者有清楚的交代。
第二节可谓本书的主题,指耶和华公义的审判。本节分上下两句。上一句有同义的对偶:锡安与耶路撒冷,吼叫与发声。下一句也有同义的对偶:草场与山顶,悲哀与枯干。所谓“同义”,是指类似的情况。上句是行动,下句是后果。吼叫是很令人震惊的,但“发声”似不够强烈,其实原意为雷轰,确惊天动地,是耶和华显现的景象。神公义的审判已经来临!
“当犹大王乌西雅,以色列王约阿施的儿子耶罗波安在位的时候,大地震前二年。”(一1上)
犹大的君王乌西雅登基,大概在主前783年,他在742年才离世,只是最后若干年因病居住在别宫,不问政事,完全由他儿子的约但摄政。约但可能在757年已经实际当权了(参阅王下十五5)。但是本节并未提及约但,可能阿摩司的先知工作较早。试看何西阿书及以赛亚书开端,都特别提说约坦,可见一斑。所以阿摩司必比这两位先知早几年。
在乌西雅王同时,以色列王耶罗波安二世在位。如果参照列王纪下第十四章二十五节及阿摩司书第六章十三节,耶罗波安二世正得着战争的胜利,社会安定,经济繁盛。虽然有升平的气象,在边界并非完全安靖,因为亚兰(叙利亚)与亚扪人已有侵犯的举动(一3、13)。
“在大地震前二年”,大地震在以后的先知著作中曾经提及,撒迦利亚书第十四章五节可以见到。根据考古资料,可照夏琐(Stratum VI)及撒玛利亚两地的发掘,估计约在主前761年。1所以本书的日期大约在那几年之内。
关于地震,在第二章十三至十六节似乎描述同一件事。有些学者认为地震的事件之后,本书再加以补充,尤其是第七至九章的五大异象。事实上,第九章一节所描述的,似也指地震的现象。2大地震一定对先知有极大的印象,也影响他传神审判的信息,所以成为本书特殊的背景与场合,确是无可讳言的。
“提奇亚牧人中的阿摩司得默示论以色列。”(1节下)
先知阿摩司是提奇亚人,却在以色列北国传道,他工作的场所,离家乡相当遥远。提奇亚是在耶路撒冷以南(现代的地名为Hirbet Tequ_),所发现之陶器,在铁器时代或早期的铜器时代。3提奇亚离伯利恒也不远,只有七公里,是在伯利恒的西北部,有一通道(Ascent of Ziz)可到达死海的西岸,与隐基底毗邻。这地也是犹大的旷野边,向西才有耕地。照撒母耳记下第十四章二节,提奇亚以智慧闻名,约押从提奇亚找到智慧的妇人,带至耶路撒冷,向大卫王说项。在历代志下十一章五、六节,提奇亚有筑成的保障,为军事重镇。犹太拉比传统与中世纪经学家曾设法在北国寻觅阿摩司的家乡,却没有充分的证据。4
犹大的提奇亚确是牧羊人理想的住处。在本书第七章十四节,阿摩司也自承为牧人。本节的“牧人”一词,只在列王纪下第三章四节出现,那是指摩押王米沙牧养许多羊的工作,每年将十万羊羔的毛和十万公绵羊的毛,给以色列王进贡。这还不止在大规模的牧羊,而且可能指祭司的职分,“牧丈”或“牧长”为宗教的职任,尤其参考乌格利古文(Ugarit)的用词。5这在本节所用的牧人(Noqed),与寻常的牧人(Roeh)不同,确是事实,可能他大量畜牧,经营羊毛的出售。
阿摩司是否为“亚玛斯雅”名字的简称(代下十七16),也有学者作不同的臆断。这名字的原意为“耶和华的扶持”(或保护),所以有感恩的涵义。6有人认为本节未指出他父亲或曾祖的名字,可能出身微贱。其实这也不可一概而论。在若干先知著作中,未提出先知的家系也有例可援,如俄巴低亚,哈巴谷及哈该。在此处以色列北国的君王耶罗波安,列出他是约阿施的儿子。但是南国的犹大王乌西雅,却未指明他是谁的儿子。这并不是说明他的出身不如耶罗波安。可能本书的写作未特别注意这一点。
“得默示”,是指先知属灵的经历,那是先知特有的意识,在第七章十二节祭司阿玛谢称呼阿摩司为“先见”,是同一个字。那是带着讥刺的口吻,却说明先知自身所强调的经验,他确实看见神特有的异象,作为信息的依据。
这里的用字(Hazah),有一同义字(为Roah)出现(七1、4、7,八1,九1)。这二者同样指先知的经历:“看见”,而后者却在本书中常以第一人称的用法。因此,从文体评鉴的方法来看,凡用第一用词(Hazah)的,为以后补充的资料。7其实这样说法未免武断。因为这两个用词常是相提并论的,未必可作这样的结论。第一用词既并未专指异象,所以不能将第七至九章的五异象归类在补充的后言。
“他说:耶和华必从锡安吼叫,从耶路撒冷发声。”(2节上)
“他说”,似乎是另一项开始。这该指先知阿摩司,是别人提他呢?还是他自己以第三人称来叙述信息?本节是诗歌的文体,与阿摩司信息的体裁并不一致。也有人提出一项研究,这里有锡安与耶路撒冷,也不大像阿摩司的口吻。至于下半节,枯干的旱灾,并非阿摩司警戒以色列的话。因此,有的认为像约珥的预言。8但是这无法有甚么凭证,事实上,第二节作为本书的主题仍十分与全卷的内容吻合。所谓诗歌的文体,在本书其他部分也曾出现(如四13,五8、9,九5、6等)。耶和华虽在耶路撒冷发声,究竟是针对万民的,不只对犹大或以色列。
这是耶和华公义的声音,如狮子一般吼叫,正如本书第三章八节所重提的。为甚么耶和华的声音发出锡安与耶路撒冷呢?因为那里有圣所,是耶和华居住的所在(参阅诗五十篇)。而阿摩司是见证人。那么谁是会众呢?这里并未指出,但必是面对全地的人,都应恭听神大而可畏的声音,这不仅是发出森林的吼声,更是震动大地的雷声,听见的人无法充耳不闻,必在惊惧中战抖,因为耶和华真正显现了,谁能在神面前站立呢?
“牧人的草场要悲哀;迦密的山顶要枯干。”(2节下)
牧人的草场是牧人的生活范围,也是他们最关怀的。迦密的山顶是北国的森林地带,该是最丰饶的区域。如果“山顶”或译作“首领”,那么牧人与首领都可能指北国的君王。那么,悲哀与枯萎就是王朝衰落的情况了。如果这只是自然界的现象,必指耶和华的审判,使他们失去生机。这样的情形也实在太严重!耶和华是烈火,使草场林区都呈一片焦烁的荒凉。“悲哀”在何西阿书第四章三节也有类似的说法,是地土本身在悲哀之中。
这是阿摩司信息的主题,采用诗歌的形式,是否为供礼拜仪式中念诵的呢?先知的信息好似狮吼与雷轰一般,其后果会带来破坏或毁灭性的恐惧与悲哀,因为这是神的审判,不是只在于宣告,也在于行动。这正如诗人所说:主耶和华阿,你若究察罪孽,谁能站得住呢?(诗一三○3)
这主题也带出神的威荣,以及为神发言者的权威。这是先知针对当代的时势,也预言着未来世界的结局。本书就以耶和华的话为权威的真理。第一、二章有“耶和华如此说”,在第七至九章有“主耶和华指示我”(七1、4、7,八1)。其他有“话说”的字样(如三1,四1,五1),都强调耶和华所发出的声音。
1 Yigael Yadin, Yohanan Aharoni, Ruth Amiran, Trude Dothan, Immanuel Dunayevsky and Jean Perrot, Hazor II: An Account of the Second Season of Excavations, 1956 24-26, 36-37.
2 地震 (Ra&esh) 也在第九章一节出现。
3 Martin Noth, "Das Deutsche Evangelische Institut fu/r Altertumswissen-Schaft des Heiligen Landes Lehrkursus 1956, "Zeitschrift des deutschen Pola/tina-Vereins, 73 (1957) 3-4;Arnulf Kuschke, "Beitra/ge zur Siedlungsgeschichte der Bika', "74 (1958) 9-10,有关铁器时代的推断,参阅Paul W. Lapp, "Polestine:Known but Mastly Unknown," Biblical Archaeologist, 26 (1963) 124; Hans Joachim Stoebe, "Das Deutsche Evangelische Institut fu/r Altertumswissenschaft des Heiligen Landes, Lehrkursus 1964," Zeitschrift des deutschen Pala/tina-Vereins, 82 (1966),16.
4 Hans Schmidt, "Die Herkunft des Propheten Amos," in Karl Budde zum Siebzigsten Geburtstag, ed. Karl Marti, Beihefte zum Zeitschrift fu:r die alttestamentliche Wissenschaft, 34 (1920) 158-71. Salomon Speier, "Bemerkungen zu Amos," Vetus Testamentum, 3 (1953) 305-10.
5 Ugaritic Texts, cited in accord with the enumeration in: Corpus des tablettes en cuneiformes alphabetiques decouvertes a& Ras Shamra-Ugarit de 1929 a& 1939. 2 vols, ed. Andree Herdner, 1963, 55.
6 参阅 Richard S. Crips, A Critical and Exegetical Commentary on the Book of Amos, 1955, 10.
7 Hans Wildberger, Jesaja, 5-6.
8 Alfred Bertholet, "Zu Amos 1:2," in Festschrift G. Nathanael Bonwetsch, 1918, 1-12. Artur Weiser, Die Profetie des Amos, Beihefte zur Zeitschrift fu/r die alttestamenthiche Wissenschaft, 53 (1929) 79-83.
贰 罪恶的宣判(一3-二16)
本段应分为三大分段,耶和华藉先知宣判的,有邻邦的罪恶(一3-二3),犹大的罪恶(二4、5),最后以色列的罪恶(二6-16)。在每项宣判的信息中,都有共同的特点。第一,传信息的方式;第二,一般性的宣判;第三,特殊性的指责;第四,宣判的内容;第五,传信息的结语。在第一、二及五项,话句全部相同,第三、四项各别不同,但结构相像,在前半句都一样。最后对以色列宣判语,在形式与内容上不尽相同。
(1)传信息的方式:“耶和华如此说:”(一3、6、9、11、13,二1、4、6,三11、12,五3、4、16以及七17)。除第一、二章之外,别处加上“所以”(三11,五16,七17)。“因为”(五3、4;中译本、国语和合本并无译出)。除第五章四节以外,都指审判的信息。
这种方式是含有代表的身分来传话。在其他书卷中,耶和华是“万军之耶和华”,在耶利米书共有五十五次,哈该书内五次,撒迦利亚书内十七次。在阿摩司书中只一次(五16)。所以这种方式(Batenspruchformel: messenger, Speech formula),是文体评鉴中十分重要研究的资料,说明先知文学的特性,有这传信息的方式。
(2)一般性的宣判:“三番四次的犯罪,我必不免去他的刑罚。”这是以数字累进的算法,表明罪恶多而又多,真是恶贯满盈,无可宽宥。“四”可由一只手数点另一只手的四个指头(除大姆指外),历历可数。这些都是事实,自然无可推诿。这种数字的算法,原是智慧文学论述的格调,1或指自然的现象(箴三十15、16),或指信仰的经验(诗六十二11、12;伯五19-27,卅三14、15)。圣经之外的数据也甚多。2
阿摩司用这方法,并未指出三项与四项的罪恶,事实上在每项宣判中只强调一项,可见他的重点在第四项,而三项只是笼统的涵意而已。
“我必不免去他的刑罚。”这是表明耶和华的审判是确定的,无可更改,也不能避免的。这是必然的,虽然尚来发生的后果,却是豫期的(Anticipatory imperfect)。有了这句话,以下再加以说明原因:“因为……”。所以在信息中有十分清楚的交代。
(3)特殊性的指责,都是以相同的文法结构来说明,连韵律都相似。虽然都是散文的形式,但上下句子好似诗词一样十分规律,很有力地托出。其中仍不乏对偶的用字来加强语意。
(4)在宣判中,指责各别特殊的罪孽,并且说明无可避免的刑罚,神的公义是绝对的,公正是确实的。神必不免去他们应得的报应。“我必……”这是以第一人称的口吻,是以无上的权威来宣告。
(5)每一次宣判的结语,都以同样的传信息方式:“这是耶和华说的。”但是有三项并不以相同的方式作结,就是对推罗(一9、10),对以东(一11、12),以及对犹大(二4、5)。但在每一项宣判,都提到降灾烧灭其中的宫殿。这是审判的火。对以色列(二6-16),特别详尽,因为这是本段的中心,也是主要的信息。
归纳以上的论点,这些宣判的话有共同的方式,也有迥异的格调。对大马色、非利士,亚扪是一大类,对推罗、以东,犹大是另一类,而对以色列是独成一类的。第二类由经学家作为以后补充加插的部分,3信息方面,从审判的重点转移至罪孽,指责多过预言。对以色列的宣判,也以指责罪孽为主要的警戒语,但是警戒似乎也是不必要的,因为审判是无可避免的。在结语中,“这是耶和华说的”,在中译词与以上各项的宣判相同,其实用词不同(N~um Yahweh英译词常作The oracle of Yahweh),是更正式的言词,常出现在先知著作中。
本书为甚么论外邦的预言?也许作者有意从外邦至犹大,再专指以色列。这是耶和华在历史的作为,说明先知的历史哲学及历史神学的重点。但是在论外邦,却不提亚述,是否故意避免的呢?这些外邦似乎是亚述侵略的计划中以先后为序,依次征服,所以将亚兰与非利士置于前端。研究埃及古物中,可以发现一些所谓“咒诅文”(Execration texts),专为咒诅外邦之君臣与人民。这是主前第十八世纪,埃及的中世纪王朝(Egyptian Middle Kongdom),在陶器上,有碗碟及水壸(高约卅一至卅五公分,直径至少有十公分),刻有战俘跪着,双手反缚在背面。文字刻在前后,从人体的颈部至膝盖,注明人名地名,都是背叛埃及的“暴徒”。在礼仪中埃及王或祭司必须将这些陶器摔破粉碎,表明那些叛徒完全消灭。这种迷信也在叙利亚等地实行。有时在外交盟约缔订时,也制有腊像,男女及牛兽,加以击打、火烧,尽各种侮辱为能事。所以阿摩司也采用这种方式,作为咒诅的对象,却不是迷信的举动。他只以先知咒及宣判的论调,预言外邦必将在耶和华的审判之下。4
阿摩司的信息,不是只表明人对外邦的憎恶与咒诅,他是在宣告耶和华在历史中启示祂公义的旨意与作为。神的大能治理以色列与外邦,祂的真理表达在先知的信息中。
阿摩司的信息(一、二章),是否在特殊的场合中作为一种咒诅的礼仪呢?以色列有圣约的礼仪,神与祂的选民立约,而祂的选民必将重申圣约,向耶和华誓忠,就成为圣约续订的礼仪(Covenant Renewal festival)。在礼仪中,以色列人必须重新温习耶和华的救恩,也因神的公义受警戒。他们如果叛逆,就与外邦人无异,必同在咒诅之下。这是申命记第二十七章十五至二十六节所强调的,不容忽略。这里先知的信息是否有祭司的礼仪来表达呢?
根据列王纪上第十二章卅二节,为耶和华守节是在秋季,收获之后,为表明感恩。守节是在伯特利。阿摩司书第七章十至十七节,先知出现在伯特利,阿摩司确实有极好的机会,向会众宣布咒诅外邦的话。但是同时,他严责以色列的话也毫不保留地说出来,才使他们经受不起。所以这些咒诅的话是否属于礼仪的举动,似乎并不重要,最重要的在于信息的内容。
这些论外邦的预言,有当时历史的背景。撒慢以色三世(858B.C.-824B.C.)在位第廿一年,约在主前838年,攻打大马色的哈薛,哈薛与他儿子便哈达,不得不从侵略以色列的战事暂缓下来。那是在耶户(845B.C.-818B.C.)及约哈斯(818B.C.-802B.C.)的时代。但是大马色与非利士结盟所以这里的预言,论非利士(一6起),是在论亚兰之后。非利士的迦萨、亚实突、亚实基伦以及以革伦之外,却未提及迦得,因为迦得原在犹大王罗波安时占据的(参阅王下十二18),可能现在也不再有任何军事的价值。早被哈薛侵吞了。在本书第一章十三节,亚扪侵占基列的事,可能的数据在列王纪下第十章卅二、三节。
阿摩司预言的时候,亚兰已在衰败之中。亚兰以前在约但河东的地区征服的,在第八世纪又重新失去了。亚述在主前八百年已经征服了大马色。结果以色列得以摆脱亚兰的威胁,在耶罗波安二世(781B.C.-747B.C.)更可轻取大马色与哈马(王下十四28)。所以那时以色列国力较为恢复,至少有一时的繁荣。
在这段预言中,自亚兰的侵犯(一3起),至亚扪的扰害(一13),都应将日期作为第八世纪的下半叶。本书日期大多臆断为主前760年。
论外邦的预言,与论以色列的预言(五大异象,七1-8,八1、2,九1-4),二者有十分雷同之处。这些审判的预言以地震开始(一1),以地震作结(九1-4)无人可以逃脱,连余数也无存留(一8,二14、15以及九1)。
1 参阅Wolfgang M.W. Roth. "The Numerical Sequence x/x+1 in the Old Testament," Va_tus Testamentum, 12 (1962) 300-11, Georg Sauer, Die Spru:che Agurs. Untersuchungen zur Herkunft, Verbreitung und Bedeutung einer biblischen Stilform unter besonderer Beru/cksichtigung von Proverbia c. 30 Beitra/ge zur Wissenschaft vom Alten und Neuen Testament 84 (1963). Wolfgang M.W. Roth, Numerical Sayings in the Old Testament, Supplements to Vetus Testamentum 13 (1965).
2 Cyrus H. Gordon, Ugaritic Textbook, (1965) 44 (par. 7,9).
3 Werner H. Schmidt, "Die deuteronomistische Redaktion des Amosbuches zu den theologischen Unterschieden zwischen dem Prophetenwort und seinem Sammler," zeitschrift fu/r die alttestamentliche wissenschaft, 77 (1965), 168-93.
4 Aage Bentzen, "The Ritual Background of Amos 1:2-2:16," in Oudtestamentische Studien, 8 (1950), 85-99. 关于这种咒诅文,可参阅Kurt Sethe, Die Achtung feindicher fursten, Volker und Dinge auf altagyptischen TongefaBscherben des Mittleren Reiches, (Abhandlungen der Preussischen Akademie der Wissenschaften, philosophisch-historische Klasse 5, 1926);Georges Posener, Princes et pays d~Asie et de Nubie. Textes hieratiques sur des figurines d~evoutement du Moyen Empire 1940; John A. Wilson's translation in Ancient Near Eastern Text, 328-29; Hans Wolfgang Helck, Die Beziehungen Agyptens zu Vorderasien im 3 and 2. Jahrtausend V. Chr., Agyptologische Abhandlungen 5 (1962), 49-67. Andre Vila, "Un depot de textes d~envoutement au Moyen Empire," Journal des Savants (1963) 135-60. Georg Fohrer, "Prophetie und Magie,"Zeitschrift fur die alttestamenlische Wissenschaft 78 (1966) 25-47. esp. 33, 40-43.
(一)论大马色(一3-5)
“耶和华如此说,大马色三番四次的犯罪。”(一3上)
每项宣判都是以传信者的形式:“耶和华如此说。”这是有绝对的权威,是神自己发言,宣告审判的信息。祂的仆人先知,秉承神的旨意,奉命传信,必须果敢地仗义直言,不可含糊其词。
“三番四次”,多而又多,“三番”已经是不少了,一个整数,而现在更多,恶贯满盈了。这是以数字之方式说明之。
“犯罪”是阿摩司常用的,在旧约其余部分,这个字(Peshe)比“罪”(Hata~)与“罪孽”(Awan)少用。但是在阿摩司书中用了有十次以上(一3、6、9、11、13,二1、4、6,三14,五12)。以动词的方式在本书也有两次(四4)。其他有关“罪恶”的字眼反而用得不多。罪孽或过犯(Awan)(三2)。“罪过”、“有罪的”“罪人”(字根都为Hata~)(五12以及九8、10)。这些原是指法律名词,侵害权益的罪,但是阿摩司所用的“犯罪”一词,在涵义上似乎更加严重。
阿摩司所用的,可能与箴言书比较(共十二次),专指社会的道德,如仇恨、争斗、抢劫等罪(十12,十七19,廿八24,廿九22)。这种罪恶构成社会不安的原因。
“我必不免去他的刑罚。因为他以打粮食的铁器打过基列。”(3节下)
审判是最后的,必不免去他的刑罚。耶和华对以色列还有挽回的余地。当先知祈求赦免,耶和华就后悔说,这灾可以免了(七3、6)。然而以色列仍执迷不悟,神严正地说:“我必不再宽恕他们”(七8,八2);神说:“我必向他们定住眼目,降祸不降福。”(九4)
这里以打粮的铁器来描写他们战争的行为,也说明他们的凶残,置人在铁蹄之下,受压被害。
基列原在雅博渡口之南,以后指约但河东整个地区。如果仅指其地位,是在以法莲山地之过界,东边与亚扪毗邻(士十二1-6)。向北应为玛拿西的地区(王上四13),边界为亚兰之近邻。大概是北基列,为大马色所攻击。
大马色应为亚兰(或叙利亚)之京都,在大卫王时曾被犹大征服,在所罗门王的时代又得独立(王上十一23-25;先可参阅撒下八3-8,十6-19)。在主前第九世纪,大马色时常侵犯以色列,在阿摩司的时代甚为困扰。他曾预言以色列将被掳到大马色以外之地(摩五27)。
“我却要降火在哈薛的家中,烧灭便哈达的宫殿。”(4节)
耶和华必降下灾祸(参阅三6,五17,七9),祂的灾祸是烈火,对以色列,也同样对外邦,因为祂必命火来惩罚(七4,五6以下)。火是吞灭的,必除掉首领与军事领袖。撒幔尼色三世曾描述他怎样将火扔入哈马领袖的官邸,将之烧毁。5便哈达的宫殿也是保障,所以烧灭之后,全城必定陷落(参阅三9、11)。这些首领居住的地方有最好的防御,固若金汤,但不经一击,可见人的狂妄必致败落。
在大马色曾有便哈达三个王朝。第一世是在第九世纪初。他不会是以色列的亚哈王之劲敌,因为那是在第九世纪中叶(参王上二十1-34;王下六24,八7、9)。这个便哈达被哈薛所杀(王下八15)。哈薛也自称便哈达王朝(可参阅王下十三3、24),是与以色列的约哈斯王同时,自主前806年起至700余年(主前第八世纪)。阿摩司是否指这个便哈达,还是哈薛二世呢?哈薛二世应为便哈达四世,因为亚兰王朝以后始终以这两个名字为朝代。
这个便哈达必是侵犯基列,使先知如此气愤与憎厌,他必针对历史的实情而作咒诅之预言。
“我必折断大马色的门闩,剪除亚文平原的居民,和伯伊甸掌权的。”(5节上)
大马色的城门有门闩,必是铜铁所铸造的(王上四13)。这必是十分坚固的,是城门最后防守的关键。这不仅从外面无法打开,甚至在里面也是锁得十分牢靠。士师参孙想打开城门,只有将整个城门,连门扇门框门闩一齐拆下来,扛在肩上(士十六3)。这样门闩却被折断,是耶和华的行动。
亚文平原是在利巴嫩北面的丰饶地带,约书亚记第十一章十七节称之为利巴嫩平原。伯伊甸可能在叙利亚之北部(参阅王下十九12及结廿七28)。以后在撒幔以色三世时被并入亚述的版图。在提革拉毗列色时(733B.C.),大马色有十六区,被划分为亚述之四个省分。
“掌权的”原意直译出来,与居民(或“居住者”)成为同义字,指其中的人们,举国上下均失去保护,好似树木一样被切除锯断,绝了生机。
“亚兰人必被掳到吉珥。这是耶和华说的。”(5节下)
亚兰人是指整个的民族必被掳去,掳到吉珥。吉珥是亚兰人原来的发祥地?还是其他地方?学者无法确定。6以赛亚书第廿二章六节提到吉珥,是与战争相连。但是它的地理环境仍无法断定。阿摩司书第九章七节提起亚兰人出吉珥,如同以色列人出埃及,是历史中重大的事件。
这些地名有无表征性的涵义,也是值得注意的。亚文平原的“亚文”原意为“罪孽”,“伯伊甸”为伊甸之居所,或可译为“快活居”。至于“吉珥”在七十士译本为“选召”,音亦近似,但涵义不甚清楚,不足以解释。
5 Monolith Inscription 2, 89. A. Leo Oppenheim's translation, Ancient Near East Text, 278.
6 William R. Harper, A Critical and Exegetical Commentary on Amos, 20.
(二)论非利士(一6-8)
“耶和华如此说,迦萨三番四次的犯罪,我必不免去他的刑罚。因为他掳掠众民交给以东。”(一6)
论非利士,以迦萨为首;因为迦萨是最重要的城市(参阅珥四4)。这城在非利士最南端,接近埃及的边界。照这里经文的提示,是所来的战俘败卖出去,转运至以东,这样不尊重基本的人权,将人当作商品,是不堪设想的。根据这个动词“掳掠”,原意为“围困”,可能指他们将这些战俘囚禁起来,施以虐待,极不人道。以东有很多铜矿,需要大批工人,所以转卖运来的奴隶,是廉价的劳工,且易驱策。这些战俘奴工原是以色列人,所以更引起先知的愤恨。以赛亚书第九章十二节亚兰与非利士来自东与西,都来侵害以色列人。他们怎可逃避耶和华的审判呢?
“我却要降火在迦萨的城内,烧灭其中的宫殿。”(7节)
这句重复话,在每一项宣判的词句中,第五节对大马色,现在对迦萨,以火焚烧,是战士取胜后,毁灭该地的首领权力,不留丝毫余地。
迦萨为非利士的代表,正如大马色代表叙利亚。迦萨是非利士五大要地之一,可能是最重要的(撒上六17),也在最南端(王下十八8),可通往埃及。
“我必剪除亚实突的居民,和亚实基伦掌权的。也必反手攻击以革伦。”(8节上)
亚实突在迦萨东北卅五公里,也如迦萨一样离海岸线很近。亚实基伦在迦萨与亚实突中间。以革伦的地理不甚确定,可能在亚实突之北面,离海岸线稍远。迦得并未被提及,大概在阿摩司的时代,还没有独立。哈薛曾从犹大夺取(王下十二18)。在乌西雅王的时候,迦得是在犹大管制之下(代下廿六6)。大约在主前711年,迦得是在亚实突属下。7
耶和华的刑罚必临到他们,无论是居民或掌权的首领都必剪除灭绝。神也必反手攻击。“反手”是指祂转过来打击,神是公义的,断不以有罪为无罪,不肯轻易放过他们。
“非利士人所余剩的必都灭亡。这是主耶和华说的。”(8节下)
这是宣判中最后的断语。非利士人中有余剩的,也无法幸免,都不能逃脱。在论以色列的余数,起初还可逃脱,但是最后仍无法免去(四2,八10,九1)。在以西结书第二十五章十六节,又回复这里的预言。
7 Sargon's "Display Inscription," 104. A. Leo Oppenheim's translations, Ancient Near Eastern Text, 286.
(三)论推罗(一9、10)
“耶和华如此说:推罗三番四次地犯罪,我必不免去他的刑罚,因为他将众民交给以东,并不记念弟兄的盟约。”(一9)
推罗是腓尼基的商业城,却有军事防御,以保障海事与贸易。这里提及他们与以东联营买卖人口的恶事,可能也是指战俘作为奴仆,而被任意买卖。他们的罪与非利士人类似。
他们不记念盟约。“记念”一词是先知所常用的,在申命记十三次,以西结书九次,以赛亚书后半部(四十章起)九次。8“记念”指持守,不只是思想的心态。所以立约必需以积极的态度持守确保。
这盟约为甚么是弟兄间缔结的?原来古代的近东地区,结盟缔约就是建立弟兄的关系(参阅王上九10-14,二十32等)。此处也许指推罗与以色列之盟约,是由希兰与所罗门缔结的(王上五15起)。这立约的关系先由大卫建立的(撒下五11)。以后亚哈也与推罗联系(王上十六31)。
这里也可能是指以色列与以东,他们原是同宗的,雅各与以扫是弟兄(参阅创廿五-廿八、卅二、卅三章;民二十14)。在申命记与先知著作中,以东为以色列的兄弟(申廿三8;何十二4)。但是以东与以色列虽为兄弟,却无立约的关系,况且他们两者早已成为仇敌。所以这里弟兄的盟约,是推罗与以色列。
“我却要降火在推罗的城内,烧灭其中的宫殿。”(10节)
这里仍有同样的宣判,在阿摩司的时代还未实现这预言。那时推罗仍向亚述进贡,成为亚述的附庸国,但是那样情形并非延长很久。战火,也是神烈怒的火,终于烧灭他们的宫殿,政权失丧,主权失去,国家因此灭亡。参阅若干先知的信息,这样宣判终成事实,读以赛亚书第二十三章;耶利米书第二十五章二十二节;以西结书第二十六章十五节起撒迦利亚书第九章二节起,有类似的预言,可见先知信息的连贯与合一性。
8 参阅Brevard S. Childs, Memory and Tradition in Israel, (Studies in Biblical Theology, 37) 43-44.
(四)论以东(一11、12)
“耶和华如此说:以东三番四次的犯罪,我必不免去他的刑罚,因为他拿刀追赶兄弟毫无怜悯,发怒撕裂,永怀忿怒。”(一11)
以东与以色列的关系恶化,是在大卫的时代(撒下八13、14),所罗门的时代(王上十一14、15)。他们的争执在提亚拉巴湾的领土问题。在乌西雅的时代(就是阿摩司的工作期间),情形并未好转(王下十四22)。犹大王似在争夺以东的领土,就是在亚拉巴湾之东面,可见以东一向与以色列人为仇。但是以东拿刀追赶兄弟,应在巴比伦征服耶路撒冷的时候,该为主前587年(参考结卅五5、6以及俄14),犹大的难民遭受以东人逼害与杀戮。在俄巴底亚书十、十二节都提雅各为弟兄。约珥书第三章十九节可能也指犹大受以东之残害。如果这段经文真是指那时的情况,就是阿摩司书以后编入的,引起经学家很多的辩论。然则根据前几段论迦萨与推罗,也都提到以东,可能以东早也有这样逼害以色列人的事。
“怜悯”似指同胞手足之情,以东早就没有这样兄弟的情分,所以毫无怜悯可言。发怒的行为是恣意撕裂,也可解为在怒气中作撕裂的行动。“永怀忿怒”也可译为“继续发怒”这是叙利亚译本与拉丁文译本的词法(参阅诗一○三9;利十九18;鸿一2;耶三5)。
“我却要降火在提幔,烧灭波斯拉的宫殿。”(12节)
这段宣告,又与论大马色的相彷。提幔是一个地区(可参阅耶四十九7、20)。这也是一个城市(创卅六15、42;俄9;结廿五13)。提幔与以东为同义字(参阅哈三3)。这里没有提到城墙,因为七、十、十四节都有,译为“城内”,所以提幔可能不是一座城。
波斯拉是以东的重镇,在死海之南端,死海与亚拉巴之间,有若干经文提及(如创卅六33;耶四十九13)。波斯拉与以东一同提及(可参阅赛卅四6,十三1;耶四十九22)。
波斯拉与提幔的地名与地理,却在被掳时与被掳后的著作中多次提及,这两处在以后必十分重要,但是他们的罪恶早经神憎厌,罪恶必遭刑罚,宣判是必有的,他们实在无法逃避神的公义。
(五)论亚扪(一13-15)
“耶和华如此说,亚扪人三番四次的犯罪,我必不免去他们的刑罚,因为他们剖开基列的孕妇,扩张自己的境界。”(一13)
在前几次的宣判中,先指国家或城市,如大马色、迦萨、(亚实突、亚实基伦,以革伦都在迦萨的名下),推罗及以东。但对亚扪是指明“亚扪人”,是特出的。
他们的罪恶是穷兵黩武,在战争中,剖开孕妇的肚腹,杀害胎儿,为断绝兵源,这是古时战争残酷的行为。有时这样的暴行,还不仅在绝兵源,也只是欺凌弱者,凡妇孺及弱者均被杀害,发泄凶暴的兽性(可参阅王下八12,十五16;何十14,十三16;赛十三16;鸿三10;诗一三七9)。
基列在约但河东,雅博渡口之南,为以法莲定居之处,北方为亚兰之毗邻,另一方面也是与亚扪为邻的。耶罗波安二世欲收复基列与亚扪之交界的失地,并不成功(参阅王下十四25、28)。所以阿摩司严责他们扩张自己的境界。
剖开孕妇既是描述战争的凶残,必指亚扪以武力来扩张境界。“孕妇”一词有学者改为“高山”,因为音形相似。9如果这样译法,那么这可指亚扪军队,破基列山地的防势,将高山都可裂开。也可将“高山”指坚固的营垒,都被攻破,足见战争的激烈。这样基列的防势已破,亚扪人可扩张边界,因他们原来就以这地区为他们的疆土(参阅士十一13),他们常想夺取(参阅士十8;撒上十一11)。因此这样经文的评鉴或修改,并不影响经文的信息,也似乎极为合理。
“我却要在争战吶喊的日子,旋风狂暴的时候,点火在拉巴的城内,烧灭其中的宫殿。”(14节)
“争战吶喊”在中译词似指战争中兴奋的呼喊,在攻击中吶喊助兴,为振奋士气,以致取胜,成为胜利的欢呼声,不乏这样的例证(书六5;民十5、6;伯卅九25;耶四19,四十九2;番一16;摩二2)。但是吶喊也可指在痛苦中喊叫(赛十五4;弥四9;何五8)。
战争的吶喊常伴以角声(摩二2),可能是下攻击令(撒上四5、6;耶四19;结廿一27),或以守望者的警戒信号(民十9;何五8)。
旋风狂暴的现象,是有非常的威胁(诗八十三15),表明耶和华显现(赛廿九6;鸿一3),祂的怒气好似旋风狂暴,落在恶人头上(耶廿三19;何八9;又在箴一27,十25)。
在前几段宣判的话,耶和华要“降火”,但在这里,祂“点火”来烧灭。这仍是刑罚的举动,只是用词近似耶利米书(四十九27)。
“拉巴”原意为“大”,是亚扪的京城,以“大”来描绘(撒下十一1,十二16起)。京城与宫殿被毁,国力就会灭绝。
“他们的王和首领,必一同被掳去。这是耶和华说的。”(15节)
他们的王和首领,以后果真被亚述掳去,因为这是历史的事实。“他们的王”一词,有人照字音改为“米勒公”,这是亚扪人的神,那与米勒公有关的是那异教的祭司。这样更改是根据希腊文译本(耶四十九1有“玛勒堪”,番一5也同样有这异教之神名,可能希腊文译本依照这样的名字译出)。在列王纪上十一章五、卅二节及列王纪下廿三章十三节提出亚扪人可憎的神米勒公。而“米勒公的祭司”是七十士译本的译词。10
首领是指宫廷的官员及军事首长,如果“他们的王”指异教的祭司,那就包括全国的领导人物。他们都必毁灭。耶和华必在历史中干豫,施以刑罚,以公义审判万民,作恶者必不能逃脱。
9 “孕妇”改为“高山”,是犹大学者所坚持的,参阅Harper, A Critical and Exegetical Commentary on Amos, 36.
10 Wolff, A Commentary on the Books of the Prophets Joel and Amos, 131, 132.
── 唐佑之《天道圣经注释──阿摩司》
基督教阿们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