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西结书第四十五章
六、圣区与供物(四十五1-25)
本章先论圣殿区域的范围与面积,有祭司的地业、利未人的地业,及属城的地业。这是以色列民族宗教的中心,可说是信仰的焦点(四十五1-8)。
公义的神警告王不可有暴政,应施行公平,有公道的量度,制定正确的度量衡(9-12节)。
王应有当献的供物,人民奉上的,应充分供给圣殿,作公共敬拜之用(13-17节)。
有关洁净圣所,应作适当的预备,守节与献祭,以赎罪为中心(18-20节)。
逾越节与住棚节为两大节期,又是一切节期的始末,礼仪之条例应予注意(21-25节)。
以上分段将本章概要列出,可并为三大段:四十五章一至八、九至十七节及十八至廿五节。兹分别论述之。
(a)圣区的地业(四十五1-8)
本段可谓四十八章八至廿二节之概要,在那里再会有较为详尽的叙述。在用字方面最主要的是“圣地”与“地业”。在叙述中,圣所、祭司之地、利未人之地、属城之地及归王之地。在四十八章也同样的次序依此分述。从归王之地说去,接着(在9节)针对王的信息。
本段论不同之地业,祭司与利未人的工作职责有清楚的区分,原则上与四十四章六节起的论述相同。在他们收入方面以祭司为主(四十四30)。利未人先收十分之一,再将其中什一奉给祭司,在律法的条例提及,此处却没有论述。看来在四十五章仍以祭司为重。重复的论述在四十七章十三节至四十八章廿九节。
“你们拈阄分地为业,要献上一分给耶和华为圣供地,长二万五千肘,宽一万肘。这分以内,四围都为圣地。”(1节)
关于分地,在四十八章九节,是献与耶和华的供地。圣地一定要清楚画分出来,里外都成为重要的圣区。面积全长为二万五千肘,宽为二万肘。一万肘的数字在第三、五节以及四十八章十、十三、十八节。但是七十士译本将数字的字尾改正,成为二万肘,似较为合理。1第三节再重复提到面积,在这全地的圣区中,要分出部分给祭司与利未人。
“其中有作为圣所之地,长五百肘,宽五百肘,四面见方。四围再有五十肘为郊野之地,要以肘为度量地,长二万五千肘,宽一万肘,其中有圣所,是至圣的。”(2、3节)
圣所之地为正方形。长宽各五百肘。这是在四十二章十五至二十节已经列明。
在此处特别列出四围还有五十肘的郊野之地,成为保护圣所之外围,四十八章十七节提到城的郊野,却没有圣所四围的郊野。祭司与利未人的地业在四十八章十、十三节较有详细的尺寸。
圣所是至圣的,因为那是在全地分别出来的区域,是在中心地带,可谓最主要的而且最理想的范围。在四十三章十二节:殿在山顶上,四围的全界,要称为至圣。
“这是全地的一分圣地,要归与供圣所职事的祭司,就是亲近事奉耶和华的,作为他们房屋之地,与圣所之圣地。”(4节)
照四十四章十五、十六节,祭司是看守神的圣所,他们必亲近神、事奉神。他们侍立在神面前,就近神的桌前事奉,守神所吩咐的(参阅四十46及四十三19)。
在本节下,祭司不仅有房屋之地,而且包括圣地一部分,可以作为空地,好像郊野一般(参考书廿一13-18、21、32),可以牧放牛羊,作祭牲之用,这是七十士译本给予的参考,又可参考民数记卅五章三节。2
“又有一分,长二万五千肘,宽一万肘,要归与在殿中供职的利未人,作为二十间房屋之业。”(5节)
利未人在殿中供职,必指全部的圣殿区域。他们的工作没有祭司那么重要,但人数一定较多。他们的地业有二十间房屋。七十士译本更改为“城巿”,而无数目。这样那么大的面积,与圣地一样尺寸,长有二万五千肘,宽二万肘(二万肘已在第一节批注),不再只是房屋,而成为“城”。从前全以色列地有四十八座祭司城。这里似乎将祭司城集中在一处。以前祭司城由祭司治理,但现在这些地业只供他们居住,并不由他们有特权来治理。重点可能是在此。
“也要分定属城的地业,宽五千肘,长二万五千肘,挨着那分圣供地,要归以色列全家。”(6节)
属城的地业,是指耶路撒冷城,长度与圣地一样,但宽度只五千肘。如果圣地宽为二万肘,那么城的宽度只有四分之一。这与实际的圣城与圣殿面积的比例就不合了。可能此处的重点在于圣殿的重要性,不仅地位首要与中心,而且也庞大,超过圣城的面积。
四十八章十五至二十节说明那五千肘宽度,只可作俗用,为造城盖屋,城只在当中。相形之下,圣城不如圣殿那样宏伟。
“归王之地要在圣供地和属城之地的两旁,就是圣供地和属城之地的旁边,西至西头,东至东头。从西到东,其长与每支派的分一样。这地在以色列中必归王为业。我所立的王,必不再欺压我的民,却要按支派将地分给以色列家。”(7、8节)
归王之地,在四十八章八至廿二节更为详细,八节与廿一节为主要的论述,只是此处的概要中,已经指出王的地业应有两部分。一部分在地的东边界限(四十七18),至中央地带(四十五1-5,四十八22)。另一部分从中央地带向西至海滨,有两万五千肘之长。
在地业方面,王不可用权力强取百姓的分,应该照着支派的数目,公平地分地给他们。
四十六章十六至十八节再提说王的地业,王应慷慨给予臣仆。在固定的期限内,臣仆的产业仍应归还给王。这里强调王业,也注意一般人,无论是各支派,或是各阶层包括王的臣仆,都应有适当的住处,有安居的福分。
王不可欺压神的百姓,因为神是看顾他们的。关于经济方面的公正,是在以下的论述中说明,并为他们厘定度量衡,力求公平。
有关祭司与利未人的地业,照传统的原则,是不可有的,然而利未支派虽无地业,有利未城画归他们。所以实际这些城仍可算是他们的产业。现在分地只限在圣地与圣城,不是以色列全境,性质就不同了,此其一。祭司与利未人的地业,其实仍在圣区的范围之内,所以与属城之地有别,此其二。分地容易引起不满与纷争。王若不按公正行事,必有失公允。祭司利未人有地业,由神指定,不需要王来支配。如果他们在圣地区都无地业,住在城内,在俗地之范围,必影响他们的事奉,所以神先为他们安排,此其三。
从新约的观点来看,我们都是神的子民;我们的产业实在美好。我们是信徒,而信徒都是君尊的祭司,我们就都是祭司。耶和华是我们的产业,我们所得的更得蒙保守,地界又落在佳美之处(诗十六5、6)。这些丰盛的恩典,都在爱子里得以蒙受。
1 S. Krauss, "Textkritik auf Grund des Wechsels von h' und m'" Zeitschrift fu/r alttestamentliche wissenschaft, 48(1930)324.
2 W. Zimmerli, Ezekiel II, 466.
(b)王应献供物(四十五9-17)
先知对王有特别的警戒与劝导,第九节以传信者形式开始:“主耶和华如此说。”以先知承神指示来传话:“这是主耶和华说的”作结。本节可自成一个单元。
先知又以命令词向王劝导,是以祭司教导律法的口吻(可参考摩五14起及赛一16起)3
这节经文中提到“我的民”,可与四十六章十八节民的产业有关。在四十至四十八章内,“我的民”除在本节外,只出现在四十四章廿三节。这是值得注意的。
“主耶和华如此说,以色列的王阿,你们应当知足,要除掉强暴和抢夺的事,施行公平和公义,不再勒索我的民,这是主耶和华说的。”(9节)
本节的信息,可以延伸至四十六章十八节,都是有关王的定例。王是指将来的领导人物,原意为王子或贵冑。在四十三章七至九节,已经提到早期君王的罪恶。在本书十九章以色列的王,也是同样的用词。
“你们应当知足。”中译词似乎甚为肯定,但原意却是反面的,“够了!”意思是你们不要再犯罪下去,应当除掉一切的罪行。要除掉强暴和抢夺的事。抢夺的事原意为欺压的罪行,可参考耶利米书六章七节,二十章八节及阿摩司书三章十节。“强暴与欺压”在哈巴谷书一章三节。
施行公平和公义,也是十八章五、廿一节所着重的。“公平”多时译为公正,这两词其实是同义字,那就是停止赶逐我的百姓。“不再”原意为“停止”,“勒索”原意为“赶逐”,王将百姓从以色列境赶逐,以夺取他们的地业。
“停止”与“分别”是同一个字,在第一节,“给耶和华为圣供地”,应译作,“将这地分别出来,给耶和华为圣地。”可见第一节是肯定的,第九节是否定的,不可再这样犯罪了。可能作者以此强调对神与对人的基本责任。向神要分别为圣,对人不可再作不义的事。
王居领导的地位,有神赋予的权力,就得谨慎行事,不可滥用权力。行公义,就避免强暴。有公平,才实行公道的商业行为。以下是有关度量衡的标准。
从十至十二节,度量衡是以公道的原则为准。这是以第二人称多数为对象:你们。在语气方面,也以劝导性的口吻。
“你们要用公道天平,公道伊法,公道罢特。”(10节)
以色列国到那时可能仍未有国家的度量衡标准。所以先知必须屡次强调与劝说,应有公道的天平(参阅摩八5;何十二8及弥六10起)。在智慧者的劝导中,也强调有次序的生活,因为不公道的度量为耶和华所憎恶的(箴十一1,廿10及十六11)。从律法的标准,申命记法典(廿五13-16),以及圣洁法典(利十九35起),都特别强调公道的度量是神所命令的。所以这是圣经一贯的教训。
公道天平,天平为贺梅珥,原意为“驴”,就是驴可背负的重担,大概在五“舍”(Bushel),舍为干量名,每舍约为八加仑,或三十二夸特(Quarts),如果是流质,一舍就有五十五加仑。
公道伊法,一伊法为十分之一舍,专为量谷物的,所以也是干量名。罢脱与伊法同样重,只是罢脱专为称流质的,不是干量。因此就有下一节的解释。
“伊法与罢特,大小要一样。罢特可盛贺梅珥十分之一,伊法也可盛贺梅珥十分之一,都以贺梅珥的大小为准。”(11节)
伊法与罢特的重量相同,只是前者为干量,后者为湿量。它们都为贺梅珥十分之一。贺梅珥就在上节称为天平。公平是以贺梅珥为标准。4
“舍客勒是二十季拉,二十舍客勒,二十五舍客勒,十五舍客勒,为你们的弥那。”(12节)
一个舍客勒是二十季拉。季拉是最小的重量,在出埃及记三十章十三节;利未记廿七章廿五节;民数记三章四十七节,十八章十六节都提及。一季拉是二十分之一舍客勒。一舍客勒应为○.四两。五十舍客勒为一弥那。
本节的经文十分混淆,照七十士译本,可作一番整理。“舍客勒是二十季拉。五舍客勒就是五舍客勒。十舍客勒就是十舍客勒。五十舍客勒,才是一弥那。”弥那是在以下的经文中提及:列王记上十章十七节:以斯拉记二章六十九节;尼希米记七章七十节。但以理书五章廿五节弥那有双重的意义,因为弥那(弥尼),有数算的涵义。5
如果照希伯来经文,二十舍客勒、二十五舍客勒、十五舍客勒,加起来总数应为六十舍客勒。可能巴比伦是以六计数,所以一弥那是六十舍客勒。但是五与十应是原有的数字,也是商业常用的单位,五乘十为五十。舍客勒又是标准的重量。
从十三至十五节,提到王当献的供物。供物分为三种:麦子、油,以及羊羔。
“你们当献的供物乃是这样。一贺梅珥麦子,要献伊法六分之一。一贺梅珥大麦,要献伊法六分之一。”(13节)
这里的供物是当献的,不是自由的奉献,而是应纳的捐项,好似圣殿税,必须缴付的。这麦子是包括大麦与小麦,所以先提小麦,小麦先收获,通常在逾越节,而大麦的收获是在五旬节。缴纳的数量约为六十分之一,因为一伊法是贺梅珥的十分之一。
此处的供物,确与什一奉献不同,所以四十四章三十节(民十八)的供物就是另一回事。这可能与申命记十二章六、十一、十七节相似。在出埃及记三十章十一至十六节,奉给耶和华的礼物是半舍客勒银子。这是个人直接奉献为会幕的圣所所用的。这里王所献的供物,也是有同样的用途。
“你们献所分定的油,按油的罢特,一柯珥油,要献罢特十分之一,原是十罢特,就是一贺梅珥。”(14节)
油应献的是按着罢特,“按油的罢特”有的经学家就删去了,因为拉丁古文译本及亚兰文译本并无这一经句。可能是指油量按着液体的重量计算。6柯珥与贺梅珥的重量相同。这字只在七十士译本出现,希伯来经文中并没有提说。7计算起来,罢特的十分之一,就是百分之一贺梅珥,因为一贺梅珥是十罢特。所以这里油的供物是百分之一。
“从以色列滋润的草场上,每二百只羊中,要献一只羊羔,这都可作素祭、燔祭、平安祭,为民赎罪。这是主耶和华说的。”(15节)
以色列地有滋润的草场,因为在神的恩泽下,常供给足够的水,理想的将来更是如此(四十七1-12)。这供物的比例是二百分之一,每二百只羊中,献上一只。照七十士译本,还加上“各家”,就是这项捐献以家庭为单位。
圣殿中需要有祭牲经常的供应,燔祭(四十39)与平安祭(四十三27),都需要羊羔为祭品。素祭(四十四29)当然不是动物祭,但需要麦子与油,油是植物油,清橄榄油,和在面粉里,谷物中,成为馨香的火祭。
王必须收取百姓的供物,集在一起,带到圣殿奉献。
“此地的民,都要奉上这供物给以色列中的王。王的本分是在节期、月朔、安息日,就是以色列家一切的节期,奉上燔祭、素祭、奠祭,他要预备赎罪祭、素祭、燔祭和平安祭,为以色列家赎罪。”(16、17节)
人民将供物不直接带到圣所,而是带到王面前。可见这是捐献,不是奉献。捐献是以付税的方式缴纳,王就应将这些供物长期经常来作献祭之用,为以色列家赎罪。
祭品是王所预备的,也可以说妥加安排的。因为这是王的责任。节期应有献祭的事,以增加人民崇拜的欢乐情绪,使民族在信仰中合一,合成一体,同蒙耶和华神的福分。这种节期的精神非常重要。月朔是每月的,安息日是每周的,是一切节期的单元,最基本的,不可忽略。有关月朔与安息日,自四十五章廿二节至四十六章十五节,还有详细的论述。
在这里(17节),先提到燔祭素祭与奠祭。燔祭无疑是主要的祭。在利未记一章及三章,燔祭常与平安祭相联的。在四十四章十一节,以西结提说利未人在殿中供职,为民宰杀燔祭牲和平安祭牲。这里平安祭并未指明(中译本以点在字旁,表明原文并未列出),但祭牲与燔祭牲一起的,大概是平安祭。
素祭既是附加祭,常列在燔祭之后,但此处(四十五17)却在燔祭之前,极不寻常。素祭并不全部焚烧,却留一部分给祭司享用。可能重点在此。燔祭常附带有素祭与平安祭,曾在多处的经文中,如利未记廿三章十三、十八、卅七节;民数记六章十五、十七节,十五章廿四节;出埃及记廿九章四十节起,三十章九节以及列王记下十六章十节起。素祭与奠祭在一起,在约珥书一章九、十三节,二章十四节以及以赛亚书五十七章六节。奠祭大概是浇奠油的(参考14、24节)。
平安祭是相交祭,注重以色列立圣约的关系,称为“圣约祭”。8平安祭也有译为救恩祭。9有的称为最后祭(Final Offering)。10对王要求应献的供物,以及守节应有的准备。这些可能都只是形式。但是真正信仰的表现,必须有赎罪的牲质。这是关乎以色列全家,整个的民族,在信仰上更新,而得着赦罪的恩典。
3 J. Begrich, "Die priestliche Tora," Beihefte zur Zeitschrift fu/r die alttestamentliche Wissenschaft, 66 (1936) 63-88.
4 C. Brockelmann, Hebra/ische Syntax, 1956, Section 21.
5 O. Eissfeldt, "Die Menetekel-Inschrift und ihre Deutung," Zeitschrift fu/r die alttestmentiche Wissenschaft, 63 (1951) 105-114.
6 W. Zimmerli, Ezekiel II, 474.
7 R. de Vaux, Ancient Israel, 200f, 柯珥可能来自亚甲文 gur (von Soden, Akkadisches Handwo/rterbuch:Kurru).
8 R. Schmid, Das Bundesopfer in Israel; Wesen, Ursprung und Bedeutung der alttestamentlichen Schelamim, 1964.
9 Zu/cher Bibel.
10 G. Fohrer and K. Gallung, Ezechiel, 1955; R. Rendtorff, Studien zur Geschichte des opfers im alten Israel, 1967, 149-168.
(c)节期的奉献(四十五18-25)
有关节期的时间,是依次的论述。先是正月初一日(18节),然后是本月初七日(20节),再其次是正月十四日(21节),之后是七月十五日(25节)。在四十六章再按节期论述一番,可谓十分周详。
自十八至二十节,洁净的礼仪在四十三章十八至廿七节已经提说了。十八节一开始用第二人称单数:你,十九节:“他”指祭司,二十节由单数“你”(上半节)至多数“你们”(下半节),虽然中译词并不明显。自廿一至廿五节主要的用字是“节”,以后都是“他要预备……”(22、23、24、25节)
“主耶和华如此说,正月初一日你要取无残疾的公牛犊洁净圣所。祭司要取些赎罪祭牲的血,抹在殿的门柱上,和坛磴台的四角上,并内院的门框上。”(18、19节)
自十八至二十节,没有提到王的本分,但仍是针对他们,是他们应有的奉献。这里先着重圣所的洁净。这是在正月初一日,一年之首。四十章一节提到年初(利廿五9),出埃及记四十章二节,会幕建立的日期也是在年初,可见年初是在礼仪上一个新的开端。
照利未记十六章的赎罪日是大日,洁净的不仅是圣所,也是全国,日期为第七个月的初十日。这也可作为圣年之开端。看来正月初有一次洁净,七月初再一次在赎罪日洁净,可作定论。
这洁净的礼是以抹血为重要的动作,将血抹在应洁净之处。无残疾的公牛犊的血,应是作赎罪祭。在四十三章二十节所提到的洁净礼,无疑在此处重复。抹血的事是由祭司来承担的,血抹在门框上,在殿的门柱,好似逾越节的礼仪一样(出十二7)。血抹在坛磴台的四角,是在四十三章二十节提及了。内院的门框,这内院大概是东门进入的内院。
血有洁净的功效,能够除罪,是在四十三章二十节所提说的。
“本月初七日,也要为误犯罪的,和愚蒙犯罪的如此行,为殿赎罪。”(20节)
照七十士译本,这是第七个月初一日。这样一年有两次作洁净与赎罪的功夫。这里是初七日,可能是着重逾越节与无酵节的日子,照利未记廿三章八节及民数记廿八章廿五节,第七日是圣会。
赎罪是为两方面的罪,一方面是明知故犯的,另一方面是愚蒙无知。但这里所提说的,不是个人的,而是为会众的,为殿赎罪。在范围方面,比圣所大得多。但是主要的重点仍在全会众。
自廿一至廿五节,重点在节期的奉献。逾越节在正月十四日。守节七日。住棚节在七月十五日,也守节的时候为七日,其实前后应为八日(民廿九35-38)。
“正月十四日,你们要守逾越节,守节七日,要吃无酵饼。”(21节)
逾越节记载在出埃及记十二章一至十二节以及民数记廿八章十六至廿五节。在正月十四日的晚上,宰杀羊羔,站着吃肉,准备启程。但是次日起要守除酵节,除酵节的背景是农业社会,而逾越节是畜牧生涯,并不完全相同的。但这两个节期往往是相提并论的,因为在时间方面是连续的。
“当日王要为自己和国内的众民,预备一只公牛作赎罪祭。”(22节)
当日是指逾越节那天,要有赎罪祭,这却在律法书中没有题及。可见是以西结论理想的圣殿中敬拜,有些与寻常的不同,理由并没有说明,但着重赎罪的事,是先知一直强调的。
“这节的七日,每日他要为耶和华预备无残疾的公牛七只、公绵羊七只为燔祭。每日又要预备公山羊一只为赎罪祭。”(23节)
这大概是除酵节,是在逾越节之后七日,在上节说要吃无酵饼。在这七日每天都要献公牛公绵羊及公山羊各一只。包括燔祭与赎罪祭。七日之内每天都吃无酵饼(民廿八17;申十六3;出廿三15,卅四18以及利廿三6)。
这节的七日,也可译成七七节,照以色列的律法应遵守的,一年至少三次应上耶路撒冷守节,即逾越节、七七节及住棚节。逾越节与住棚节在本段中都已提说(21、25节),只有七七节没有,以致有的经学家作这样的猜测。七七节在出埃及记廿三章十六节为收割节,在出埃及记卅四章廿二节及申命记十六章十节(民廿八26)为七七节。11
“他也要预备素祭,就是为一只公牛同献一伊法细面,为一只公绵羊同献一伊法细面,每一伊法细面加油一欣。”(24节)
素祭为附加的祭,附加在燔祭的公牛与公绵羊,照比例献一伊法细面,每一伊法细面再加油一欣。一欣是一罢特六分之一,在本章十至十一节有说明。
“七月十五日守节的时候,七日他都要如此行,照逾越节的赎罪祭,素祭和油的条例一样。”(25节)
这节是住棚节,有时只提“节期”,是专指这节(王上八2,十二32)。在利未记廿三章卅九节;士师记廿一章十九节;何西阿书九章五节,称为耶和华的节期。在出埃及记廿三章十六节,卅四章廿二节称为收藏节。住棚节其名,是在申命记十六章十三、十六节及利未记廿三章卅四节。这里并没有强调这节期的意义,只着重献祭的事,而且这是王的本分,只在耶路撒冷,是与逾越节相同。
综合言之,在本章的要旨,是王应为自己,也为整个国家献上供物。为以色列家是主要的,但以西结的用词是“一国的民”,或“以色列国的民”,实则用词直译为“全地的民”,指巴勒士坦地土居住的民。王应为献祭的领导人物,要慷慨地献,不可吝啬,因为耶和华是丰富的,原赐一切的神。
在廿一至廿五节,有若干特点,是以西结的信息之中。首先节期最大的只有两个:逾越节与住棚节。节期的供物应该多献。节期应着重救赎。献祭中以燔祭与赎罪祭最为重要,素祭十分次要。节期中以住棚节最为重要,这在秋季,过后不再有节期,要等明年年初。光节或献殿节虽在冬天,但那是在玛可比革命时期才发起与倡导的,以西结的时代还没有。
综观以西结书的信息,第八至十一章的大异象中,耶和华的忿怒在以色列,也包括圣所。在九章六节,击杀甚至从殿前的长老起。审判临到圣所,圣所必定毁灭,但新的圣所必须重新建立,一切都从新年起始,在新的圣所中,有新的礼仪。
早期的先知如阿摩司(五21起)与以赛亚(一10起),曾严厉地攻击礼仪,这些都令耶和华憎厌。但是现在一切礼仪中以献祭为主,一切祭又以赎罪祭为先,没有赎罪的恩典,其他一切都说不到了。所以赎罪祭如燔祭一样,是每日必献的。
赎罪祭既那么重要,而且是每日的事,是圣所经常的祭。可见救赎是最首要,尤其是神的儿子亲自成为赎罪祭,才为我们成就了这么大的救恩,这是一次而且永远的为救赎而献上。
11 W. Zimmerli, Ezekiel II, 484.
── 唐佑之《天道圣经注释──以西结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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