箴言第六章
惹是生非与祸首(六12-19)
(注意:六1-5的注释,见负责还债{\LinkToBook:TopicID=176,Name=負責還債}这个题目内;六6-11的注释,见懒惰人{\LinkToBook:TopicID=145,Name=懶惰人}这个题目中。)
像一至十一节一样,十二至十九节使人更多联想到十至三十一章中的谚语,而不是一至九章中的谈话。然而十二至十五节描述惹是生非的祸首,的确再开始并扩展二章十二至十五节关于恶人的描述。主题又是他在言语(12节。译按:中文本作‘口’)和思想(14节。译按:中文本作‘心’)上的‘歪曲(译按:中文本作“乖僻”等等,见二12-15)’。在十三节中那些滑稽动作颇有趣的描写,可能暗示他以魔术的符咒以达成他邪恶的目的,或者可能只是暗指他到处破坏小区和谐关系并制造纷争的勾当所用的隐蔽而阴险的方法(14节)。十五节断言他必定会走上所有愚顽人所走的路(见一24-33的注释──……和她所{\LinkToBook:TopicID=114,Name=……和她所遭受的拒絕(一24-33)})。
在十六至十九节我们有一个有数字等级的言论,这种言论在旧约并且在古代近东一般文学作品中是颇常见的(见三十章,观察大自然和社会{\LinkToBook:TopicID=194,Name=觀察大自然和社會}的注释)。因此关于巴力神明的乌加利(Ugarit)神话中,我们发现与这几节相似的引人注意之处:
诚然有两样祭物是巴力恨恶的,
有三样是驾云者所憎恶的──
可耻的祭物和下等的祭物
以及在那里之女仆荒淫的祭物。
这个言论列举惹是生非者恣纵的引起分裂的活动,以补充十二至十五节的话。要注意与四章二十至廿七节对比起来,我们在这里列举不健康的身体:‘眼……舌……手……心……脚’。在十至卅一章中许多谚语论及惹是生非之祸首和他惹起的是非,我们在后面将要听到更多关于他和他那些邪恶的活动(尤其是看奸人;说谎者,谄媚者,和传舌人这些题目的内文)。
辩明提防妖冶妇的理由(六20-35)
(一)
哲人详尽讲论这个题目(五至七章)的三大段经文中,这是推理最细心的一段。在这一段中他辩明提防淫妇的理由。他要求他的学生从各种不同的角度去思考这个问题;因为他们只要停下来思想一会儿并用一点常识,他们就会明白向她美色屈服是极其愚蠢的事(32节)。
二十节的呼吁,使人联想到这位教师又再次审慎地把他的学生在家中所受的教训栓闩在教室中,并予以加强(见四1-9的注释──治家智慧{\LinkToBook:TopicID=123,Name=治家智慧(四1-9)})。对于年轻人来说,他们长大时,总是有一种试探,认为他们已经长大了,幼时在家中所教导的真理,已不适于他们了。但哲人说,他们父母的教导,若存记在心并保持清楚的观念,会证明是可靠的向导,警醒的守卫,和适合的同伴(21-22节──父母在这一方面的工作,见四1-9,以及父母的管教{\LinkToBook:TopicID=154,Name=父母的管教}这个题目中的注释)。诚然父母的教导会作他们的光和生命,因为会保守他们不致与淫妇纠缠,招致可怕的后果(23-24节)。
这几节回忆较早前关于智能教导的价值,以及必须存记在心的陈述(见一8,三1-4,21-24;四18)。二十至廿二节,连同三章一至三节以及七章一至三节,也回忆申命记六章六至八节以及十一章十八、九节关于 神诫命类似的陈述:
你们要将我这话存在心内,留在意中,系在手上为记号,戴在额上为经文,也要教训你们的儿女,无论坐在家里,行在路上,躺下,起来,都要谈论。
智慧人的诫命,像 神的诫命一样,必须成为他们呼吸的空气的一部分,和他们装饰自己的珠宝,从早到晚,在工作和休息时都一样。犹太人按字面意义接受申命记这两段经文,这便引起早祷时候挂佩经盒(tephilim)的习惯。
虽然这样近似,我们应当再次提醒自己,哲人仍然是在那些讲‘老规矩’的习语,而不是讲那些神圣的诫命(见三1-2的注释──哲人的妥拉{\LinkToBook:TopicID=118,Name=哲人的妥拉(三1-4)})。他在这段经文中的教训诚然能被视为第五诫(出二十14)的注释──而不是 神‘(你)不可……’的习语,倒不如说是讲到经验上‘不可行奸淫;那样行极少有利可言’(见克勒夫〔Anthur Clough〕所著最近之十诫〔the Latest Decalogue〕)。
(二)
哲人在廿五节的忠告是明确而又中肯的。‘恋慕’一词与第十诫译作‘贪恋’的字(出二十17)是同一个字。这里它可能有更强烈‘动淫念’的意义(新国际译本的译法)。关于这个主题耶稣的教训中,这种在思想中的罪等于在行为中犯了这种罪(太五27-28)。这一节第二部分可能指她眼部的化装或她动人心目的一瞥。西拉子(Ben Sirach)说,‘妻子的淫行显于好色的眼睛,从其眼睑可以得知’(传道经廿六章九节),他说这话时,心目中可能已想到这两方面。
(三)
哲人现在停下来辩明提防荡妇的理由,以支持他的忠告。他把她与妓女、玩火、盗贼作比较来表达这一点。总而言之,有代价要付,而且要付高的代价。
(甲)妓女(26节)。这种比较要点并不太清晰。这一节的头一部分的意义,被一句依据一个极成问题的介系词非常省略的说法变成不分明了。需要一种颇自由的意译,把它的意义表达出来。现代各种译本都是从其意义之间加以区分为(1)妓女只需嫖客付出她价格的代价(标准修订本,新英文译本,现代英文译本),以及(2)妓女使嫖客倾家荡产(钦定本,新国际译本)。这一节第二部分比较清晰。荡妇猎取男人的性命。荡妇视为女猎人的意象在七章廿二、廿三节加以扩展。因此这种比较要点或在于(1)与妓女比较起来,荡妇索取极重的代价,或(2)妓女与荡妇都要男人付出昂贵代价。前者当然是以更加有力得多的说法强调奸淫的危险。我们可能会因此觉得哲人以太轻率的观点去看卖淫。其实旧约里对公娼从未率直地加以谴责。公娼存在,被人心照不宣地接受为人生舞台布景的一部分,不过决不加以宽恕。旧约保留其对圣事淫乱的谴责(人把当日迦南人敬拜丰收神明的仪节搀入以色列的礼拜仪式中令其彻底败坏;见申廿三17;王下廿三7;何四14)和对奸淫的定罪。它们被认为是最危险的;因为圣事上的淫乱侵害宗教生活结构,而且破坏与 神的关系,同时奸淫攻击社会生活结构,也破坏家庭成员的关系。新约对各种形式之性罪恶的警告,是清晰而又严肃的(林前六13-20;加五19-21;弗五5;帖前四1-8)。但无论我们从哪一方面去比较,所指出的要点都十分清晰:奸淫是代价极昂贵的事。
(乙)玩火(27-29节)。像在一章十七节一样,哲人又援引通俗的格言以确定他的论据。希伯来文一个双关语强调了这个要点:与别人的妻子(eshet)鬼混以消磨时间的,就是玩‘火’(esh)!而且愚顽人受到烧伤,必定不会仅仅是他的指尖而已!
(丙)盗贼(30-35节)。三十节可以译成一个问句(标准修订本,新英文译本)或是译成一句陈述语(钦定本,新国际译本,现代英文译本)。如果它是一个问句,三十至卅三节便是(1)说贼因饥饿而偷窃,仍然是一个可鄙之徒,如果他被抓住,他必须偿付全部(‘七倍’,见出廿二1-9,在那里限度实际上是五倍)罚锾;或是(2)说那更加可鄙的岂不是犯奸淫的人,而且岂不更加确定要他完全付清,因为他为自己己的行为是无可原谅的。
另一方面,如果它是一句陈述语的话,对比的要点就完全不同了;(1)人用慈悲为怀的观点去看这种情况的盗贼,他一旦作了完全的补偿,就不会当他是社会上的痲疯对待他;(2)但犯奸淫的人便没有有利于他的缓和情况可说,而且必定会遭受永久的耻辱。虽然盗贼会十分愿意当三十节是一句陈述语,但对犯奸淫的人来说无论哪一种情形都是损失。
但犯奸淫的人不但要考虑到受公众的耻辱。他也要考虑到嫉恨的丈夫的烈怒。卅三至卅五节是否拟想到怒火中烧的丈夫把奸夫拉到法庭或自己私行治罪,则不清楚。无论如何,他必定不受贿赂,而且一定要索取非金钱可买的更高的代价。他要求血偿了!――《每日研经丛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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