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命记第廿二章
4 处置失物或牲畜的条例 廿二1~4
{\Section:TopicID=608}廿二1
你若看见弟兄的牛,或羊,失迷了路,不可佯为不见,总要把他牵回来交给你的弟兄 这是将约书(出廿三4)中的规定更为平实化。约书是指见仇敌的牛驴迷了路,总要牵回来。这在很多人是做不到。这里却用弟兄,就是以色列人的同胞手足,是应当人人都做得到的;不该再假装看不见的。
{\Section:TopicID=609}廿二2
你弟兄若离你远,或是你不认识他,就要牵到你家去,留在你那里,等你弟兄来寻找就还给他 这更表明这弟兄并非血统之亲,乃是同胞以色列人的称呼。将这失迷的牲畜留在家里的目的,并非据为己有,否则就成了偷盗罪,是诫命所不容许的(出二十15;申五19)。犯偷盗罪被查获时,是要五牛赔一牛,四羊赔一羊(出廿二1),其他失物则是加倍还的(出廿二9)。
{\Section:TopicID=610}廿二3~4
你的弟兄无论失落甚么……都要这样行…… 这是把第1节之失迷的牛羊,扩充到失落任何东西,都不能在拾获时即据为己有,否则就当偷盗罪处置,正如前节所解释的。
你若看见弟兄的牛或驴,跌倒在路上,不可佯为不见,总要帮助他拉起来 牛或驴之所以会跌倒在路上,是因为牠有重驮,故此在重驮翻侧时,便被厌倒(参看出廿三5)。在这样的情形下,牛主或驴主一人,是解决不了这问题的。他必须要有另一人之助来合力将重驮抬起,才使牲畜能再站立起来而继续行程。约书所提的是“恨你之人”,这里却平实的提到弟兄,是一般人都能做到的。因此就更不应该诈作看不见,而不去帮助弟兄了。
{\Section:TopicID=611}廿二1~4
凡看见有人的牲畜失迷了路,都不应该假装看不见,总要牵回来交还给人。若不知这牲畜的主人为谁,或知而住得离你太远,就要把牲畜牵回自己家中暂养,让失主自己前来认领。不单是牲畜,就是其他失物,也应照样拾回送还。在看见别人的牛驴驮重担翻侧时,亦不应当假装看不见,乃当帮助牛或驴的主人拉扶起来。
5 男女服装应有分别 廿二5
{\Section:TopicID=613}廿二5
妇女不可穿戴男子所穿戴的 这不但是对奇装异服的不准许,乃因迦南地的一些神祇中,有女祭司的设置,而女祭司的服饰是穿着和男祭司的打扮相仿。
男子也不可穿妇女的衣服 这也不但是禁止奇装异服,乃因有许多“人妖”,即男扮女装的娈童──为男子同性恋者而设的男妓(参看廿三17~18;利十八22,二十13等),是穿女性服装的缘故。为杜绝这些歪风,所以有此规定。
因为这样行都是耶和华你 神所憎恶的 因为敬祀他神和作为男妓或神女,均是违背上主的诫命的缘故,所以凡穿戴异性服饰的,均为 神所憎恶,就是应当除灭,或与之断绝来往的。
{\Section:TopicID=614}廿二5
男女服装有别,是因 神在造男造女时,不但使其性别不同,各性的功用亦有异。为这原因,不但为尊重上主的创造,要在服饰上男女有别,也为免混淆敬拜真神的人与敬拜假神者无分歧,并杜绝男娼女妓的行为,更要使男女的服装有所分别。
6 取鸟窝的条例 廿二6~7
{\Section:TopicID=616}廿二6
你若路上遇见鸟窝……里头有雏,或有蛋,母鸟伏在雏上,或在蛋上,你不可连母带雏一并取去
这条例,在表面上是一种人道精神,这实在也是。但其中心旨题却和敬畏神的受造物有更大关联(参看二十19~20,廿五4等)。这也是环境保护的问题,从这种人道精神作出发,在长远的眼光来看,对人类的食粮供给,就有更好的资源。否则的话,短视的人取了母鸟和小鸟,或是取了母鸟和鸟蛋,他固然是一时“得”的多了,但天然资源的供应,却给他斲丧了。
{\Section:TopicID=617}廿二7
总要放母,只可取雏 见前节注释。
这样,你就可以享福,日子得以长久 这是申典和申命记派勉励人行善和遵从上主的诫命和律例的惯用词(参看四40,六2、3,十二28等)。
{\Section:TopicID=618}廿二6~7
偶遇鸟窝中有雏鸟或鸟蛋时,若母鸟亦在而同时被捕获,不可全部取去,总要有悯悯心肠,把母鸟放了。这样做,不但个人的善心会蒙上主赐福,得以长寿,也是留下人类粮食的供应资源,使这天然的生息,不至断绝。
7 房屋栏杆的条例 廿二8
{\Section:TopicID=620}廿二8
你若建造房屋,要在房上的四围安栏杆 要了解这节经文,便须先明白以色列人的房子建筑的形式。自古以来,因以色列地多石头,他们的房子都用石块堆成。四面有四幅墙,房顶也用木材树枝芦苇等物作垫而造成一幅像四周围一样的墙。因为要防雨御寒和避过夏日的炎热,所以房顶的那幅平面墙也和其他的墙一样厚,并也叫做墙(参看王下四10)。因为是个平面的墙,所以可作晒物和夏天睡眠之用,为着上下方便,屋边的一面墙就会以石块堆成一个梯级。至今以色列地有很多房子仍然是用这种形式建造的。耶路撒冷旧城因为屋与屋联接紧密,我们甚至可以上到人家的屋顶当通路来行走。和合本因为照译原文,所以在王下四10翻成“在墙上盖一间小楼”,使许多中国人莫名其妙。现代中文译本把该节意译为“在屋顶上造一间小房子”,却是合乎原意且令人易于明白的。因为房顶是平台,且时常有人使用,所以就当安上栏杆。
免得有人从房上掉下来,流血的罪就归于你家 房顶若不安上栏杆,有人从房顶上掉下,无论是受伤或死亡,都是不安栏杆之人家的罪过。特别是因此而跌死了人,就是一种疏忽的杀人罪。为这原因,巿议会仍然是会追究责任的。
{\Section:TopicID=621}廿二8
建造房屋的人,房顶必须安上栏杆。若不安上栏杆,有人从房顶掉下或死或伤,都要以房主的疏忽论罪。
8 撒种耕地与衣服的条例 廿二9~12
{\Section:TopicID=623}廿二9
不可把两样种子种在你的葡萄园里 这是远古认为有魔障的混杂,因此不准将不同的种子在葡萄园中合种。这种例子却给保留,并予以新的解释。解释之一是 神造万物既各从其类(创一11、12、21、24、25等)人就不当将其混杂。解释之二是葡萄园既象征以色列人(赛五1~7),因此就不可在其中有异族的成分。然而,这些解释都是后期的。甚至利十九19把这些古例照列为律例,亦没有真正的给予解释。
免得你撒种所结的,和葡萄园的果子都要充公 这是对混杂两种种子撒在葡萄园里的人的警告,并若照作之后的惩罚。可是,却也没有说出要这样惩罚的原因。
{\Section:TopicID=624}廿二10
不可并用牛驴耕地 迦南地石多土硬,耕作的耘田耙地都用两头牲畜并拖耕具。有时两牛,有时两马或两驴。也有一马一骡的,但不准用牛与驴并耕。这原因虽也有远古魔厉故事作背景,但申典在此并未加以解释。拉比的解释是两畜的身形一大一小,不但制轭不便(以色列地的轭都是按并耕的牲畜“度身定造”的),耕作时且会一只要用力过大,一只则不必负担甚么力气(这就是太十一29主耶稣教训“你们当负我的轭”时,可给我们极大安慰的地方。因为他与我们同在,并共负一轭:力量都由他付出了,我们的轭就容易,而担子也轻省了;并且,我们的轭都是度身定造的,他知道我们能负担的有多少,故不必忧虑担当不起。)
{\Section:TopicID=625}廿二11
不可穿羊毛细麻两样搀杂料作的衣服 请参看利十九19和前面第9节的注释,但其中葡萄园喻以色列的解释不适用于此。
{\Section:TopicID=626}廿二12
你要在所披的外衣上四围作繸子 这是用蓝色的线条作成的小短带子,钉在外衣的四下端的。其目的是用来提醒佩带者要遵守 神的律例,而不随着自己的心意眼目行邪淫的(民十五38~41)。但在耶稣时代,有些人就为表现虔诚,特别将这衣裳繸子做长了(太廿三5),为的是要人看见。甚至有的做了六一三条繸子安在衣边,含意是一年三百六十五日,加上他身上的每根骨头,都在遵守着 神的诫命。另一说是当时犹太人的律例,有六一三条之多,所以表明每一律例都在谨遵着。
{\Section:TopicID=627}廿二9~12
这四节有关撒种耕地衣服料子和襚子的经文,其来源都很古远,是迦南古代和魔神符箓等类相关的传统,给不加解释的承传下来成为律例。但后代却给予新意义,有的在五经上有解释,如作衣裳繸子的吩咐。但有的却没有解释,只在后代的拉比著作中,给予他们的意见,如不可混杂撒种在葡萄园,不可用牛驴共负一轭并耕和不可穿以羊毛和细麻混杂作的衣料等。
八 有关贞操的条例 廿三13~30
以下有六项与个人的行为之是非问题相关的律例,并且都与男女性事有关联。第一项乃与女子结婚时是否为处女有关,而实际却在对聘礼的争执。第二项是通奸罪。第三项是苟且罪。第四项是强暴罪,第五项是玷污罪。第六项是乱伦罪。这些记述,若考查中东的风俗,可说一般的都大同小异,主要在处罚的轻重不同而已。因此,这一大片经文(廿二13~30),可在罕摩拉比的法典(Code of Hammurabi,约主前十八世纪)中,找到很多类似的规定。
因为第一项有关是否处女的问题经文较长,其他五项经文均甚简短,我们就将这一大段经文分开两部分来研讨。
{\Section:TopicID=629}1 处置贞洁与否的条例 廿二13~21
{\Section:TopicID=630}廿二13~14
人若娶妻,与他同房之后恨恶他 之所以会恨恶新婚之妻的原因很多:不漂亮,无贞洁,不懂善事父母,不善炊事,不能妥理家务,或其他令其觉得付了五百日工资(五十舍客勒)银子的聘金,颇为不值。还有,见异思迁,想借口休妻另娶,亦可能是一个主要原因。
信口说他,将丑名加在他身上,说,我娶了这女子与他同房,见他没有贞洁的凭据 不管恨恶他的原因是甚么,按中东一带的风俗,只要说这女人不贞洁,在新婚之夜发现她不是处女,便最容易暗中退婚,取回聘金,且可再娶。否则的话,这女人要给石头打死(见后面21节),其家人会不忍心如此让亲人受死,且带来全家臭名。
{\Section:TopicID=631}廿二15~17
女子的父母就要把贞操的凭据拿出来,带到本城门长老那里 以色列人因为流徙四方,其风俗已多因所居之地的影响而有或多或少的变动。但在中东的亚拉伯人,仍在多数地区保存这样的风俗:新婚初夜染有血迹的床单,是由女方交给父母保存的。现在在受到女婿的攻讦,他们便将这凭据拿到市议会(城门的含意),向众长老投诉。
女子的父亲要对长老说…… 这仍是大男人社会的时代,虽然父母都要到市议会“作见证”,但说话的则是父亲。父亲只把女婿的无稽,和女儿有贞洁的事实说出。
父母就把那布铺在本城的长老面前 父亲的口说无凭,这块染有血迹的床单,却是实据。
{\Section:TopicID=632}廿二18~19
本城的长老要拿住那人惩治他 在有真凭实据后,妄作假见证要陷害人的,自己就要受害了。这里的惩治,原义并不只是训诫或申斥的意思,还包含鞭打在内。
并要罚他一百舍客勒银子,给女子的父亲 这是比聘金多一倍的罚款(参看29节)。这样的重罚,目的也在警戒人不可信口开河,诬蔑妻子为不贞。
女子仍作他的妻,终身不可休他 这律例是给这妻子以特别的保障,并有市议会为后盾。本来,按廿四1、3的律例,丈夫若对妻子不喜悦,只要写张休书就可打发她离夫家的。但这男人却为想得回聘金而诬称妻子原非处女,所以在证据确凿后,他不但被鞭打训斥,罚了一百大银,还此后不能休她了。
{\Section:TopicID=633}廿二20~21
但这事若是真的,女子没有贞洁的凭据 这是在另一方面,若女子真的原非处女(当然,若按廿四2~3所说的后夫,又当别论,请参看该处注释),其父母又提不出证据来,那就不得了。要以下面的记载来处理。
就要将女子带到他父家的门口,本城的人要用石头将他打死 这不贞洁的女子要被治死,并且是带到她父家的门口行刑,目的并不单在使这家人心痛,也在公开羞辱这家的人。
因为他在父家行了淫乱,在以色列中作了丑事 这样的处置法,不单表明这家人为丑,也在说明这女子在家中的淫乱行为,是败坏了以色列人的风俗,使整个社群蒙羞。为这原因,甚至在今日的以色列地和西岸地区,不论是以色列人或亚拉伯人,对未出嫁的女儿都管束得很严紧。
这样,就把那恶从你们中间除掉 这是申典惯常的训勉结束语(参看十三5,十七7,十九19,廿一21,廿四7等)。但在这里,是指未嫁女不贞洁的恶,从此就不再有人敢效尤了的意思。
{\Section:TopicID=634}廿二13~21
这段经文是论到未嫁女的贞洁的法例。按习例,以色列人结婚后,若在洞房时发现妻子不是处女,他若对此女不满而又恨他,则可向父家说明,便在暗中休她而得回聘金。女方父母若不肯退回聘金,便会公开这丑事。男方扬言新婚之妻不是处女,女方的父母就要拿女方新婚后交父母收藏的初夜时染有血迹的床单,到市议会去向长老投诉。长老在有这父母两人的见证,并有这床单的实据为凭后,就要拿住男人,申斥他信口诬蔑人,惩以鞭打之皮肉灾外,还要罚他聘金的双倍,即一百舍客勒银子的名誉赔偿。又规定此后不能休这妻子,以保障女方在家庭中有稳固的地位。但是,如果女方的父母拿不出证据来,那就证明这女子出嫁时并非处女,是在父家行了淫乱,破坏了以色列人的善良风俗。因此,她要被拉到父家门口,在那里被人用石头打死,藉作惩治以戒后效,并使这家门蒙羞辱。
2 处置行淫的条例 廿二22~30
{\Section:TopicID=636}廿二22
若遇见人与有丈夫的妇人行淫,就要将奸夫淫妇,一并治死 这律例,不但在利二十10有相同的记述,罕摩拉比法典第一二九条,亦有类似中国古代习俗装猪笼投入水中的规定:“若诸侯的妻被捉在床与人通奸,就当将他们捆绑投入水中。其中若想容其妻子存活,则须请求王上免其一死。”(见《古代近东文献》──ANET,第一七一页)。为这原因,约八1~11的被拿之淫妇,未见男的被带来,是不合古例的,纯为恶意试探耶稣之举。
这样就把那恶从以色列中除掉 这是指除掉通奸的恶事。请参看21节的注释。
{\Section:TopicID=637}廿二23~24
若有处女已经许配丈夫,有人在城里遇见他,与他行淫 这里的遇见原文是“寻找”;不单是偶遇,亦可有约会的意思。故此这就和通奸罪相同了,因为女方是已经许配了他人(即订了婚的)。按以色列的俗例,订婚是视为与结了婚无异,只是还没有洞房而已。
你们就要把这二人带到本城门,用石头打死 这是和治通奸无异;但与女方结婚后被发现非处女的处死的地方不同(参看21节)。
女子是因为虽在城里却没有喊叫,男子是因为玷污别人的妻 这是教训女人若被强暴,必须大声喊叫,否则就被视为通奸──双方同意的和奸罪。
这样,就把那恶从你们中间除掉 请参看22节的注释。
{\Section:TopicID=638}廿二25~27
若有男子在田野遇见已经许配人的女子,强与他行淫,只要将那男子治死 这里的遇见,虽与23节的为同一字根,但那里没有像这里一样用了强字。23节所记定必是和奸,因为女方没有喊叫。她若喊叫,必会有人听到,因为是在城里。就算喊叫没有人听到,也可以把强暴的男人吓跑,因为他也惧怕。但在这节,明显是一宗强奸案,所以只将男子治死。
但不可办女子……,女子喊叫并无人救他 这不可办女子的原因,所给的理由正如十九11所述的,是骤然受人攻击,自己无法还手。何况这是在田野,纵使她喊叫也无人听到。这就是这男子敢于向她施暴的原因。罕摩拉比法典第一三○条也规定,与已许配他人之女子性交,男子当治死,女子可放过。但该法典则不像申典一样,分开在城市或田野;且也未论及女子有否喊叫的问题。
{\Section:TopicID=639}廿二28~29
若有男子遇见没有许配人的处女,抓住他与他行淫,被人看见 这是一项玷污罪,着重点在被人看见。若未被人看见,他们可以在双方暗许之下,正式提出婚嫁。这里虽有抓住,却不像前项的强暴,而且这女子是尚未婚配的。
这男子就要拿五十舍客勒银子,给女子的父亲,因他玷污了这女子,就要娶他为妻,终身不可休他 这项条例与约书(出廿二16~17)所要求的类同。所不同的,是这里规定了聘金的数字(五十舍客勒银子),但女子的父亲却没有不同意权,而男子则终身不能休此妻子。
{\Section:TopicID=640}廿二30
人不可娶继母为妻,不可掀开他父亲的衣襟 这节的记述,和祭典的圣洁律同(利十八8)。利未记(二十11)且规定与继母行淫的,两者都要治死。在以巴路山的咒诅,也提到与继母行淫的,必受咒诅(申廿七20),因属乱伦的罪过。
{\Section:TopicID=641}廿二22~30
这些属于通奸、苟且、强暴、玷污、乱伦等的行为,有些地区的现代人仍然在实施这样的习例,有些地区则认为太过严厉。但无论如何,这些都是维护女权,保持社会纯良风尚,并使以色列人的律例受世人赞赏,且显出是比罕摩拉比法典进步得多的原因。──《中文圣经注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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