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命记第廿二章
显著的特征(廿二1-12)
这一段包含了各种类之简短律法。从律法的观点来看,它们在本质上更像是劝告,因此它们是被应用于家庭的场合里,不论户内或在农场里。这些律法必然是很难强迫执行的。然而,神圣之律法和世俗之法典是不同的,那些信奉任何信仰的人理当遵守该信仰之规条,私下或公开场合皆然。因此,申命记毫不犹豫发布这一类的家规,然而,它没有明文规定惩罚并不令人感到意外。
发布这些律法之理由并未交待,同时,今天我们也并非十分清楚所有这些律法。第八节作了自我的解释──明显是个安全的措施。有关保存母鸟的生命及自由之法规(6-7节),更应该说是出自有远见过于人道之考虑,是为了保存食物以使他人也受惠。九至十一节这项奇异的禁令,可能是由于对埃及人之某些仪式而起的一种敌视反应。这类律法明显和今日基督徒之言行没有关连。我们极有理由将五节之律法,看成并非所谓轻微性变态(指喜欢穿异性服装或举止如异性者,译者按),而是在唾弃当时某种异教之风俗;因此,这条律法不过是今日时尚之指引,最多像十二节中所说有关衣裳繸子之律法那样。不论这些繸子之起源为何,它的目的是要成为一个眼可见之提醒,使每位以色列人都能遵守 神的律法(参民十五37-41)。在实效上,它们使得以色列人在他们的穿着上有所区别。
基督徒在言行上可合理地从这一段中吸取两点教训。第一,基督徒应当像以色列人那样与社会有别,当然所用的方法不同。事实上,犹太人独特之服饰是早期教会所摒弃的许多事物中之一,教会加诸外邦基督徒身上之犹太人风俗不过一、二个罢了(参徒十五19-21)。而一个基督徒拥有之显著之特征,应当是内在过于外在的。然而,倘若这种内在之特征不能叫别人看见,则其中一定出了问题。
第二个教训包含在第一段里,即一至四节。申命记坚决主张应有一个比消极避免伤害他人更高之律法:‘你……不可佯为不见’。在务农的社会里,人们常会发现有某种程度之好邻舍的要求,像这里所要求的那样。但是在都市社会中,却存在着‘从那边绕过去了’的根深蒂固之积习。耶稣所教导之基督徒伦理(路十29-37)支持了本段经文之原则,这些原则不仅是应用在个人的兄弟或邻舍身上,且要应用到所有人之身上。要履行这些原则不只需要有正确的心态及乐于采取积极之步骤帮助人,最要紧的是要有灵敏之心思以察觉其他人之困难和问题。再没有比那些不愿睁开眼去看之人更为眼瞎的。
性道德(廿二13-20)
接下一个题目谈的是性关系。我们再次发现这里定下对违法者非常严厉之惩罚。首先和最长